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在外有私生子,這個私生子可以繼承財產嗎?如果這個私生子之母是有夫之婦呢?
問題摘要:
法律對於親子關係的認定,並不單純以DNA血緣為準,而是以身分秩序與社會公益為優先考量。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必須透過認領或準正等法律途徑取得,否則單憑血緣事實無法直接主張。而在母親有夫的情況下,更需經過婚生否認程序,否則該子女永遠不會被承認為外遇男子的子女。這樣的設計,正是為了維護婚姻家庭的安定,以及避免血統爭議無止境地延伸。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法律上判斷「老公在外有私生子,這個私生子是否可以繼承財產」的核心,關鍵在於該子女的身分是否經過法律承認。依我國民法規定,所謂「非婚生子女」指的是父母在沒有婚姻關係下所生的子女,如果在戶籍登記上父親欄位是空白,即屬於非婚生子女;這與婚外情中生下的子女仍被推定為母親與其丈夫的婚生子女不同。
原則上,非婚生子女與母親的法律關係自動成立,不需要經過認領,因而對母親有繼承權;但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如果沒有經過認領或其他法律程序確認,則法律上並不直接承認父子關係,因此原則上並不當然享有繼承權。若要取得生父遺產繼承權,必須透過一定的法律途徑。
首先,所謂「準正」就是當生父與生母事後結婚時,非婚生子女即視為婚生子女,法律上等同於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當然享有父母子女間的一切權利義務,包括繼承權。這是最直接的方式,只要雙方父母結婚,子女即自動獲得婚生子女地位(民法第1064條)。
其次,若生父並未與生母結婚,仍可透過「認領」確立親子關係。認領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任意認領」,生父以書面、口頭或戶政登記明確表達承認子女身分,即可成立;另一種是「擬制認領」,若生父在客觀上對子女有撫育、給付生活費用、提供教育或醫療等扶養行為,則法律上視為認領。
民法第1065條明文:「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換言之,即使生父未辦理正式的認領登記,只要有事實上撫育子女的情形,法律上仍推定其已認領,效果等同於婚生子女。此外,若生父拒絕認領,非婚生子女仍得透過「強制認領」救濟。
民法第1067條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即使生父已死亡,仍可向其繼承人或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訴訟。法院經過DNA鑑定等證據審查確認親子關係後,即會判決成立認領。
此種強制認領一經確定,即具有溯及效力,依民法第1069條規定,自子女出生起即視為婚生子女,當然享有繼承權。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認領具有溯及效力,仍須保障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例如,若生父死亡後其他繼承人已完成遺產分割,基於法律關係安定性及交易安全,即使非婚生子女後來勝訴確認親子關係,通常也不能再要求重新分配既已分割的遺產,但仍可向其他繼承人請求相當於其應繼分的補償。
因此,老公在外的私生子是否能繼承財產,取決於其是否具備法律上的父子關係。如果該子女經由準正、任意認領、擬制認領或強制認領的方式,確立與生父的親子關係,則其地位等同婚生子女,繼承順位、應繼分都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
請特別留意,民法規定只能認領「非婚生子女」。假設生母其實是有夫之婦,此時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其所生之子女會推定為生母和其丈夫的「婚生子女」,所以除非生母、其子或其丈夫有提出婚生否認之訴,使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否則生父即不能認領該子女。換言之,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婚生否認之訴。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但若母親已婚,子女被推定為婚姻內丈夫的婚生子女,除非經過婚生否認訴訟,否則生父無從認領,子女亦不得繼承外遇男子的遺產。整體來說,法律對於親子關係的認定,並不單純以DNA血緣為準,而是以身分秩序與社會公益為優先考量。
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必須透過認領或準正等法律途徑取得,否則單憑血緣事實無法直接主張。而在母親有夫的情況下,更需經過婚生否認程序,否則該子女永遠不會被承認為外遇男子的子女。這樣的設計,正是為維護婚姻家庭的安定,以及避免血統爭議無止境地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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