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可以聲請終止收養嗎?

15 Oct, 2025

問題摘要: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原則上得聲請終止收養,但並非絕對,法院仍會審酌各種因素,如若涉及逃避責任或違反社會公平,法院將不予許可,反之若有助於子女生活安排與親屬實質關係,則可能准許,因此養父母死亡後是否能終止收養,最終仍取決於法院之裁量與個案事實的綜合判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養父母死亡後是否可以聲請終止收養,必須先從收養制度在我國民法中的定位談起,收養制度的功能在於透過法律擬制建立非血緣間的親子關係,使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關係,包含親權、扶養、繼承以及親屬關係延伸所生的法律效果,因此一旦收養成立,效力重大,非得依法定程序方能解除。

 

依民法第1080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得合意終止收養,未成年人更須經法院認可,並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判斷基準,另依第1081條規定,一方有虐待、重大侮辱、遺棄、重大犯罪等可歸責事由時,另一方得請求法院裁判終止收養。

 

至於養父母死亡後的情況,立法者於民法第1080-1條特別增訂,明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顯見法律承認於養父母過世後,養子女有回復與本生父母法律連結之需求與可能,但同條第4項亦規定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這正反映出立法者兼顧養子女之身分安排與社會倫理秩序的平衡。

 

換言之,原則上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可以聲請終止收養,但法院仍保有實質審查權,必要時會阻卻其效力,以避免濫用。實務案例中,法院對於「顯失公平」的判斷多著重於養父母收養目的、養子女是否已繼承養父母遺產,以及終止收養是否涉及逃避責任或違反倫理。例如有案件養父無其他子嗣,收養侄子為子以延續香火,養子承受多筆不動產後僅半年便聲請終止收養,法院認為此舉有規避祭祀義務之嫌,且繼承利益既已享有,卻急於斷絕法律關係,欠缺社會常情,於是駁回其聲請,認為不符合公平原則。

 

此判決強調收養不只是財產繼承的工具,更包含倫理責任與慎終追遠之社會期待。相對而言,若養父母過世多年,養子女欲回復原生家庭身分與親屬共同生活,且無涉及財產爭議或逃避祭祀義務,法院則較可能認可終止收養,因為此舉有助於養子女生活安定,亦符合實質的親屬關係運作。

 

此外,若被收養者為未成年人,則依第1080-1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未滿七歲由收養終止後的法定代理人聲請,七歲以上則需本人意思表示並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此乃為確保未成年人之利益最大化。成年人則須法院綜合考量其聲請動機、與生父母或養父母的實質關係,以及是否存在顯失公平的情事。由此觀之,養父母死亡後終止收養的制度設計,並非單純讓養子女自由選擇,而是透過法院把關,確保不致於破壞倫理秩序或造成不當利益操作,法院會綜合考量公平性、社會常情、養父母生前收養目的以及子女最佳利益。

-家事-親屬-親子-親子關係成立-收養-終止收養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0條=民法第108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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