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他是生父,該怎麼讓他承認這個小孩,並支付小孩部分扶養費用?
問題摘要:
讓生父承認並支付扶養費有三條路徑:其一,透過任意認領直接到戶政機關登記,這最為迅速;其二,若有撫育事實,蒐集證據主張擬制認領,亦可辦理戶籍登記;其三,若前兩者皆無,則必須提起認領之訴,透過法院判決確立親子關係並裁定扶養費用。即使生父再怎麼拒絕,只要確有血緣存在,法律仍提供強制手段保障子女權益,確保非婚生子女不致因父母感情變故而喪失身分認同與經濟保障,這也是民法修正後強調子女最佳利益的重要體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法律上若要讓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並且支付部分扶養費用,必須從民法親屬編的規定出發,非婚生子女與母親的法律關係自始就等同婚生子女,無需特別程序,但與生父的法律關係則必須透過認領或訴訟確認。
民法第1065條明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且若有撫育的事實亦視為認領,也就是說法律承認兩種認領形式,一是正式的任意認領,二是推定的撫育認領。若生父主動到戶政事務所填寫認領同意書,並辦理親子登記,孩子即自出生起視為婚生子女,享有完整的身分權利,並能在戶籍與身分證上記載父親姓名;這是最直接簡便的方式,法律效果完全等同於婚生子女。但現實中常常遇到父親拒絕承認的情況,若沒有辦理認領,母親與子女仍可以透過保存證據,主張其曾經有撫育行為,進而要求戶政機關登記。例如父親曾支付醫療費、奶粉錢、教育費或生活費,甚至在懷孕期間購買補品、支付安胎費用等,都可能構成「撫育」之事實,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即可視為認領,這種擬制認領的效果與正式認領相同,只要能提出足夠證明,即可向戶政機關聲請登記,將父親列入戶籍,進而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若父親既不願任意認領,也無撫育事實,最後的途徑便是提起「認領之訴」。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只要有事實足以懷疑或推定其為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母親或法定代理人均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係。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命進行DNA鑑定,因為這是最具科學性與客觀性的證據。如果父親拒絕鑑定,法院得依「協力義務」原則作出對其不利的認定,推定子女所主張的血緣關係存在。一旦判決確定,生父與子女的親子關係自出生時起即確立,具溯及力,生父自始負有扶養義務,並影響遺產繼承權。
根據民法第1069條,認領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不得影響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例如其他繼承人已完成遺產分割,非婚生子女日後縱然獲得勝訴判決,也不能推翻既成的財產移轉。
親子關係一旦確立,生父就必須依民法第1069-1條準用第1055條及同法第1084條以下的規定,承擔子女的扶養責任,法院會依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則,考量子女年齡、健康、父母經濟能力與照顧意願,裁定扶養費用的負擔。若父母雙方無法協議,法院得依職權為子女的利益作成判決,並得命父親每月支付一定金額作為扶養費,直至子女成年或具備自立能力為止。
法院在審酌時還會考量父母職業、收入、生活狀況及子女需求,確保扶養費足以維持子女基本生活與教育。甚至在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時,法院得選定監護人並命父母負擔扶養費用,這保障了子女的利益不受父母爭執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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