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如何才能成立?登記怎麼做? 是否需要書面?

15 Oct, 2025

問題摘要:

在我國法律制度下,結婚的成立要件與程序,因民法第982條修正前後有極大不同,必須依照時間點加以區分。舊法(97年5月23日以前)採「儀式婚」主義,新法(97年5月23日以後)則改採「登記婚」主義。依舊法,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名以上證人,公開儀式一旦完成即發生婚姻效力,戶政登記僅具推定效力,若有反證即可推翻。因此僅憑登記而無儀式時,婚姻可能被法院判定無效。新法修正後,結婚必須以書面為之,須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始能生效。若不具備此要件,依民法第988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

 

律師回答:

在我國法律制度下,結婚的成立要件與程序,因民法第982條修正前後有極大不同,必須依照時間點加以區分。舊法(97年5月23日以前)採「儀式婚」主義,新法(97年5月23日以後)則改採「登記婚」主義。依舊法,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名以上證人,公開儀式一旦完成即發生婚姻效力,戶政登記僅具推定效力,若有反證即可推翻。因此僅憑登記而無儀式時,婚姻可能被法院判定無效。新法修正後,結婚必須以書面為之,須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始能生效。若不具備此要件,依民法第988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

 

換言之,舊法重「儀式」,新法重「登記」,這就是兩制最大差異。針對案例一在豪華酒店舉辦婚宴卻未登記,若在97年5月23日前則屬有效婚姻,因公開儀式已成立,但在97年5月23日後依現行制度,僅有婚宴並不足以成立婚姻,必須登記才有效,所以現制下婚姻屬無效。沒有舉辦婚宴,僅低調到戶政登記,舊制下登記雖只有推定效力,仍可能被推翻,但在現行制度下,由於兩人具備書面、證人簽名並辦理登記,婚姻完全有效,儘管外界不知情,也不影響效力。上午登記下午宴客,兩者皆備,無論舊法或新法,婚姻均屬有效,且在現行法下,效力從登記完成時發生。至

 

於登記流程,依現行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新人需備具「結婚書約」,書約須載明雙方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並有二名以上證人簽名。新人需攜帶身分證正本與結婚書約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若有遷戶籍需求則須同時攜帶戶口名簿。辦理時,戶政人員會收存結婚書約並更換身分證,完成後婚姻即生效。若新人無法當日到場,也可提前三日內辦理並指定生效日期,例如欲於10月10日生效,可於10月7日至9日先完成登記並註明10日生效。若新人因病住院或受矯正機關收容,戶政機關得派員前往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登記婚制度強調書面與登記的必要性,若缺一不可即屬無效。

 

實務上,曾有僅宴客而未登記的案例,法院判定婚姻不存在,導致多年同居卻未具婚姻法律保障,涉及財產與繼承爭議。又有僅登記未宴客者,法院則認定婚姻有效,因現行制度重在登記而非儀式。

 

由此可知,登記是現行婚姻制度的核心。法律對於登記婚的設計,目的在於確保婚姻關係有明確公示性,避免第三人誤認當事人婚姻狀態,也使婚姻與離婚制度能夠銜接。對當事人而言,雖然社會習俗仍強調宴客,但從法律角度,婚宴不是必要要件,登記才是關鍵。

 

若未登記,縱然兩人同居多年或舉辦再盛大的婚禮,仍屬無效婚姻,這點是現行法律的重大轉變。因此結婚如何成立?答案是:必須具備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婚姻才有效。登記怎麼做?新人應攜結婚書約、身分證、必要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若指定日期則須提前三日辦理。

 

是否需要書面?答案是肯定的,依現行民法第982條明文規定,結婚必須以書面為之,缺乏書面即屬無效。結婚登記的程序與要件,皆以確保婚姻關係明確、穩定、公示為目的,保障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的權益,也避免過去儀式婚時代的混亂與糾紛。

-家事-親屬-婚姻-結婚要件-結婚方式-結婚登記

(相關法條=民法第9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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