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不同意的情況下,繼父仍然可以收養子女嗎?

15 Oct,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法律明定收養必須取得本生父母同意,但若生父惡意拒絕、消極不回應,或雖名義上仍履行扶養義務卻缺乏實質教養,繼父仍然可以透過法院程序聲請認可收養。法院會依據民法第1076條之1的例外規定,並結合兒少法第18條的程序保障,透過專業訪視調查,判斷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在符合條件時,即使生父不同意,法院仍可能准許繼父收養,讓子女在一個更加安定、健全的家庭環境中成長,避免陷入法律僵局而犧牲了子女福祉。這正是法律制度設計中在尊重親權與保護子女利益之間取得平衡的體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制度下,繼父是否能在生父不同意的情況下收養子女,牽涉到收養制度的核心精神,也就是保障子女最佳利益,同時兼顧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依民法第1076條之1明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且該同意必須作成書面並經公證,或於法院開庭時以言詞表示並記明於筆錄中,此即顯示收養必須慎重,因為一旦成立,將使子女與原生父母的法律關係發生重大變動。

 

然而,法律並非絕對要求生父同意才能完成收養,因為同條同時設置例外規定,若父母之一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則不在此限;另外,若父母之一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例如失蹤、失智或死亡,也可以免除同意的要件。這些例外的設置,正是為了防止本生父或母利用「同意權」作為阻撓或報復的工具,而使子女長期陷於不安定的境地。

 

民法第1076條之2進一步補充了程序規範,若子女未滿七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表示;若已滿七歲未滿十八歲,則應徵得子女本人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顯示即便在父母不同意的情況下,子女的意見仍然具有一定分量,法律逐步落實尊重子女自主意志的精神。

 

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2 定有明文。次按收養係以發生親子身分關係為目的之要式契約行為,必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有創設親子關係之「合意」,始能成立(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收養除具備書面契約並聲請法院認可之形式要件外,尚須具備實質要件,即需有發生親子關係之意思為之,始足當之。而在收養之效力上,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同法第1077條第1項亦有明文,故收養關係一經成立,將造成雙方親屬關係、姓氏、親權、扶養義務、繼承權、近親結婚之限制等權利義務丕變。是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如無創設親子關係之合意,法院自不應予以認可。

 

實務上,生父常見的情況是拒絕同意,或消極不作回應,但卻偶爾支付扶養費,甚至進行探視,這時候是否仍符合「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的例外要件,就會產生爭議。舉例而言,若生父雖有支付扶養費,但金額偏低、拖欠不付,或者探視頻率極低,無法真正履行教養功能,法院可能認定其同意拒絕是對子女不利,進而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衡量標準,裁定准許收養。

 

這裡就牽涉到另一個重要法源,也就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其規定若父母對子女出養意見不一致,可以由法院認可收養,並由法院調查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換言之,當生父拒絕同意或沉默不回應時,繼父與母親仍可逕行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會透過社會局或其他專業單位進行訪視,全面了解收養家庭的環境、經濟狀況、教養能力以及子女意願,然後作成綜合判斷。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特別注意三大要點:

 

第一,收養家庭是否具有穩定經濟來源,能確保子女基本生活與教育需求;

第二,繼父與子女之間是否已建立起穩固的情感依附關係,是否有如同親子一般的互動模式;第三,子女的心理狀態與成長需求是否能在新家庭中獲得更好的滿足。

 

若經過訪視調查後,法院認為繼父能夠提供一個更安定且健康的成長環境,而生父僅形式上支付少量扶養費,卻缺乏實質參與子女成長的努力,則法院大多會以子女的長遠利益為優先考量,認可收養。

 

這樣的判斷邏輯,其實正體現了我國收養制度的根本宗旨:收養並非僅僅是成人間的權利義務轉移,而是以子女福祉為中心的保護措施。最高法院與各級法院實務見解也多次指出,收養制度的核心在於保障子女身心發展,使其在一個能夠給予愛與照顧的環境中成長,因此對於生父拒絕同意卻未盡教養責任的情形,法院並不會無條件尊重,而是會透過裁量,平衡各方權益,最終以子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生父若不同意出養或不作回應時,收養人可直接聲請法院認可收養,此時法院多會併列民法第1076條之1及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18條規定,並派員至收養家庭中進行訪視,以了解收養家庭成員意見及家庭狀況作綜合判斷,訪視調查後,若認收養家庭互動關係不錯,家庭經濟足以擔負子女教養費用,收養人身心皆健康等等情況,法院為讓收養家庭關係更加和諧完整,以達到符合被收養人最佳利益,多會認可收養。因此,生父不同意出養或不作回應時,收養人仍可逕向法院聲請認可,且在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前提下,法院仍會認可收養。


-家事-親屬-親子-親子關係成立-收養-近親收養-再婚子女

(相關法條=民法第1072條=民法第1073條=民法第1073-1條=民法第1074條=民法第1075條=民法第1076-1條=民法第1076-2條=民法第1077條=民法第1079條)

瀏覽次數: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