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有撫育非婚生子女之事實,生父能否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問題摘要:
生父如有撫育非婚生子女之事實,依民法第1065條即視為已認領,並得向法院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此類確認訴訟的本質,在於透過法院判決使親子法律關係明確化,保障子女的身份與權益,也確立生父的法律地位,避免實務上因未登記而衍生的困境。司法實務已多次肯認此種訴訟利益,並透過判決予以支持,充分展現現行法制對非婚生子女身分權的重視與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母子關係、父子關係)不僅決定小孩的保護 人、親權人,也是小孩冠姓的基準,從而產生了親代與子代之 間的相互相繼權、扶養義務等。再者,親子關係由於記載於戶 籍之上,有著對國家權利、義務的基礎,最根本且與公益息息 相關的重要身分。
生父有撫育非婚生子女之事實,是否能夠請求法院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與生父主動確認親子關係之訴訟利益問題。依照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法律不僅承認形式上透過「認領」手續所成立的親子關係,也肯認事實上生父長期對非婚生子女有撫育行為,即可推定為法律上的認領,進而發生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效果。此規範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子女的身分權益,避免因生父不履行戶籍登記而使子女的法律地位懸而未決。因此,生父若已經事實上撫育非婚生子女,自得主張該子女視為已被認領,並進一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要求法院給予身分確認。
親子關係的確認訴訟,在法律上屬於「確認訴訟」,其訴訟利益來自於親子關係存否不明確所產生的法律地位不安,法院藉由判決確認關係的存在或不存在,以除去不安狀態。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即明文規定:「有關親子關係存否之爭執者,得提起確認之訴。」換言之,只要親子關係在形式上不明確,無論是因為沒有登記、沒有正式認領,或繼承、親權、扶養等權利義務受到影響,皆可提起確認之訴。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亦指出,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須以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要件,若因親子關係不明確導致法律地位受侵害之危險存在,當事人即可請求法院判決予以確認。
在實務上,生父主張自己與子女間具有血緣,並且自幼撫育子女,雖因形式上未辦理認領或戶籍登記而被視為非婚生子女,但事實上已有撫育行為。法院認為,民法第1065條已明定撫育視為認領,且原告(生父)與被告(子女)間的關係不明確,影響親權、扶養甚至繼承等法律利益,屬於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法院因此判決確認兩造間的親子關係存在,使子女由法律上非婚生的模糊狀態轉為正式的婚生子女地位。
「…按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亦有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其子,雖未為被告所否認,惟參諸卷附被告在(大陸地區)出生醫學證明,被告係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對照原告與被告之母黃曉花最初係於民國96年3月12日結婚(參卷附結婚資料),被告之受胎期間(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原告與被告之母黃曉花無婚姻關係,被告不受婚生之推定,為非婚子女,可見兩造間之身分關係尚處於不明確之狀態,亦同時影響兩造間之親權、扶養、甚至繼承等法律關係之利益,且此不安之狀態復可藉由本件確認判決除去,足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原告之非婚生子,但與原告間具有父子之血緣關係,既經原告自幼撫育並認領,依上開規定,被告依法已視為原告之婚生子。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存在,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親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由此可知,若生父確有撫育非婚生子女的事實,便可依民法第1065條主張已構成認領效力,並進一步透過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來保障法律地位。這不僅對子女的身分、繼承權與扶養義務有重大影響,也關乎親子雙方與國家間的身分登記制度。例如,若沒有法院判決或認領登記,戶政機關將不會在子女的戶籍中記載父親姓名,導致實務上產生許多問題,例如學籍、醫療、社福資源申請乃至於刑事案件偵查,均可能因缺乏法定父子關係的登記而無法推進。
此外,撫育事實如何認定,也是爭點之一。通常必須有持續性的共同生活、經濟資助、照顧教育等具體行為,足以顯示生父實質上履行父親角色。若僅有零星給付金錢或短暫接觸,法院未必會認定構成撫育。反之,若生父長期同住,或定期支付生活費、教育費,並且在社會上以父子名義自居,則極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撫育」,從而視為認領。
一旦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法律效果等同於婚生子女,子女可依法繼承生父遺產,並享有扶養權利,生父亦取得親權與義務。這保障了子女的基本人權與人格尊嚴,避免因父母未婚或未登記而淪為法律孤兒。值得注意的是,此類確認訴訟不僅限於子女作為原告,生父亦可基於撫育事實而提起,以確立法律上的父子關係,進而消除因戶籍空白所造成的法律不安定。
非婚生子女,即俗稱「私生子女」,指生父與生母在沒有婚姻關係下生的子女(即身分證父親欄是空白),此與因婚外情而誕生的子女不同(即身分證父親欄是記載無血緣的男子,推定為該男子之婚生子女)。基本上,非婚生子女對親生母親是有繼承權利,至於非婚生子女對親生父親之間,原則上並無繼承的權利,即便透過DNA鑑定,確認有親子關係,也只是確認「血緣」事實,並未發生「血親」之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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