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具備公開儀式無效?新舊法有何差異?

15 Oct,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民法親屬編由儀式婚主義轉為登記婚主義,核心差異在於結婚效力不再依附於公開儀式,而以書面形式、證人簽名及戶政登記完成為成立標準,舊法婚姻若欠缺公開儀式無效,新法婚姻則只要完成登記即可成立,公開儀式不再為無效要件。這一制度變革符合現代社會對婚姻程序便利性、法律確定性及行政可操作性的需求,同時兼顧婚姻社會意義的象徵性,對於法律實務、戶政管理及民眾婚姻行為均具有深遠影響,舊法與新法差異清楚,新人可依登記完成婚姻成立程序,無需拘泥於公開儀式,但若仍舉行儀式,仍屬民俗或家庭慶典範疇,不影響婚姻法律效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民法親屬編修正之前,結婚制度係採儀式婚主義,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必須具備公開儀式,且應有二人以上證人見證,並經戶籍法為結婚登記,方可推定婚姻關係成立。

 

也就是說,婚姻效力之發生以公開儀式為核心,登記僅作為輔助性確認手段,若公開儀式或證人有欠缺,即不符合法定方式,婚姻即屬無效,依民法第988條第1款規定,不具備第982條第一項方式者,婚姻無效。

 

這種制度反映我國傳統婚姻觀念,重視社會及家庭的公開見證,並以儀式確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明確性與公開性。其目的在於避免婚姻秘密化、保護家庭倫理秩序及防止婚姻關係爭議,因公開儀式提供社會公信力,對於婚姻效力的確認具有重要作用。然而,隨著社會變遷及法律實務需求,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立法院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並於五月二十三日經總統公布,將結婚制度由儀式婚主義改為登記婚主義,新法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且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才能發生婚姻效力。

 

新的民法第982條規定,將原先必須具備的公開儀式條件移除,取而代之以書面形式及登記手續,民法第988條第1款仍維持婚姻無效的規範,但無效之理由變更為不具備書面、證人簽名或登記方式,顯示結婚形式要件已轉向重視法律程序與登記確認,公開儀式則非必備要件。

 

此一變革反映法律對現代社會婚姻實務的調整,考量到儀式婚主義在現代社會操作上可能造成繁瑣或不必要障礙,登記婚主義以戶政機關登記為核心,使婚姻效力取得更為明確且可查證,同時減少爭議與不確定性。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之一條明確規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第982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即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

 

新法正式適用,對於未來新人而言,結婚若未採公開儀式並不影響婚姻效力,只要符合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及登記程序,婚姻即可成立,舊法所強調的公開儀式已不再構成法律要件。從法律解釋與實務操作角度觀察,舊法儀式婚主義強調結婚的社會性與倫理性,婚姻效力直接依附於公開儀式,法律保障與推定僅輔助此儀式效力,而新法登記婚主義則以戶政機關登記為核心,書面形式與證人簽名僅為登記的形式要件,重心在於法律程序的完成與記錄的明確,社會儀式性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仍可作為民俗習慣或家庭慶典,對婚姻社會意義而言,仍有象徵作用。

 

在司法實務上,儀式婚主義下若雙方未舉行公開儀式,法院通常認定婚姻無效,當事人無法取得配偶身份及婚姻相關權利義務,例如配偶扶養義務、財產共有或繼承權等皆不成立,而登記婚主義下,僅要完成書面簽名與登記程序,法院對婚姻效力認定的爭議大幅降低。值得注意的是,舊法儀式婚主義的婚姻無效,不因後來補行儀式而自動恢復效力,若事後欲主張婚姻有效,仍需重新依法律程序完成公開儀式及登記,而新法登記婚主義則不存在此問題,因為登記即構成婚姻成立,當事人可在戶政機關直接完成登記,即使未舉行儀式,法律效力即確立,這對於跨國婚姻、遠距離婚姻或現代社會的便捷需求具有實務意義。

 

此外,登記婚主義強化婚姻法律關係的可追溯性與透明性,戶政登記資料成為法院或行政機關查證婚姻成立的重要依據,避免因儀式疏漏或證人證言不足而發生法律爭議,也便於財產分配、扶養義務及繼承等相關法律程序的確認。對於舊法與新法的銜接,施行法規定修正條文公布後一年施行,提供過渡期間,使社會大眾與戶政機關適應新制度,並逐步消化舊法婚姻的存續狀況,確保新制度上路後婚姻效力認定標準明確,避免法律適用上的混亂。

-家事-親屬-婚姻-結婚要件-婚姻無效-結婚儀式

(相關法條=民法第982條=民法第9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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