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絕親子關係是可能嗎?

15 Oct, 2025

問題摘要:

在法律上,親屬關係並非個人意願可以隨意切斷,無論是父母想與子女斷絕關係,還是子女希望與父母完全脫離關聯,除非透過合法的收養程序或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否則這層關係仍然存在,並涉及許多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對於因親子關係導致的扶養糾紛,則可以透過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來處理。此外,若涉及繼承問題,則應特別注意法律對於特留分的保障,確保自身權益不會受到侵害。若有進一步的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具體的法律建議與協助。


 

律師回答:

在法律上,親子關係是一種基於血緣或法律認定的關係,並非個人意願或雙方協議就能夠解除。我國法律對於親屬關係的分類分為「血親」與「姻親」,其中姻親關係可以透過離婚來終止,但血親關係則不同,一旦出生就已經存在,無論是父母單方面宣布與子女斷絕關係,或是雙方共同同意不再往來,都無法讓親屬關係在法律上失去效力。因此,即便父母與子女之間關係惡劣、互不往來,甚至不再聯絡,法律上仍然認定雙方之間的親屬關係依舊存在,並且相關的權利義務也不會因此而消滅。唯一能夠合法終止親子關係的方法是透過法院認可的收養程序,一旦收養成立,原本的親子關係便會依法終止,新的親子關係則會隨之建立,這是唯一合法解除親子關係的方式。

 

收養是一種法律行為,並非隨意即可進行。民法第1072條,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但必須經由法院裁定許可後才能生效。在收養成立後,被收養人與原生父母的親子關係依法終止,取而代之的是與收養父母之間建立新的親屬關係

 

。因此,對於希望終止親子關係的父母或子女而言,若欲透過收養來實現這一點,則必須找到願意收養的新監護人,並經過法院裁定許可後才能生效。而對於已經成年的子女而言,收養通常不太可能發生,因為成年人的收養須符合特定條件,例如有特殊情誼或法定事由,且仍需法院認可,因此透過收養來解除與原生父母的關係並非簡單的選擇。

 

除收養程序,還有一種情況可能會導致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被終止,即「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這類訴訟通常適用於發現戶籍上登記的父母與子女之間沒有實際血緣關係的情況,例如親子鑑定顯示並無生物學上的父子或母子關係。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旦法院判決成立,則該親子關係即被視為法律上無效。但值得注意的是,這類案件通常需要充足的證據,例如DNA鑑定報告,以證明雙方之間沒有生物學上的關聯。

 

若親子關係無法終止,但當事人又不願意履行法定的扶養義務,該怎麼辦?民法第1114條,父母與子女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這項義務不會因為個人意願而消滅。然而,如果受扶養人有嚴重的過錯,例如對扶養義務人施加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嚴重違反倫理的行為,則可依據民法第1118-1條,向法院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例如,若子女在成年後發現父母過去曾對自己施加嚴重暴力或長期虐待,可向法院提出證據,請求免除對該父母的扶養義務。同樣地,若父母發現子女不願意盡家庭責任,甚至對父母進行侮辱或惡意對待,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除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扶養關係,兄弟姊妹之間亦可能發生扶養義務。例如,若一方因病或無法維持基本生活,而其他兄弟姊妹具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則法律上仍可能要求其提供必要的扶養費。但如果兄弟姊妹之間的關係惡劣,且受扶養人曾對其他手足造成嚴重傷害或虐待,則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這些問題在實務上需要個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因此若當事人有類似的困擾,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此外,在財產方面,親子關係亦涉及繼承權的問題。民法第1138條,子女為父母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這項權利無法因個人意願而單方面放棄。然而,若父母希望剝奪子女的繼承權,可透過民法第1145條所列的繼承權喪失事由,例如子女對父母有重大不孝行為,如虐待或故意遺棄父母,經法院認可後,可剝奪其繼承權。但即便如此,法律仍然保障繼承人的「特留分」,即使父母在遺囑中完全剝奪某位子女的繼承權,該子女仍可依法主張特留分,以維護最低限度的繼承權益。

 -家事-親屬-親子-親子關係結束

(相關法條=民法第1072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8-1條=民法第1138條=)

瀏覽次數: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