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收養婚前所生子女嗎?

15 Oct, 2025

問題摘要:

婚前所生子女如欲建立與生父之法律親子關係,正確途徑應是「認領」或「準正」,而不能透過「收養」來實現。不合法的認領亦不會當然轉換為收養,而必須依照收養程序獨立進行。民法第1072條明確規範收養須有「他人子女」之要件,養子女關係須有收養意思,不可僅憑撫育即推定。由此可知,生父若欲建立與婚前子女的親子關係,唯一合法且正確的方式就是認領。收養制度則僅適用於無血緣之他人子女,二者應嚴格區分,以維護親子制度的安定性與法制的一致性。

 

律師回答:

在我國民法親屬編體系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涉及母子關係與父子關係,不僅決定子女的保護人、親權人、姓氏之歸屬,並且是繼承權、扶養義務等相互權利義務發生的基礎,更由於戶籍登記事實的確立,成為國家對人民權利義務判斷的重要依據,因此親子關係制度與公益密切相關。

 

法律上親子關係的發生原因主要有四種:婚生、準正、認領與收養。婚生子女係指依民法第1061條規定,子女如於母親婚姻存續關係中受胎而生者,推定為婚生子女,自然發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準正則是指非婚生子女在出生後,生父母嗣後結婚,依民法第1064條之規定,自出生時起視為婚生子女,以補正父母當初未婚之身分,藉由事後結婚而賦予子女完整之法律地位。認領則規範於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亦視為認領。

 

換言之,認領是生父承認血緣真實,透過意思表示或事實撫育,建立父子之法律關係,並且原則上具有溯及效力,自子女出生時即承認其為婚生子女。收養則是另一種制度,依民法第1072條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者,收養者成為養父母,被收養者成為養子女。此時,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法律上親子關係將被切斷,取而代之的是與養父母之間的法律關係,包括扶養義務、繼承權等。

 

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4823號判決亦指出,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須收養者有「以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而收養,僅有養育事實而無此收養意思者,並不能發生養子女身分。因此,收養與認領的性質與功能是完全不同的。問題在於,如果子女是婚前所生,生父是否可以透過收養方式與之建立親子關係?

 

在實務與學理上,生父與婚前所生子女的親子關係應當透過「認領」或「準正」制度來建構,而非透過「收養」。因為收養的制度設計,目的在於建立與「他人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而不是用來承認與自己血緣子女的親子身分。如果生父明知該子女為自己親生,卻仍以收養方式代替認領,便違背收養制度之立法目的。

 

生父如要取得親子身分,應直接辦理認領登記,或在與生母結婚後,子女自然取得婚生子女身分,而無須收養。實務上確實有發生過父親於生前未辦理認領,而於過世後由其他繼承人查閱戶籍資料或遺留文件,才發現父親曾以「收養」方式處理婚前所生子女身分的案例。這類情形往往引起繼承爭議,因為收養成立後,子女即取得養子女的繼承權,並切斷與原生父母的繼承關係,容易造成爭產矛盾。

 

然而,此種作法在法律上是有問題的,因為該子女本來即為生父所生,正確方式應是認領而非收養。換言之,生父收養自己婚前所生子女的行為,實質上應被解釋為認領,但如果欠缺DNA或血緣證明,往往在訴訟上會有爭議。

 

若有人提起確認收養效力或主張收養無效之訴,法院仍須回歸血緣真實判斷,依民法第1072條與第1065條區分處理。因此,是否可以收養婚前所生子女,答案應是否定的,因為法律上已有認領制度作為解決途徑。那麼,不合法的認領是否可以轉換為收養?

 

從法理上看,認領必須建立在真實血緣關係上,非親生者不得認領。若生父以虛假方式進行認領,該認領屬無效,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然而收養制度不同,它並不要求血緣真實,反而是以「斷絕舊關係,建立新關係」為核心。

 

若有人冒用認領制度來建立非親生之親子關係,而後經法院判決該認領無效,此時理論上應重新走收養程序,而不是當然轉換。換言之,不合法的認領不會自動轉換為收養,必須依循民法第1072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15條的規定,經養父母與被收養人共同聲請法院認可,並附具收養契約、同意書、相關證明文件,經法院審查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後,方能成立收養關係。至於婚前所生子女,若生父未認領,在形式上雖屬於「他人子女」,但因與生父存在血緣關係,法律不允許生父以收養取代認領,否則將導致制度混亂與法律適用錯誤。因此實務上對此態度嚴謹,僅承認認領或準正,而不允許收養婚前親生子女。

-家事-親屬-親子-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收養-認領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115條=民法第1061條=民法第1064條=民法第1065條=民法第1070條=民法第10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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