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十年的婚姻,法院判決「婚姻自始無效」?!儀式婚是要什麼儀式?

15 Oct, 2025

問題摘要:

「數十年的婚姻自始無效」的判決雖然令人震驚,但它清楚劃出一條界線:婚姻效力必須建立在嚴格符合法律要件的基礎上。這個個人的悲劇,更是社會大眾的借鏡。。所謂「儀式婚」中的「儀式」,核心在於「公開」與「見證」,不要求特定形式,只要雙方有結婚真意,並且在兩名以上證人見證下完成公開儀式,即可成立有效婚姻。而自97年5月23日修法後,則必須完成戶政登記婚姻始能生效,婚宴或宗教儀式已不再是法律上的必要條件,卻仍具社會文化與人際意義。儀式婚所要求的儀式,不是拘泥於形式上的排場,而是著重於公開性與見證性,這既是法律保護婚姻安定的方式,也是避免婚姻真意被隱瞞或扭曲的重要設計。

 

律師回答:

在我國婚姻制度中,婚姻的效力極為嚴肅而重要,然而實務上卻曾出現令人訝異的案例:數十年的婚姻竟被法院判決「自始無效」。曾有一起案件,在結婚前卻因小爭執而毆打女方,喜宴取消,兩人仍走進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正式成為夫妻。對於婚前被打的記憶長年難以抹滅,某日夫妻爭執再起,憤而提起傷害的刑事告訴。男心有不甘,遂尋求司法反制,發現當年結婚書面文件中的證人簽名有瑕疵:其中一名證人是母親,但簽名並非其親筆,而是由代簽,且當時其母親並未到場。於是男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婚姻形式要件欠缺,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院審理後認定確有證人未在場且代簽之事實,認為違反民法對婚姻形式的規定,判決婚姻自始無效。這一判決讓社會大眾震驚,畢竟兩人已共同生活數十年,竟被宣告從一開始就沒有婚姻效力。

 

在我國民法於民國97年5月23日修正前,法律上採取的制度是所謂「儀式婚」,亦即結婚的效力並非取決於戶政機關的登記,而是取決於有無舉行公開儀式。依照當時民法第982條的舊規定,結婚必須舉行公開儀式,並有兩名以上證人到場見證,於儀式完成的同時婚姻關係即告成立,這就是所謂的儀式婚。

 

所謂「儀式」在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範一定要如何舉行,也沒有要求必須依循宗教典禮或盛大婚宴,而是以「公開」以及「有見證人」為核心要素。公開的意義,在於避免雙方僅私下口頭約定婚姻而難以舉證,也避免他人受騙或被隱瞞婚姻事實,因此法律上要求結婚儀式應在公開場合舉行,至少須有兩人以上在場見聞結婚的過程並簽名見證,這樣才能證明雙方確有結婚之真意。

 

至於何謂公開儀式,實務見解多採取寬鬆態度,不以特定形式為限,舉凡在親友、同事、社區居民或其他社會大眾面前舉行具有婚姻性質的儀式,例如交換戒指、宣讀誓言、鞠躬敬茶、拜堂、舉行宗教儀式、甚至在聚會上公開宣布結為夫妻,並有證人親見,都可以視為符合公開儀式的要件。

 

例如夫妻雖然沒有在結婚當時舉辦婚禮,但五年後於公司尾牙補辦婚禮,在同事見證下交換戒指並宣讀誓言,法院即認為此屬有效婚姻,駁回一方所提確認婚姻不存在之訴。這也顯示出「公開儀式」的判斷標準,並非拘泥於是否有盛大婚宴或傳統禮俗,而在於有無外界可以見證的形式與內容。法院之所以傾向寬認公開儀式的效力,主要是基於維護婚姻制度的安定以及保障家庭生活的完整,避免因為形式過於嚴苛導致婚姻有效性產生爭議,進而影響配偶與子女的權益。只要雙方確有婚姻真意,並且已經在公開場合由兩名以上人士見證,法院通常會認定婚姻有效。這樣的態度也反映出婚姻制度並非在考驗形式,而是在確認雙方是否真心願意締結婚姻生活的共同體。


 

要理解這個結果,必須回顧民法第982條關於婚姻成立形式的歷史沿革。過去我國民法採取「儀式主義」,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並且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推定已結婚。儀式主義在傳統社會有其文化基礎,公開儀式象徵婚姻的莊嚴性與社會公認性,但實務上常因儀式的公開程度爭議不斷,例如家庭式婚禮是否足夠公開、證人資格是否適格,甚至導致重婚或無效婚姻的爭訟。因此,立法者於96年5月23日修正民法第982條,廢除儀式主義,改採「登記主義」,確保婚姻效力建立在嚴謹、可驗證的程序之上。

 

修正後的條文明定,結婚必須符合三個要件:其一,須有記載結婚的書面文件;其二,須有二人以上的證人簽名或蓋章,且必須親見親聞結婚事實;其三,須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缺一不可,否則婚姻即不生效力。

 

雖然完成登記,但因證人簽名不符要件,導致整個婚姻自始無效,正是這項法律嚴格要求的體現。司法實務上認為,婚姻的證人不能僅是形式存在,而必須真正出席、親眼見證,否則無法發揮公信力。婚姻的效力不僅僅依賴當事人的意願,更受到程序正義的制約。即便兩人共同生活數十年,社會普遍承認其夫妻身份,但只要起初法律要件欠缺,法院仍會認定該婚姻不存在。

 

這種嚴格的解釋,固然可能讓人感到情理難容,但其背後目的在於避免婚姻關係被濫用或偽造,維護婚姻制度的嚴肅性與確定性。修法前的儀式主義與修法後的登記主義,分別反映不同時代的社會需求。過去強調公開儀式,是因社會重視外部見證與社會認可,但因實務運作問題,後來轉為登記主義,透過戶政機關登記作為婚姻唯一的認定基準,強化婚姻的可驗證性與法律效果。這起案例的特殊性,在於婚姻並非因雙方失和或離婚而終止,而是因結婚程序瑕疵被法院追溯性地認定自始不存在。其法律效果極為重大,因為「婚姻無效」與「離婚」不同。離婚是原本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經由合意或法院判決而消滅;婚姻無效則是自始不存在法律效力,雙方從來就不是夫妻。其在繼承、財產分配、身份關係上,後果完全不同。

 

例如,若婚姻被宣告無效,雙方不得享有配偶之繼承權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甚至子女的婚生子女身分也可能受到影響。不過,為保障無辜子女權益,民法另有規定婚姻無效或被撤銷者,其子女仍視為婚生子女,以免傷及下一代的身分認同與權益保障。由此觀之,雖然醫師與的婚姻被判定自始無效,但子女的法律地位並不受影響,依舊受到婚生保障。從這個案例也提醒大眾,婚姻雖然是情感與生活的結合,但其法律效力端賴形式要件的嚴格遵循。

 

許多人可能認為只要辦婚禮就是夫妻,卻忽略結婚登記與證人簽名的關鍵性。實務中也曾有辦盛大婚宴卻未登記的情形,最後被法院認定不具婚姻效力,造成遺產繼承與財產分配的爭議。婚姻制度的嚴謹性正反映在這些細節中。法院判決數十年婚姻自始無效,表面上看似摧毀雙方的關係認定,但從法律制度面來看,這正是提醒社會:婚姻不是僅靠情感支撐的生活狀態,更是一種經過法律程序確認的身份關係。當程序不合法,即使情感持續多年,也難以獲得法律承認。對個人而言,這是殘酷的現實;對制度而言,卻是維護法律權威與婚姻制度穩定性所必須承擔的代價。

 

 然而,在97年5月23日之後,我國民法修正將制度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即依現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必須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登記完成後婚姻始生效力。

 

換言之,現在的婚姻效力完全取決於戶政登記,而不再取決於是否舉行公開儀式。若僅有舉行婚宴或宗教儀式,卻未辦理登記,則在法律上並不發生婚姻效力;反之,即使沒有婚禮儀式,只要完成登記,法律上即承認婚姻成立。這項修正的主要原因在於避免過去儀式婚制度下常見的弊端,例如有人舉行婚禮卻不辦登記,導致身分證配偶欄空白,對外謊稱未婚,甚至可能同時與多人舉行不同儀式而騙婚成功;或者雖辦登記卻無任何公開儀式,當一方欲解除婚姻時,另一方反以沒有公開儀式為由主張婚姻不存在,引發不必要的訴訟與爭議。

 

改為登記婚後,婚姻效力以國家機關登記為基準,既能明確確認婚姻的存在,也能避免騙婚、重婚或爭訟的問題。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97年修法前透過儀式婚所締結的婚姻仍然有效,即便從未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也不影響婚姻關係的成立。但在實務上,是否確實符合當時「儀式婚」的要件,仍常常引發爭議,例如到底該場合是否算公開、證人是否在場見聞、儀式形式是否足以代表婚姻真意等問題,法院會依據各案事實逐一判斷。

-家事-親屬-婚姻-結婚要件-婚姻無效-公開儀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9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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