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當我們家的孩子吧!

15 Oct, 2025

問題摘要:

要讓孩子真正成為家庭成員,必須透過完整合法的收養程序。根據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審查時必須確保收養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而非僅憑雙方合意即可成立。換言之,收養是要式契約行為,必須經由法院裁定方能生效,這也是避免兒童被交易或收養制度遭濫用的重要保障。收養程序主要包括五個步驟:第一,必要時透過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媒合,進行訪視與評估;第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契約;第三,符合年齡差距及資格要件;第四,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法院經審查後准予收養;第五,辦理戶籍登記,確立法律效力。現今的制度設計,比起1970年代以前單純契約制更為嚴謹,正因收養涉及重大身分關係,國家以司法審查介入,避免濫用並確保兒童最佳利益。以一對無子女的夫妻收養鄰居未婚生子為例,他們必須委託收出養媒合機構進行媒合,經訪視確認有能力與意願照顧,再簽訂契約並取得生母同意,最後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考量夫妻是否真有撫養意願、生活環境是否適宜、動機是否正當,若一切符合,才會裁定收養成立,並由戶政機關登記。如此,孩子才真正成為夫妻的養子女,享有完整的法律保障。收養制度雖然複雜,但其核心目的就在於避免兒童因為不當收養而受害,透過層層把關,確保每一件收養都是為兒童的利益而存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收養是指:「經過一定法律程序,讓沒有直系血緣關係的雙方建立親子關係。目的是讓失依的孩子得到一個溫暖的家庭。收養關係一旦成立,養子女和養父母以及養父母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和親生子女相同。養子女與原生家庭一切權利義務,包括監護權、繼承權、撫養權等均停止。」因為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並不具血緣關係,但原則上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與親生子女與父母間相同,故又稱為擬制血親。

 

收養是一種法律行為,並非單純基於情感或口頭約定即可成立,而是涉及重大身分變更及社會秩序維護的制度,必須依民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相關程序來完成。

 

許多人常以為只要口頭答應「來當我們家的孩子吧!」就算是收養,甚至在日常用語中混用「收養」、「認養」、「認領」、「領養」等名詞,但在法律上真正具有身分變更效果的只有「收養」與「認領」兩個概念。收養是指沒有直系血緣關係的雙方透過法律程序建立親子關係,而認領則是非婚生子女由生父承認為其子女。

 

至於「認養」通常僅限於公益捐助,例如對弱勢兒童的經濟扶助,並不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領養」則多是民間俗稱,包括對動物的照顧等,法律上沒有明確效力。因此,要讓孩子真正成為家庭成員,必須透過完整合法的收養程序。根據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審查時必須確保收養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而非僅憑雙方合意即可成立。換言之,收養是要式契約行為,必須經由法院裁定方能生效,這也是避免兒童被交易或收養制度遭濫用的重要保障。

 

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2 定有明文。次按收養係以發生親子身分關係為目的之要式契約行為,必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有創設親子關係之「合意」,始能成立(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亦即,收養除具備書面契約並聲請法院認可之形式要件外,尚須具備實質要件,即需有發生親子關係之意思為之,始足當之。而在收養之效力上,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同法第1077條第1項亦有明文,故收養關係一經成立,將造成雙方親屬關係、姓氏、親權、扶養義務、繼承權、近親結婚之限制等權利義務丕變。是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如無創設親子關係之合意,法院自不應予以認可。

 

況現代成年收養之實益乃在於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因長年共同生活、相互照顧、扶持依靠等往來互動積累,而存有深厚、強固之親情連結,彼此產生宛若事實上之父母子女關係時,當事人得透過上開法律體制,選擇以「事後承認」即成年收養之方式,使事實上已存在親子關係之權利主體間,產生法律上親子關係之連結效力。

 

惟收養之法律效果影響當事人身分上權利義務關係甚鉅,依法即應由國家司法機關以公權力積極介入私人間之收養行為,以維護正當之身分秩序,併予確保雙方及其本生父母、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是以國家司法機關於認可成年收養時,除應審酌上開法律要件,以及當事人間之動機與目的是否符合道德、法律上之正當性外,同時亦應深入調查收養當事人間是否存有因長期共同生活、相互扶持依靠而產生宛若事實上親子關係等事實,來判斷當事人間是否確有成立成年收養之必要性,以避免不法濫用成年收養制度從事其他脫法行為或企圖追求財產上效果之虛偽、不法收養。

 

因收養事涉社會秩序及倫常,不能僅憑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合意收養,而不為實質審認收養的必要性,否則將使法院之認可收養機制空洞化。是以,自不得因收養人、被收養人業已成年且彼此合意成立收養,而不為任何之審查即逕為准許。

 

收養是建立在沒有血緣關係的人與人之間形成如同親生親子般身分連結的重要法律程序,其影響深遠,涉及扶養義務、繼承權利、監護權以及法律身份的變更,因此法律對於收養程序設有明確且嚴謹的規範。

 

首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修正,自2012年5月起,凡收養未成年子女,必須先委託合法的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進行媒合。

 

這是為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避免將兒童視為物品供人任意挑選,而是由專業機構依照被收養兒童的需要,為其尋找合適的養父母。媒合程序包括訪視調查、生活背景評估、心理測試與輔導,確保收養家庭能提供穩定、安全與適合的成長環境。

 

當然,法律也有例外規定,若是配偶收養他方子女,或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為六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五親等內的姻親且輩分相當,或者收養的對象是成年人時,就不需要透過媒合服務機構來進行。

 

其次,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必須訂立書面契約。根據民法第1079條的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需被收養人父母的同意。如果被收養人已成年,則需本人同意。這一點是收養成立的形式要件,缺乏書面契約原則上收養即不成立

 

。歷史上,在1985年6月3日修法之前,雖未要求法院認可,但仍規定要有契約。不過若有「自幼撫養為子女」的事實,法律亦承認即使沒有契約也視為收養成立。再來,依照現行法律,收養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以裁定方式認可收養關係成立。

 

法院的審查包括:收養是否符合兒童最佳利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是否具備真意形成親子身分、是否存在收養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等。若法院認定收養違反目的,例如僅為規避義務或財產目的而收養,將不予認可。這也是現行制度下保障被收養人權益的重要機制,避免收養淪為規避債務或繼承利益的手段。除契約與法院裁定之外,收養人在年齡上也有法律限制

 

。民法明定收養人必須比被收養人大20歲以上,若是夫妻共同收養,夫妻其中一人符合即可。如果是配偶收養他方的子女,則只需大16歲以上。這樣的年齡限制主要是為避免輩分混亂,確保收養關係符合倫理秩序。

 

在實務上,法院審查收養時,除考量法律形式,也會深入調查收養人的生活狀況、經濟能力、人格特質,以及養育子女的能力,並可能透過社工訪談來評估整體環境。收養一旦成立,被收養人將成為養父母的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權利與義務,包含扶養權與繼承權;同時,被收養人與原生父母之間的法律親子關係也隨之消滅,不再有法定的扶養或繼承權,但血緣事實依舊存在。

 

這樣的制度設計,既保障養子女的法律地位,也避免雙重繼承或重複義務的情況發生。若要查詢自己是否被收養,在過去的戶籍制度中,戶口名簿或戶籍登記卡上會有特別記事欄註記收養日期與養父母姓名,因此透過戶籍謄本即可確認收養事實。即使今日戶口名簿不再記載特別事項,但依戶籍登記記事規定,收養仍會載明於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此外出生證明上也會顯示生母姓名,這些都是查證身世的重要管道。

 

從程序上看,收養大致包括四個階段。

第一,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自2012年起未成年人的收養必須透過合格的收出養媒合機構媒合,進行訪視調查、家庭評估及輔導,以確保養父母具備撫育能力,避免將兒童當成「選物」般的處理。例外情形則包括配偶收養他方子女、旁系血親六親等或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的輩分相當者,以及被收養人為成年人時,均不必透過媒合機構。

 

第二,收養契約的訂立與父母同意。依民法第1076條及第1076-1條規定,收養必須有合意,若被收養人是未成年人,則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代為表示同意;若被收養人已成年,則須本人同意。且若被收養人仍有父母在世,原則上必須取得雙方父母的同意,並以書面並經公證之方式完成。但法律也規定例外,例如父母未盡撫養義務時,法院可免除此一同意要件。

 

第三,法院的審查與裁定。這是收養程序的核心,法院會根據民法第1079條及第1079條之2的規範,審查收養是否有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是否存在違反收養目的的重大事由,並考量收養是否有助於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法院通常會要求提出多種文件,包括收養同意契約書、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戶籍謄本、健康檢查報告、財力證明、必要時的社會局訪視報告等。法院亦會審查收養人是否符合年齡差距要件,即收養人須比被收養人大20歲以上,若是配偶收養他方子女則至少須大16歲。這些規定確保收養關係的倫理與秩序。

 

第四,戶籍登記。收養經法院認可後,收養人須持裁定書與確定證明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這一步是行政上確認親子關係的必要程序。完成登記後,被收養人正式成為收養人的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包括繼承權、扶養義務、姓氏變更及親屬關係延伸等效果。除以上基本程序,收養還有一些應注意的事項。

 

首先,收養不得僅為免除法定義務或為財產目的而為。若法院認為收養僅是形式上的過繼,沒有創設親子身分的真意,例如單純為延續香火或規避扶養義務,則可能依民法第1079條之2裁定不予認可。其次,收養一經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即具有如同親生親子般的權利義務,而與原生父母的法律關係隨之消滅,這表示養子女不能再向原生父母請求扶養或繼承遺產。

 

最後,成年收養也需符合實質要件,法院會審查雙方是否因長年共同生活、相互扶持而累積深厚情感,若僅為財產或名義上的收養,法院將不予認可。綜合以上,僅憑夫妻的口頭承諾「來當我們家的孩子吧!」並不足以構成合法收養,必須依法經歷媒合評估(如適用)、契約訂立、法院裁定及戶籍登記等完整程序,才能建立合法的收養關係,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與養父母的合法地位。收養不僅是一份情感上的承諾,更是法律上的重大責任,唯有遵循法律程序,方能確保這份關係的穩定與正當。

-家事-親屬-親子-親子關係成立-收養

(相關法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民法第1072條=民法第1073條=民法第1073-1條=民法第1074條=民法第1075條=民法第1076-1條=民法第1076-2條=民法第1077條=民法第1079條)

瀏覽次數: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