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再婚後就可以自由決定讓新任的配偶收養前婚姻中的子女嗎?
問題摘要:
夫妻一方再婚後,並沒有「自由決定」讓新配偶收養前婚姻子女的權利,因為必須取得前配偶的書面同意,並經法院認可,還要視子女年齡而定是否需徵得子女本人同意,甚至法院會實地調查,從子女利益出發判斷是否准許收養。若僅以單方意志便逕行收養,不僅違反民法明文規定,也會侵害子女與前配偶的基本權益,更可能導致收養無效。由此可知,法律設計在此議題上兼顧三方利益:子女、前配偶、新任配偶。其核心原則始終圍繞在「子女最佳利益」,這意味著即便繼親真心願意照顧前婚姻子女,也需在合法程序中獲得保障,方能讓此收養關係合法成立並確保子女權益不受損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制度下,夫妻一方再婚後是否能自由決定讓新任配偶收養前婚姻中的子女,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收養制度涉及身分變更、扶養義務與繼承權利的轉移,法律設計必須兼顧子女最佳利益、父母雙方權利義務以及社會倫常秩序,絕非單方意志即可自由處分。
在法律上,收養是成立擬制直系血親的原因,而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民法第1072條)。而依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也就是說,繼父或繼母的確是可以辦理收養繼子或繼女的。民法第1073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又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2 定有明文。次按收養係以發生親子身分關係為目的之要式契約行為,必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有創設親子關係之「合意」,始能成立(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收養除具備書面契約並聲請法院認可之形式要件外,尚須具備實質要件,即需有發生親子關係之意思為之,始足當之。而在收養之效力上,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同法第1077條第1項亦有明文,故收養關係一經成立,將造成雙方親屬關係、姓氏、親權、扶養義務、繼承權、近親結婚之限制等權利義務丕變。是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如無創設親子關係之合意,法院自不應予以認可。
首先,依民法第1072條,收養是法律擬制的親子關係,被收養者視同婚生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即成立如同血親的親子關係。既然收養會使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產生扶養、繼承、親屬身份、婚姻障礙等一系列法律效果,當然不能由單方父母隨意決定,必須符合法律要件。
再者,民法第1074條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原則上應共同為之,但也設置例外情形,其中之一便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換言之,新任配偶確實得以收養前婚姻中的子女,但必須依照法律要件與程序進行,並非完全自由。尤其是民法第1073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收養人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此年齡差距是保障親子倫常的最低條件。
此外,民法第1076條之1要求,子女被收養時須經父母同意,即便新任配偶有意收養前婚姻子女,也必須取得前配偶的書面同意,且該同意必須經過公證,或在法院聲請收養認可時以言詞陳述並記錄在筆錄中。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例如父母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的情事,拒絕同意才可被法院排除。
換言之,前婚姻中另一方父母並非在法律上完全失權,仍擁有實質的決定權或否決權。更重要的是,民法第1079條第1項明文規定收養必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將審查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若認收養違反道德秩序或法律目的,甚至可能藉收養規避扶養義務或侵害本生父母利益時,法院得不予認可。
實務上,法院通常會透過社工調查與家訪報告,評估子女與養父母、新任繼父母之間的互動情形,以及收養是否真正符合子女身心發展與未來利益。若子女已年滿七歲,依規定亦須徵得子女本人的同意,這同樣體現了「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的落實。
再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雖規定原則上收養須透過收出養媒合程序,但對於繼親收養則明定屬例外,也就是說,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的情形不需透過機構媒合,而是可由雙方直接備妥文件,向法院聲請認可。然而,這並不沒有審查,法院仍會透過程序確認該收養是否正當且符合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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