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親戚收養?有何特殊性?
問題摘要:
親戚收養是收養制度中的特殊例外,兼具家庭倫理與法律秩序的雙重考量。其特殊性在於:一、程序上可免收出養媒合機構;二、實質上須符合輩分與親等限制;三、法院仍需審查是否有真實親情基礎;四、法律效果與一般收養相同,改變身分關係並產生繼承、扶養等權利義務。正因如此,親戚收養雖在某些情境下便利親人照顧遺孤或扶養責任,但其背後所引發的法律影響不容忽視,必須在符合民法與兒少法規範下審慎處理,確保收養的正當性與公益性,避免制度被濫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親戚收養在我國法律上屬於收養制度的一種特殊形態,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具有一定的血親或姻親關係,並非一般陌生人間之收養。一般收養原則上是由沒有血緣關係的成年人透過契約及法院認可來建立法律上的親子身分關係,但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允許親戚間為照顧孤兒、繼續家族香火或扶養責任等目的而進行收養,此即「親戚收養」。其目的常是解決親人生活困境、延續血脈或避免兒童進入機構安置,因此有其特別的制度價值與限制。
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2 定有明文。次按收養係以發生親子身分關係為目的之要式契約行為,必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有創設親子關係之「合意」,始能成立(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收養除具備書面契約並聲請法院認可之形式要件外,尚須具備實質要件,即需有發生親子關係之意思為之,始足當之。而在收養之效力上,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同法第1077條第1項亦有明文,故收養關係一經成立,將造成雙方親屬關係、姓氏、親權、扶養義務、繼承權、近親結婚之限制等權利義務丕變。是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如無創設親子關係之合意,法院自不應予以認可。
首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若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盡扶養義務,擬將兒童出養時,原則上必須透過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為尋找收養人並進行評估。但法律特別設例外條款,若屬於「旁系血親六親等內」或「旁系姻親五親等內」且輩分相當者,則可直接進行親戚收養,而無須透過收出養媒合程序。換言之,祖父母、叔伯姑姨、堂表兄姐等符合親等限制且輩分相符者,皆可能成為合法的親戚收養人。
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家庭照顧功能的優先性,讓兒童能在熟悉的家庭與親族環境中成長,而不致因父母喪失扶養能力而被迫進入陌生的寄養或機構環境。
其次,親戚收養必須符合民法規範的一般收養要件。依民法第1079條及第1079條之2規定,收養必須以書面契約為之,並經法院認可方生效力;若被收養者為成年人,且存在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本生父母或其他重大違反收養目的的情形,法院應不予認可。最高法院判例亦指出,收養的本質在於創設真實的親子身分關係,必須有當事人間的合意,否則即便形式上具備書面契約,法院也不得輕率准許。由此可見,親戚收養除形式上要經過契約與法院審查外,更強調實質上必須有「擬制親子關係」的真誠意圖,而不能僅是基於財產分配、稅務規劃或脫法目的。
再者,在實質要件方面,親戚收養必須符合若干限制。
第一,收養人須年滿20歲以上,被收養者若未滿7歲,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取得同意;若被收養者已滿7歲,則須徵得本人同意。
第二,收養人必須年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若為夫妻共同收養,則其中一方須大20歲,另一方須大16歲以上;若是收養配偶子女,則年齡差距僅需16歲。
第三,親等及輩分需相當,法律明確排除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間的收養,以避免倫理混亂,並規定旁系血親六親等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若輩分不符,也不得收養,例如叔叔不得收養自己的姑丈或外甥女作為配偶。
第四,夫妻共同收養原則上應一同為之,除非一方不能表示意思或失蹤逾三年。
第五,被收養人已有配偶時,必須取得配偶同意,除非配偶無法表示意思或生死不明逾三年。這些條件的設計,目的在於維護倫常秩序,避免親戚收養淪為工具化或偽裝行為。
親戚收養的特殊性,除在程序上有例外規定外,在社會功能上更體現「家族內部自助」的精神。不同於一般陌生人收養需要透過收出養媒合機構嚴格評估,親戚收養直接承認親屬關係的重要性,讓兒童能繼續在親族系統中成長。
然而,法院在審理親戚收養案件時,仍會嚴格審查是否真正具備親子情感連結,尤其在成年收養案件中,司法實務強調需有長期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事實基礎,否則難以認定存在收養之必要。例如最高法院曾指出,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僅基於情誼偶有往來,並未展現深厚且持續之親情連結,則不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收養目的,法院不得認可。這反映出國家司法機關在收養制度中積極介入的角色,確保收養制度不被濫用於財產繼承、規避義務或其他不正當目的。
收養的法律效果甚鉅,一旦成立,被收養人即成為養父母的法定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包括姓氏變更、親權承擔、扶養義務、繼承權及近親婚姻限制等,法律效果直接改變雙方及其家族的身分關係。因此,親戚收養並非單純的扶養協助,而是具有深遠法律後果的身分契約行為。特別是在繼承領域,親戚收養往往牽涉財產分配問題,若未謹慎處理,可能引發其他親屬爭議。因此法院在審理時,除考量當事人合意外,更會審酌收養目的是否正當,是否真有扶養需要與親情連結,避免流於形式化。
-家事-親屬-親子-親子關係成立-收養-近親收養
瀏覽次數: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