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的丈夫很疼小孩,可以擺脫過去,讓小孩由新任丈夫收養?

15 Oct, 2025

問題摘要:

新任丈夫是否能收養孩子並讓孩子隨其姓氏,取決於生父是否同意,以及法院是否認為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若生父無法盡到保護教養義務,法院可能會裁定准許收養,但若生父或其家庭仍積極維持親情關係並提供照顧,則收養聲請很可能會被駁回。法律對此採取高度謹慎的態度,避免收養淪為大人情感與報復的工具,確保子女在身心發展上獲得最穩定與完整的環境。換言之,母親與新任丈夫若想達成此目標,除了準備完整證據與收養計畫,更應本於子女最佳利益,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與准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制度下,離婚後再婚者若希望新任丈夫能夠收養自己與前段婚姻所生的子女,並讓子女隨新任丈夫姓氏生活,確實是有可能的,但必須依法走完「收養程序」,而且還需要考慮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則。

 

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比照婚生子女,而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則於收養存續期間停止,這也意味著若新任丈夫收養成功,法律上就會視為該子女與新任丈夫具有親子關係,並可改隨養父姓氏。然

 

而,這一切並非僅憑母親或新任丈夫一方意願就能達成,必須經過法院的審查與許可。民法第1079條及相關收養規定,未成年人被收養,原則上須經父母雙方的同意,即便離婚後監護權歸屬於母親,仍須徵得生父的同意,除非生父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利益的情事,否則法院不會逕行裁定准許收養。實務上若生父對子女毫無照顧、長期未支付扶養費或有重大虐待、遺棄等行為,法院才可能在生父不同意的情況下,仍基於子女最佳利益裁定准許收養。

 

換言之,收養程序不只是形式審查,更是實質審查,法院會透過家事調查官或社工訪視,了解子女在新任丈夫與母親家庭中的生活狀況,觀察親子互動是否穩定與適當,並衡量新任丈夫與母親的婚姻基礎是否足以長久維持,是否有足夠能力與資源共同撫養子女,避免因婚姻再次破裂導致子女短時間內身分反覆變動,對其心理發展造成嚴重不利。

 

實務中曾有案例,生母與新任丈夫婚後欲讓新任丈夫收養子女,生父因入獄服刑多年,確實缺乏照顧能力,但其母親卻長期代替支付孫子的生活費並維持親情關懷。法院調查後認為,雖然生父無法親自照顧,但其家庭系統對子女仍持續提供支持,親情連結並未完全斷絕,因此駁回收養聲請。此顯示出法院在判斷是否准許收養時,會綜合考量子女是否仍與生父及其親屬有穩定親情往來,若有,則可能認定收養並非必要。

 

另一方面,法院在審理時也會注意新任丈夫的生活狀況與婚姻基礎,例如是否剛與母親結婚不久、是否另有新生子女需要照顧、經濟條件是否足以支撐全家開銷等,因為收養一旦成立便產生永久法律效果,無法輕易撤銷或變更,若新任丈夫將來因婚姻不穩定而無法持續照顧子女,將使子女再次陷入困境。這些因素都是法院是否認可收養的關鍵。

 

除了收養外,若單純希望子女隨新任丈夫姓氏,法律上並未允許在未完成收養的情況下變更姓氏,因為子女姓氏必須隨父或隨母擇一,而非隨繼父。唯有透過合法收養並獲法院認可,子女才能更改姓氏,成為新任丈夫的法律子女。因此,母親如欲達成此目標,必須依照收養程序進行,而法院則會從子女最佳利益的角度出發,審慎衡量是否准許。

-家事-親屬-親子-親子關係成立-收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77條=民法第10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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