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婚親範圍為何?養子與養父母之親生女兒能否結婚?
問題摘要:
民法對禁婚範圍的規定,既保護血親及姻親的倫理秩序,又兼顧收養關係的特殊性,對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生子女的婚姻設有明確限制,確保婚姻制度合法、家庭倫理及社會秩序穩定,並在收養終止後提供一定彈性,使得不再存在法律擬制親屬關係的人可合法結婚,整體上兼顧法律公平、倫理價值及社會秩序的平衡。
律師回答:
禁婚在民法上是為維護親屬倫理、保障家庭秩序及防止遺傳風險所設立的法律規範,其適用範圍包括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以及旁系姻親等不同親等的人際關係,對於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生子女的婚姻限制,也有明確規定。(民法第983條、民法第988條)
依民法第1072條,收養他人子女時,養父或養母與被收養者之間建立法律上的親屬關係,養子女因收養而與養父母之親屬發生法律上的親屬關係,雖然無血緣牽連,但法律擬制其親屬地位,因此禁婚規範有所延伸。
民法第983條規定,與下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若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此外,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在姻親關係消滅後仍適用,且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關係在收養終止後亦仍適用。養子與養父母之親生女兒雖輩分相同,但其親等屬於二親等旁系血親,因此屬禁婚範圍,兩者不得結婚,這是為防止養父母與養子女家庭倫理與社會秩序遭到破壞。若收養關係終止,養子與養父母間的親子法律關係消失,養子與養父母之親生女兒亦不再屬於旁系血親,這時即可依法結婚。
此規定的立法精神在於,收養所創設的親屬關係具有法律擬制性,但其倫理及社會秩序效應仍需受控,因此對於養子與養父母之親生女兒的婚姻設有限制,但對輩分相同的收養旁系血親,則法律允許婚姻,以兼顧公平與倫理。
實務上,法院在審理涉及收養關係的婚姻案件時,會確認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生子女之法律親屬關係是否存在,並依第983條及相關親屬條文判斷婚姻是否違反禁婚規定。同時,法律還規範雙方不得存在監護關係,若一方對另一方負有監護義務,亦不得締結婚姻,以避免權利義務衝突及道德倫理問題。
此外,直系血親如父女、祖孫,直系姻親如公婆與媳婦,均禁止結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內禁止結婚,但因收養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例外;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輩分不相同者禁止結婚。這些規範反映法律對近親結婚的倫理及遺傳保護考量,也呼應傳統社會對親屬婚姻秩序的重視。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收養關係終止,若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身份仍存在,婚姻仍屬禁婚範圍,例如前媳婦與公公、養父與養女,即使收養終止,仍不得結婚,以維護社會倫理與親屬秩序。
-家事-親屬-婚姻-結婚要件-婚姻無效-近親婚(禁婚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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