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死亡,子女仍可向法院訴請生父認領

15 Oct, 2025

問題摘要:

生父死亡後,子女仍可依民法第1067條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並以生父繼承人或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被告,法院審理後若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則該子女自始具有婚生子女之地位,享有完整的身分權、繼承權與扶養權。這項制度設計,不僅填補了舊法遺缺,更展現現行法制對非婚生子女保障的重視,符合憲法平等權、人格尊嚴及保障弱勢者的基本精神。換言之,法律透過認領之訴,使子女即使在生父死亡後,仍能夠正名於法律秩序中,安定其社會地位並確保繼承利益,這是法治國家維護家庭倫理與基本人權的重要一步。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生父死亡,子女仍可向法院訴請生父認領,這是我國親屬法制中一項極具人權保障意涵的制度設計,因為親子關係並非僅止於情感與血緣,更涉及子女的身分權、姓名權、繼承權以及社會地位的安定。過去在舊法下,如果生父拒絕認領或於訴訟中死亡,子女往往陷入法律上孤立無援的處境,不僅在社會生活中備受歧視,亦喪失應有的繼承權益。

 

非婚生子女未經其生父認領者,其生母依民法第10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其生父認領,固有同條第2項之適用,若該非婚生子女曾經其生父撫育,則依同法第1065條第1項之規定,已因視為認領而取得婚生子女之身分,縱令其身分嗣後又為其生父所否認,亦無須再行請求認領,如有提起確認身分之訴之必要,自可隨時提起,民法第1067條第2項之規定,殊無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3973號判例)

 

立法者於96年5月4日修正、並於同年5月23日公布,97年5月23日正式施行的民法親屬編中,增訂了第1067條之規範,明文允許非婚生子女在生父死亡後,仍得以生父之繼承人為被告,向法院訴請認領,若生父無繼承人,則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被告,藉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判決,來補足法律地位的欠缺。此項修法,突破了「人死訴訟即止」的傳統觀念,回應了保障非婚生子女人格尊嚴與平等權的憲法要求。

 

依據現行民法第1067條第1項:「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第2項進一步明定:「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其立法目的非常清楚,即親子關係是一種基礎性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一生,不因生父死亡而消滅子女確認身分的權利,因為子女在社會上仍需有法律上確定的父系血緣身分,且繼承關係的發生往往以父母的死亡為前提,因此若不允許在父死後仍能提起認領之訴,將使非婚生子女陷於無法救濟的不公平境地。

 

實務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4號民事判決便明確指出,非婚生子女於生父死亡後,仍得依民法第1067條提起認領之訴,並強調此一認領之訴屬「形成訴訟」,其法律效果在於一旦法院判決確認成立,親子關係即自始確定,並非自判決確定之日起才發生,因此一旦親子關係存在獲得法院認可,非婚生子女即與婚生子女無異,具有平等的繼承權利,得依民法第1138條以下規定與其他子女、配偶共同繼承生父遺產。這也是保障實質平等的具體體現。

 

再者,親子關係涉及身分登記,關乎子女冠姓、戶籍記載、親權義務、扶養責任等,若缺乏法律上的父系親子身分,將導致子女在現實生活中遭遇重大困境。例如,在就學或社會福利申請時,缺乏父親資料會造成程序障礙,甚至在醫療、遺產分配上更會出現爭議。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訴訟時,通常會命當事人進行DNA鑑定,以確保血緣事實的準確性;若因父親死亡無法檢體,則可透過與同父異母兄弟姐妹的比對,或是透過生父生前文件、撫育事實、長期生活扶養證據加以認定。

 

法律上認領制度與繼承制度息息相關,因為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一旦法院判決確認認領成立,子女即自始取得婚生子女地位,進而當然享有第一順位繼承人身分。此點在遺產分配時尤其重要,例如父親死亡後留下不動產、存款或債權等,若子女未能經認領確立親子關係,則無法參與遺產分配;但一旦經法院判決確認,子女即有權與婚生子女、配偶共同分配遺產。倘若父親生前立有遺囑未將該子女納入,則因其具有繼承人身分,仍可主張特留分以保障最低繼承份額。

 

另外,認領訴訟性質上不同於一般財產訴訟。一般訴訟中,如當事人死亡,則由繼承人承受訴訟,但在認領訴訟中,因為訴訟標的為身分關係的確認,生父死亡並不消滅子女訴請認領的權利。此處法律允許子女以繼承人或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被告,目的就是讓法院仍能透過審理確定親子身分,不致使子女陷於無救濟的狀態。換言之,立法者特別設計此條規範,是因為親子身分屬於「人格權益」,不可因父親死亡而喪失。

 

值得注意的是,修法同時取消了舊法對於強制認領請求權之期間限制。原本規定非婚生子女成年後二年間或自出生後七年間未行使即消滅,導致許多成年後才知悉生父身分的子女,已經錯失請求的時效。96年修法後完全刪除此限制,強調親子關係屬於身分本質事項,應隨時可以主張。如此一來,即便多年後才確認生父死亡並有事實證明親子血緣存在,子女仍可提起認領訴訟,避免因時間流逝而剝奪其身分權益。

 -家事-親屬-親子-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認領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065條=民法第1067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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