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結婚之親屬結婚,可否請求損害賠償?
問題摘要:
禁止結婚之親屬間的婚姻屬無效,當婚姻因法院判決確認無效而解消時,若一方因對方隱匿或過失而受有損害,依民法第999條可以請求賠償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若涉有聘金、嫁妝等贈與,也可依第979-1條主張返還。但若雙方均有過失或均明知屬禁止結婚仍登記結婚,則難以再請求賠償。法律在此設計,意在督促當事人對婚姻行為保持慎重,避免因輕率或隱瞞造成另一方權益受損,同時也確保婚姻制度在倫理與血親關係上維持應有之秩序。
律師回答:
禁止結婚之親屬間若仍登記結婚,法律上屬於婚姻無效,這類案例在實務上偶有發生,尤其是表兄妹、堂兄妹甚至與直系姻親之間的關係,若不慎或刻意隱匿親屬關係而完成結婚登記,往往會導致日後爭訟。依民法第983條明定,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等親屬關係,不得結婚。若違反,依第988條第2款規定,該婚姻屬於無效。此外,親等的計算依第967條、第968條之規定,直系血親是上下數世,旁系血親則由同源直系血親計算,譬如表兄妹屬四親等旁系血親,因此屬於禁止結婚之範疇。若雙方仍登記結婚,婚姻自始無效,任何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均可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院判決一旦確定,婚姻關係即不成立。那麼,在此情況下,是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999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此處損害包含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舉例來說,如果一方隱匿親屬關係,導致對方投入聘金、婚禮費用、攝影、喜帖印製、宴客開銷等龐大支出,婚姻後被法院宣告無效,對方無過失的一方即可依該條規定請求返還與賠償。即使不是財產上的損失,受害人因名譽受損、精神打擊,也得請求相當金額的慰撫金。不過,請求權的行使以受害人無過失為前提,若雙方均明知屬禁止結婚之親屬仍堅持登記結婚,則雙方均有過失,此時通常難以主張損害賠償。
換言之,若一方是基於善意、不知悉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例如對方隱瞞身世、虛構戶籍資料,則善意一方可以依第999條主張權利。但若雙方皆知情卻仍然結婚,則無法再向法院主張賠償。依該條文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僅限於當事人自己主張,但若當事人生前已經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則仍得繼續。最高法院及各級法院在相關判決中,也確立了婚姻無效與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表兄妹關係屬四親等旁系血親,其婚姻當然無效,並指出婚姻無效後,無過失之一方仍得依第999條主張賠償權。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979-1條也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若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得請求返還贈與物。因此,若婚姻本身因禁止結婚關係無效,與訂婚相關的聘金、金飾等贈與物品,也得依法返還。這部分與婚姻無效所生的損害賠償相輔相成,前者解決財產返還問題,後者補救財產與精神上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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