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無效或撤銷法律效果為何?如何處理婚姻所生之財產及子女問題?
問題摘要:
結婚無效或撤銷的法律效果不僅止於婚姻身分消失,也涉及夫妻財產分配、贍養費、子女監護及扶養權責之調整,民法及實務案例提供完整規範,保障無過失方及子女之權益,避免因婚姻瑕疵造成不公平,並促進社會對婚姻法律制度及家庭秩序的理解與遵守。
律師回答:
結婚無效或撤銷的法律效果,以及如何處理婚姻所生之財產與子女問題,是民法親屬編中重要的規範,對於保障婚姻當事人及子女利益、維護社會秩序具有高度意義。
無效屬於自始當然確定無效,已生子女成為未婚生子女
結婚屬要式行為,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即採登記婚主義,結婚形式要件欠缺則依第988條規定,婚姻無效,包括未具備第982條方式、違反第983條親屬禁止結婚規定、違反第985條重婚禁止規定,但善意重婚且無過失信賴前婚消滅之離婚登記或確定判決則例外。
撤銷屬於再後失效,已生子女仍為婚生子機
第984條規定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除經父母同意外,第989條至第997條規範結婚違反年齡限制、受監護人限制、不能治或精神錯亂、詐欺脅迫等情形可撤銷結婚之規定,第998條明定撤銷效力不溯及既往,第999-1條規定結婚無效時準用第1057、1058條,結婚經撤銷時準用第1055條、第1055-1條、第1055-2條、第1057條及第1058條規定。
結婚無效或撤銷,法律上效力主要表現在婚姻自始無效或自撤銷後對未來失效,但婚姻期間所生之財產及子女關係需另行處理。
對於財產,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離婚陷入生活困難者,他方即便無過失也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第1058條則規定離婚時,除分別財產制外,各自取回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財產則依夫妻財產制規定分配。
在訴訟中,一方主張婚姻無效或遭撤銷,他方除了可以答辯婚姻有效外,,也可以退一步預先主張:假設法院判決婚姻無效,那麼就請法院依民法規定,借用離婚的處理模式:依照夫妻財產制中的法定財產制規定,來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簡單說,就是主張兩人同居期間所累積的財產,可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以下的規定來分配。
實務上,結婚無效或撤銷後,法院會依據雙方婚姻期間實際貢獻、生活需要及財產狀況裁定剩餘財產分配或贍養費額,以保障無過失方之基本生活及權益,並避免因婚姻形式瑕疵導致不公平結果。結婚的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同時影響婚姻效力,實質要件包括雙方自願同意締結婚姻、具有經營婚姻家庭之真意,而形式要件則包括書面文件、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及向戶政機關登記,缺一不可。
如僅完成戶政登記而未舉行公開儀式,婚姻可能因形式欠缺而屬無效,但仍可適用法定財產制保障雙方財產及生活權益,第999-1條、第1057條及第1058條為此提供法律依據。結婚撤銷不溯及既往,但婚姻期間所生財產及子女關係仍可依夫妻財產制及扶養規定處理,包括贍養費、財產分配及子女監護。對於子女,若婚姻無效或撤銷,民法第1055-2條規定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審酌選定適當監護人並指定監護方式及父母負擔扶養費方式,確保子女權益不受影響。婚姻無效或撤銷對財產及子女的處理實務中,法院會綜合婚姻期間雙方貢獻、生活困難及家庭狀況裁定合理結果,以兼顧形式正義與實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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