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究竟應如何辦理?

15 Oct, 2025

問題摘要:

結婚登記程序設計嚴謹,主要包括:一、結婚書約及證人簽名;二、親赴或委託辦理登記;三、檢附必要證件與結婚證明文件;四、特殊情形下戶政派員或提前辦理;五、未成年人需附代理人同意。當事人若欲保障婚姻效力,必須依法律規定完整辦理登記,否則將可能導致婚姻無效或權利義務難以主張,這也是登記婚制度所強調的保障功能與嚴肅性。

 

律師回答:

我國現行制度下結婚已採「登記婚」主義,這是因為在96年5月23日公布、97年5月23日正式施行的民法第982條修正前,我國原本採取「儀式婚」制度,結婚效力必須透過公開儀式並由二人以上之證人見證才算成立,但在實務上卻常出現僅至戶政機關登記、卻未舉行公開儀式的情況,導致多年共同生活後因一方外遇或感情破裂時,另一方才驚覺婚姻自始無效,於是發生確認婚姻不存在的訴訟。更有甚者,儀式婚缺乏登記制度的嚴謹性,使得重婚問題層出不窮,影響社會秩序。

 

為解決這些問題,民法第982條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自此我國改採「登記婚」,結婚效力以完成登記為生效要件,公開儀式則僅具社會或習俗意義,法律上不再構成必要條件。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準此,結婚雙方當事人必須以訂立書面,並由二名證人親見親聞有結婚之意思而在此書面上簽名,且當事人二人須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後,始生結婚效力。內政部為配合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婚,特訂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下稱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結婚登記究竟應如何辦理,必須從結婚要件、登記程序、應備文件及特殊情形逐一解析。依修正後規範,首先,結婚之要件是雙方當事人必須有真意表示,並在結婚書約上由二名以上證人簽名確認,然後共同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登記,登記完成之日即為婚姻成立日。

 

其次,結婚登記程序依內政部所訂「結婚登記作業規定」辦理,結婚當事人可就以下方式提出申請:一、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若雙方或一方在國內有戶籍者,可以向任一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若雙方僅曾設戶籍或已無戶籍,仍可憑護照或移民署居留證件辦理。若在國外結婚者,則須備妥當地結婚證明文件,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後,持之回國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二、特殊情形下由戶政派員辦理。若結婚當事人因重病住院、矯正機關收容或其他不能親赴戶政機關的情況,得由戶政事務所派員至所在地,於當事人表示結婚意思後攜回書件當日完成登記。三、提前登記及指定結婚日。結婚當事人可於結婚日三個辦公日前辦妥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日,戶政機關應依指定日完成登記,使婚姻於該日發生效力。

 

至於辦理登記時應檢附的文件,主要分為身分證明文件與結婚證明文件。身分證明部分,國內有戶籍者需提供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及照片;無戶籍者則以護照或居留證件代之。結婚證明文件則依結婚地不同而有差異,在國內結婚者需繳交結婚書約,載明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住址等基本資料,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在國外結婚者,則需繳交當地政府核發之結婚證明或登記文件,並附中文譯本及駐外館處驗證,證明符合行為地法。

 

此外,若與外籍人士結婚,還需檢附外籍配偶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六個月內有效)、中文譯本及中文姓名聲明書,並經駐外館處驗證。若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則應檢附大陸公證處出具之婚姻狀況公證書(六個月內有效),以及經我方指定機構驗證之相關文件,並須經移民署查核雙方確有共同生活事實或已有子女,方能免提出部分文件。

 

若為港澳居民,則應依行政院指定之程序辦理。未成年人結婚者則必須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對於無法提出婚姻狀況證明的特殊對象,例如無國籍人或無戶籍國民,則得由其最近親屬二人出具書面證明並經駐外館處驗證。這些規定旨在避免重婚或偽造結婚文件情形的發生。辦理結婚登記時,戶政事務所依法有查證權,若有懷疑可向相關機關請求協助查明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以確保婚姻登記的真實性。

 

此外,戶籍法第33條規定,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若在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得由一方申請補登記,這是因應舊制儀式婚與新制登記婚轉換的過渡條款。從制度發展來看,結婚登記已成為婚姻效力的唯一依據,公開儀式與否不再影響法律效力,但仍具社會與文化意義。未經登記的婚姻,即使雙方舉行再隆重的婚禮,在法律上仍屬無效,當事人間不會產生夫妻間的身分義務或財產權利。反之,即使未宴客或舉行宗教儀式,只要完成結婚登記,婚姻即告成立,當事人立即承擔同居義務、扶養義務、財產分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相關法律責任。

 

戶政事務所於必要時,得以書面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當事人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但情況急迫者,得以其他迅速有效方式為之(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五點規定)。戶籍法第33條:「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前項但書情形,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其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

-家事-親屬-婚姻-結婚要件-結婚方式-結婚登記

(相關法條=民法第982條=戶籍法第33條

瀏覽次數: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