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如何認祖歸宗?如何辦理遺產繼承?
問題摘要:
非婚生子女與母親之關係,自子女出生即自然成立,不須認領;但與生父的關係,必須藉由認領、撫育或法院確認方能成立,一旦成立,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包括繼承權。若生父未在生前辦理認領,依民法第1067條,非婚生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即「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若繼承已逾十年,縱使親子關係確認成功,仍不得再行主張回復繼承,因法律已明文限制,以確保繼承秩序安定。若仍在十年內,則可透過提起回復繼承權之訴,而如主張民法第767條之返還請求權,最遲不得超過15年,要求重新分配遺產。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非婚生子女如何認祖歸宗以及辦理遺產繼承,牽涉到親子關係確認、認領效力、撫育事實認定與繼承程序之關聯。依我國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換言之,非婚生子女與母親之關係,自子女出生即自然成立,不須認領;但與生父的關係,必須藉由認領、撫育或法院確認方能成立,一旦成立,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包括繼承權。若生父未在生前辦理認領,依民法第1067條,非婚生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即「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此一訴訟即便在生父死亡後仍可提起,但被告應改為生父的繼承人,若無繼承人,則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被告。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通常會依DNA鑑定為最直接的科學證據,但若生父已死亡,DNA檢體難以取得,則可能轉而採用同父異母兄弟姊妹的基因比對、書面協議、撫育事實證明(例如金錢扶養匯款紀錄、協議書)、共同生活證據等來認定親子關係。
尤其民法第1065條第1項明定「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因此即便未辦理正式認領登記,只要能證明生父實際有撫養子女的事實,例如定期提供生活費、共同生活期間負擔子女生活開銷,即足以推定認領成立,使非婚生子女的身分法律上轉換為婚生子女,享有完整的繼承資格。
然而,法律雖然保障親子血緣真實,但繼承權的行使仍受制於時效。依民法第1148條,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即當然取得繼承權,但若遭侵害,例如未被納入遺產分配,可依民法第1146條提起回復繼承權之訴。但此請求權自知悉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即消滅,自繼承開始已逾十年者亦同。也就是說,即便透過親子關係確認之訴確立了與生父的親子身分,但若繼承開始已逾十年,原則上已不得再請求回復繼承權。法院實務上亦反覆見解,認為親子關係確認效力追溯至子女出生,但繼承權回復的請求仍受十年除斥期間限制,不能無限制地主張。即令依民法第767條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亦受限於15年消滅時效(釋字第771號)。
因此,在本件情境中,若生父早已死亡二十餘年,則即使日後透過親子關係確認訴訟取得合法子女身分,也已無法對既有遺產主張分配或返還。這也是法律對於權利安定性與財產秩序的保障。
至於「認祖歸宗」之程序,必須先完成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並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再憑此判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親子登記、變更姓氏。此時戶籍上即會登載該非婚生子女為生父之子女,從而具備完整的法律身分。若在生父尚存時辦理,則可由生父主動認領或透過法院判決確立;若在生父死亡後辦理,則須以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實務上也常見法院透過親屬DNA鑑定,配合生父生前之扶養事實,綜合認定親子關係。完成此步驟後,子女即可依法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繼承地位。
至於遺產繼承的部分,依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只要親子關係成立,法律上即無差別待遇。繼承時,若有數名子女,應依第1144條平均分配遺產。若有配偶,則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份額亦由法條加以明定。因此,只要完成認領或親子關係確認訴訟,該非婚生子女即成為生父的法定繼承人之一。若生父留有遺囑,則仍須檢視是否侵害特留分,若受侵害,得依第1223條行使扣減權。
最後須提醒的是,若繼承已逾十年,縱使親子關係確認成功,仍不得再行主張回復繼承,因法律已明文限制,以確保繼承秩序安定。若仍在十年內,則可透過提起回復繼承權之訴,而如主張民法第767條之返還請求權,最遲不得超過15年,要求重新分配遺產。
倘若遺產已經分割,則其他繼承人須依比例返還。故非婚生子女如欲認祖歸宗,應及早蒐集相關證據,提起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並於繼承開始十年內積極行使繼承權,方能保障自身權益。
-家事-親屬-親子-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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