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婚親是什麼?喪偶或離婚之夫父妻母可否結婚?

15 Oct, 2025

問題摘要:

禁婚親的範圍主要鎖定在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以及旁系血親六親等與旁系姻親五親等的範疇內。而夫父妻母或夫母妻父並不在姻親定義中,自然不在禁婚之列,因此喪偶或離婚後,雙方如欲結婚,法律並不禁止。但若涉及直系姻親如岳父與媳婦、婆婆與女婿,則無論婚姻是否已經解除,禁婚限制仍然存在,任何結婚行為都屬無效。這樣的立法設計,目的在於兼顧維護社會倫理秩序與尊重當事人婚姻自由的平衡。

 

律師回答:

禁婚親是我國婚姻制度中極為重要的限制規範,目的是避免因近親結婚而產生倫理衝突、家庭秩序混亂及遺傳疾病風險。依民法第983條明文,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不得結婚,旁系血親六親等內不得結婚,但收養關係有例外;另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若輩分不同者亦不得結婚。

 

此處所稱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祖孫間,旁系血親則包含兄弟姐妹、叔姪、姑姪、舅甥、姨甥等六親等以內。姻親的定義則由民法第969條、第970條加以說明,即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以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並依照配偶的親系親等來計算,因此配偶的父母即為直系姻親,配偶的兄弟姐妹即為旁系姻親。

 

立法上強調,直系姻親的禁婚限制即使因死亡或離婚而消滅姻親關係後仍繼續存在,這是為了保障倫理秩序與社會安定。例如男子離婚後仍不得與前妻的母親或女兒結婚,女子喪偶後也不得與亡夫的父親或兒子結婚,因為這些都屬於直系姻親的範圍。這也是民法第983條第2項特別加以重申的規定,直系姻親關係縱使因婚姻關係消滅仍然不能解除禁婚限制。

 

然而,問題在於「夫父妻母」或「夫母妻父」是否屬於直系姻親。民法第969條的姻親定義,姻親關係涵蓋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之配偶,但不包括「血親配偶的血親」。換言之,夫父之妻或妻母之夫並不屬於法律上姻親的範疇。

 

舉例來說,丈夫的父親(夫父)與妻子母親(妻母)如果雙方配偶死亡或離婚,兩人之間並沒有姻親關係,也不是血親,法律上不存在禁婚障礙。因此,喪偶或離婚後,夫父與妻母、夫母與妻父之間若欲結婚,法律並不禁止。這與直系姻親如岳父與媳婦、婆婆與女婿不同,後者屬於明文禁止的範圍,即使婚姻關係消滅,禁婚關係依然存在。

 

民法第983條第3項也針對收養關係做出補充說明,強調收養關係終止後直系親屬間仍然不得結婚,避免利用收養作為規避禁婚的漏洞。

 

實務上,法院對於禁婚親的解釋一向採取嚴格態度,例如認為直系姻親不得結婚的規定,不因婚姻關係解除或死亡而消滅,這樣的見解主要是出於倫理秩序的維護。而對於旁系姻親的禁婚限制,則僅限於五親等內輩分不同者,如男子不能與妻子之姊妹的女兒結婚,但若是旁系姻親輩分相同者則不在此限,例如男子與前妻的兄弟之妻,雖為姻親,卻屬輩分相同,不在禁婚之列。

 

進一步來說,夫父與妻母並不屬於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而是「血親配偶的血親」,在法律結構上並未被納入姻親關係,因此自然不在禁婚名單之中。同理,夫母與妻父的組合亦然,兩者並無血親或姻親的直接連結,且不涉及倫理上不可接受的親屬關係,所以法律並無禁止規定。若這類情形發生,只要雙方均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無重婚及其他禁婚事由,依法律程序登記即可發生婚姻效力。

 

比較而言,若是男子欲與亡妻之母結婚,則屬於直系姻親,縱使婚姻關係已經消滅,禁婚規定仍然適用,該婚姻不合法;若是女子欲與前夫之父結婚,同樣屬於直系姻親,也不得結婚。這與夫父妻母或夫母妻父的組合完全不同,因為後者不是姻親,法律沒有規範其禁婚。這個區別的關鍵在於,民法對於姻親範圍的劃定並未延伸至「配偶的配偶的血親」,因此無論是倫理上或法律上,喪偶或離婚後夫父與妻母之間若再婚,並不違反禁婚規定。

-家事-親屬-婚姻-結婚要件-婚姻無效-近親婚(禁婚親)

(相關法條=民法第983條=民法第969條=民法第9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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