罵走未婚妻,未婚夫可以求償嗎?
問題摘要:
婚約雖然只是一種婚前承諾,並不產生強制結婚的法律效果,但婚約的解除仍受民法規範,若有重大理由則解除正當,若無理由則須賠償,此外針對訂婚贈與財物的返還亦有明文規定,這些制度目的在於平衡雙方利益,避免因悔婚而造成一方的不當損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法律上,婚約雖然不像結婚後所產生的夫妻關係那樣複雜,涉及配偶權、繼承權、財產制與親屬關係等重大法律效果,但婚約仍然是一種受民法規範的契約關係,具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依照我國民法第972條以下的規定,婚約是一種雙方當事人承諾將來結婚的合意,雖然婚約本身不能強制對方履行結婚義務,法院也不會判決「強迫結婚」,但是當婚約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悔婚時,卻可能必須承擔民法第977條與第988條所規範的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婚約的效力並不在於強制雙方一定要結婚,而在於如果無故毀約,對於因此造成的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當事人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一名男子與女友訂有婚約,但因男子在婚前多次辱罵未婚妻「王八蛋」、「靠你妹」,造成女方情感上無法忍受,選擇解除婚約。男子認為自己在籌備婚禮過程中付出了許多金錢,還有精神上的打擊,因此列出三十筆清單,合計加上精神損失共六十萬元,向未婚妻提起訴訟,要求賠償。但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男子對女方多次言語侮辱,這些事實已符合民法第976條第1項所規範的「其他重大事由」,足以推斷未來婚姻生活將難以維持,因而女方解除婚約屬於有正當理由,既然是有正當理由解除,男子便不能主張女方須對悔婚行為負賠償責任,結果男子敗訴。
從法律架構來看,民法第976條列舉了九種婚約得以解除的情形,包括:
其一,婚約訂定後另行與他人訂婚或結婚;其二,故意違反結婚期約;其三,行蹤不明滿一年;其四,有重大不治之病;其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其六,婚約後成為殘廢;其七,婚約後與他人通姦;其八,婚約後受徒刑宣告;其九,有其他重大事由。所謂「其他重大事由」,並不限於上述特別列舉的狀況,而是包括任何足以合理預見婚姻無法順利持續之情形,例如一方長期辱罵、施暴、態度不尊重,顯示雙方人格價值觀嚴重不合等,都可能被認定為重大事由。在這類案件中,法院並不會只看單一事件,而是會結合雙方交往過程、言行模式以及是否足以使婚姻無法圓滿進行來判斷。
如果婚約解除是基於正當理由,例如遭到侮辱或傷害,那麼解除婚約的一方不必負擔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婚約解除並無正當理由,例如單純反悔或因追求新戀情而片面悔婚,那麼依據民法第988條,無理由解除婚約的一方就須對因此所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包含財產上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
至於財產上損害,民法第979-1條規定,婚約贈與的聘金、戒指等特別給付,在婚約解除時可以請求返還,這也是保障無過失一方權益的重要條款。回到本案,男子辱罵女方的言行已經動搖婚姻信賴基礎,法院認定女方解除婚約屬正當,因此男子不能請求六十萬元的損害賠償,但男子仍可依民法第979-1條請求返還訂婚贈與之物,例如戒指、聘金等。
這顯示婚約解除後雖然不一定有賠償責任,但訂婚時贈與的財物因屬特別贈與,通常還是可以返還的。由此可知,「罵走未婚妻,未婚夫可不可以求償?」
答案取決於罵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解除婚約的正當理由。如果辱罵已嚴重到影響婚姻的根基,那麼未婚妻有權解除婚約而無須負賠償責任,未婚夫也不能藉此主張精神損害或財產損失賠償,但若是有涉及聘金戒指等財物,則可依法律請求返還。反之,若單純悔婚而沒有重大理由,那麼悔婚一方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家事-親屬-婚姻-婚約(訂婚)-解除婚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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