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終止收養?成年人跟未成年人有什麼不同?

15 Oct, 2025

問題摘要:

收養關係雖然具有穩定性,但法律仍開放在特定條件下終止,以調和家庭倫理與個人權益之衝突。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因行為能力不同,法律給予不同之保護層次,成年人強調自我決定,未成年人則由法院審查以確保最佳利益。整體制度設計既兼顧身分關係之安定性,又避免因關係失衡而造成長期不公,反映出我國收養制度中權利義務與國家公權力介入的平衡思維。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制度下,收養是一種法律擬制的親子關係,其效力等同於婚生親子關係,但並非絕對不可變更,基於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身分及權利義務牽連甚鉅,法律亦設有終止收養的規定,使雙方在特定情況下得解除原先建立的養親子關係。依據民法規定,終止收養主要分為三種途徑,分別是「合意終止收養」、「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以及「法院宣告終止收養」,三者在程序、要件以及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適用上有所差異。

 

首先,依民法第1080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得以雙方合意方式終止收養,此為最直接簡單之方式。倘若養子女已成年(滿18歲),則僅需以書面表示並完成戶政登記,即可生效,無須法院介入;然而若養子女仍為未成年人,基於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考量,合意終止收養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需審查終止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始得裁定認可。

 

法院若認為終止係基於養父母單純不願再扶養,或僅因子女不聽管教等理由,而非基於正當事由,將不予許可,以避免形成任意拋棄養子的情形。此即凸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重大差異,成年子女具完全行為能力,得自行決定身分關係的維持與否,而未成年子女尚需國家司法機關以公權力介入審查。

 

其次,民法第1080-1條規定了「聲請許可終止收養」的情形,主要適用於養父母已死亡之案件,養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此種情形下,因為養父母已無從表達意思,故需經由法院審查,以保障雙方合法權益並維持社會秩序。此處同樣有成年與未成年之區別,若養子女未滿7歲,其意思表示須由終止收養後將成為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若滿7歲以上未滿20歲,則子女本身之意思表示仍須經將成為新法定代理人之人同意,方得有效。若子女已成年,則可自行向法院聲請,法院仍將審查是否有顯失公平之情況,若認終止收養對他方權益損害過大,亦得不予許可。

 

第三,民法第1081條明文規定「法院宣告終止收養」之情形,主要適用於雙方無法合意或一方有重大可歸責事由時,法院得依聲請宣告終止。

 

若一方對他方有虐待或重大侮辱、遺棄行為、因故意犯罪受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判決未獲緩刑、或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者,法院得依聲請宣告終止收養。此種途徑強調透過司法審查來介入不健全之收養關係,以免侵害他方基本人格權益。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法院更需審查終止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原則,方得裁定准許。

 

由此可見,成年人與未成年人於終止收養之途徑及程序上存在顯著差異,成年人基於行為能力完整,得自行與養父母達成協議,或依自己意思向法院聲請終止,程序上較為簡便,法律著重於當事人之自主意志與契約自由;相對而言,未成年人因欠缺完全判斷能力,法律對其身分關係之變動採取較高程度之保護,無論是合意終止或聲請許可,皆須經法院認可,法院審查之核心即在於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避免因養父母情感變動或利益考量而使子女權益受損。此外,實務上亦須注意,若夫妻共同收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時原則上亦須共同為之,惟有配偶一方死亡、離婚或不能為意思表示時,方得由他方單獨終止,但效力僅及於單獨終止之配偶,不及於他方,此亦反映收養身分關係的複雜性。

-家事-親屬-親子-親子關係成立-收養-終止收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0條=民法第108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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