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法律上親子關係之原因為何?
問題摘要:
親子關係在法律上之發生原因,不僅限於自然血緣,更透過婚生推定、準正、認領及收養等制度,建立穩定而明確的身分法律關係。這些制度設計的目的,均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避免因父母婚姻關係不穩或血緣爭議,使子女處於無法無依的法律真空狀態。婚生推定確保婚內子女身分穩固,準正與認領使非婚生子女得以平等地位融入家庭,收養制度則擴大了法律親子關係的範疇,讓無血緣者也能享有完整的家庭保障。親子關係的法律效果極為深遠,涵蓋親權行使、扶養義務、繼承權及身分登記,甚至影響到國家稅收、社會福利制度與醫療權益。由此可見,發生法律上親子關係的原因,雖形式多元,但背後核心均是維繫家庭功能、保障子女權益及維護社會公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法律上親子關係發生之原因,實務上與學理均認為其乃身分法上最重要的基礎之一,因為親子關係的存在與否,不僅決定了未成年子女的保護人、親權人,也直接影響子女之姓氏冠用、扶養義務、繼承權、探視權及國家戶籍制度上的身分登記。
親子關係在法律上的確立,並非僅僅依據血緣事實,而是由民法所設計的一系列制度來建構。依照我國民法及相關規定,親子關係的發生主要有四種原因:婚生、準正、認領以及收養,以下逐一詳述。
婚生子女推定
首先,關於婚生子女,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換言之,只要母親在婚姻存續中受胎並生下子女,即當然視為婚生子女。這項推定更在民法第1063條第1項中明文規定,妻於婚姻存續中所受胎者,推定為婚生子女。這種法律推定保障了婚姻制度下親子身分的安定,避免子女出身受質疑。
然而,若確有證據足以證明子女並非婚生,例如透過DNA鑑定,夫妻一方或子女得於知悉後二年內提起否認之訴,以排除該推定效力。婚生子女的特徵在於,母子關係於出生時即成立,而父子關係則因婚姻推定而發生,保障了婚姻內的血親穩定。
準正
再者,若子女出生時其父母尚未結婚,原則上為非婚生子女,但法律設有準正制度。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嗣後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這也就是俗稱的「先上車後補票」。準正的效果在於賦予該子女與生父自始即為婚生關係,具溯及力,保障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與身分權利。此舉亦符合憲法保障子女平等之意旨,避免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受到差別待遇。
認領
再談認領,這是針對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關係的制度。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換言之,生父可透過形式上的意思表示,或是事實上長期扶養撫育,來確立與子女間的法律上父子關係。生父認領的方式,既可以透過戶政登記,也可能透過行為上的擬制認領,例如在日常生活中自稱父親、支付教育費與生活費等。
至於母子關係,則無須認領,因為民法第1065條第2項明定,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母子關係於出生即自然成立。若生父拒不認領,子女或生母仍可依民法第1067條提起認領之訴,強制確認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這種訴訟即使在生父死亡後,仍可向其繼承人或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並以DNA鑑定作為判斷依據。認領與準正一旦成立,均具溯及效力,自子女出生時起視為婚生子女,故可繼承生父遺產。但應注意的是,為避免法律關係混亂,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不受影響,例如遺產分割已完成的情況下,不因後續認領成立而被溯及撤銷。
收養
最後,收養制度是建立非血緣親子關係的法律途徑。民法第1072條以下規定,經由法院裁定准許收養,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即發生如同親生父母子女般的法律關係。收養須符合法定程序,包括法院審查養子女最佳利益,並要求符合年齡差距、同意程序、禁止近親收養等限制。收養之目的在於保障無依子女的成長需求,也讓不具血緣者在法律上獲得家庭身分。
收養關係成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完整的親權義務與繼承權,並影響姓氏冠用與身分登記。若收養關係後因特殊情形無法維持,法律亦允許透過法院裁定撤銷或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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