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認領之小孩並非親生子女,應如何救濟?
問題摘要:
認領制度的核心目的在於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與身分,但若被濫用或誤用,導致非親生子女取得不實的法律身分,反而會侵害真正婚生子女或繼承人的利益,因此法律應同時兼顧親子關係之安定與血緣真實原則。現行法雖有缺漏,但透過訴訟途徑與實務解釋,仍可尋求救濟,未來立法者亦應審慎檢討修正,以建立更周全的制度。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生父認領之小孩若並非親生子女,究竟應如何救濟,涉及我國民法親屬編中有關認領制度的規範及司法實務之解釋。依照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於是認領一經成立,該非婚生子女即自始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之身分地位,並享有繼承權、扶養權以及姓名權等。認領的法律性質乃是生父單獨意思表示之行為,通常不須經過子女或母親同意即可生效,但為保障子女及其母親的利益,民法第1066條另設否認制度,明文規定非婚生子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提起否認之訴,以阻止強行或不當的認領。然而現行法並未明定其他利害關係人(例如生父配偶或繼承人)是否得對於認領提出否認,因此在司法實務與學理上產生爭議。
認領是生父承認子女的意思表示,當生父與生母沒有婚姻關係,又無法結婚,認領乃成為生父與該非婚生子女產生親子關係的唯一方式。依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960號判決:「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又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其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前段規定自明。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之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參閱本院四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三一號判例)。是已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除該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其生父之認領得予以否認外,既已依法視為婚生子女,其父子關係即已確定,尚非第三人所得任意否認。雖在外國立法例如日本民法第七百八十六條,設有子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得對認領主張相反之事實之規定,惟此種立法例,既為我國民法所不採,則除該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外,縱為利害關係人,依我國民法之規定,應無否認生父認領之權利,則生父與該非婚生子女之父子關係已經因生父之認領而明確,即無從由生父之配偶以該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無血緣關係以確認判決除去之。」
既然民法明文僅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得對認領予以否認,則除了這些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縱然有利害關係,亦不得任意對抗認領之效力。法院認為,一旦認領成立,子女即被視為婚生子女,親子關係即已確定,除非由子女或生母提起否認訴訟,否則他人不得再提起確認訴訟加以否定。這樣的見解固然維持了親子關係的安定性,但卻造成一旦生父錯誤認領非親生子女,甚至因受騙、脅迫或不知情的情況下完成認領,其他真正利害關係人(如婚生子女、配偶或將來的繼承人)均不得主張其無效,顯然與實質正義有所衝突。
從立法本意來看,民法第1065條所稱「生父」依照文義解釋,自然是指具有血緣關係的生身父親,因此認領應以親生血統為前提。如果沒有血緣基礎,則認領之效力本身就有問題,因為這將導致不真實的親子關係,進而影響繼承、扶養等重大財產與身份權利。若僅限於子女或其生母可以否認,會造成實務上極大不公。例如,若某人為逃避責任或因錯誤而認領非親生子女,導致將來真正的婚生子女或配偶的繼承份額被瓜分,這些利害關係人卻無法救濟,顯然違反權利平等與財產保障原則。學理上也有見解主張應擴張解釋民法第1066條,允許利害關係人基於自身權益受侵害之必要而提起確認訴訟,否定不具血緣基礎之認領。
再從程序法角度觀察,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致當事人地位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確認判決加以排除者。既然不實之認領會直接影響繼承人或配偶的財產權益,則其當然具有確認判決之利益,應允許其提起訴訟。實務上已有部分法院判決支持此立場,認為縱非民法第1066條明文所指之人,仍可依確認利益為基礎,提起確認認領無效之訴。
此外,從比較法角度來看,日本民法第786條明文規定子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得對認領主張相反之事實,表示不僅子女與母親,連繼承人等也可救濟。相較之下,我國法僅限縮於子女或母親,顯然不足以周延保障所有相關人之權益。因此,實務與學界均有呼籲應透過修法加以補足,使法律明確承認利害關係人有權提起確認認領無效之訴。
實務案例中常見爭議情境是:生父因外遇或錯誤資訊而認領非親生子女,事後婚生子女或配偶發現事實並遭繼承權益受損,此時若依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960號判決見解,他們無權提起否認,僅能期待該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出面訴訟,導致實務上困境。然最高法院亦有其他判決曾指出,認領須以血統真實為基礎,否則恐屬無效,可見判例間並非毫無爭議。因此未來若有個案上訴至最高審級,甚至聲請憲法法庭解釋,將可能出現突破性的見解。
若遇到生父認領之小孩並非親生子女之情形,救濟途徑可分為數個層次:第一,子女或其生母可依民法第1066條提起否認之訴;第二,其他利害關係人如配偶、婚生子女、繼承人,雖未被明文授權,但仍可依家事事件法第6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確認利益,提起確認認領無效之訴;第三,倘若現行法仍存爭議,則可透過不斷上訴或聲請憲法法庭審理,尋求對憲法平等權及財產權保障之釋憲結論;第四,長遠而言,修法才是徹底解決爭議的根本之道,建議明文規定利害關係人之訴權,以符合法律安定性與實質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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