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統關係等於法律上親子關係?
問題摘要:
血統關係並不等於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二者可能重疊,也可能分離。有血統卻不一定有法律親子,沒有血統卻可能因收養或婚生推定而產生法律親子。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是以身分秩序為核心,血統雖為重要依據,卻不是唯一判準,必須結合認領、準正、收養及婚生否認等制度來綜合判斷。這樣的制度設計,不僅保障子女基本權益,也兼顧了社會安定與家庭秩序,使親子關係在生物事實與法律規範之間取得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血統關係是否等於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實務上與學理上皆有爭議,因為在我國民法體系中,血統固然是認定親子關係的自然依據,但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並非必然與血統重疊,親子關係在法律上是身分關係,具有公共性與對世效力,其效力不僅涉及子女的姓氏、親權、監護人之指定,還關乎扶養義務與遺產繼承等重大權利義務,因此不能單純以生物學的血緣事實作為唯一判斷基準,而必須考量婚生推定、認領、準正、收養等法律制度。
首先,子女與母親之間的法律親子關係是最直接且毫無疑義的,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並不需要額外的認領或確認程序。換言之,只要能證明生母即為子女之出生母親,兩者間即當然存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這種親子關係既有血統又有法律效力,不會出現只有血統而沒有法律身分的情況。
其次,子女與生父之間的關係則相對複雜,必須先依據民法第1061條的婚生推定原則加以判斷:「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只要子女受胎時母親處於婚姻關係中,法律就推定子女為婚生子女,該推定具有強制力,即使實際上與母親之夫並無血緣,也會先被視為婚生子女,除非經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否則親子關係仍具法律效力。
這就是典型的「有法律親子而無血緣」的例子,也因此血統關係不必然等於法律親子關係。再者,若子女受胎時母親未處於婚姻關係內,則子女屬非婚生子女,此時與生父之間並不當然發生親子關係,必須透過生父的「認領」或「撫育視為認領」,或因生父與生母事後結婚而發生「準正」的效果,才會取得法律上的父子身分(民法第1064條)。
民法第1065條第1項明文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此規定顯示,縱然DNA證明子女與某男子具有血統關係,但若未經法律上的認領或準正,則僅止於血緣事實,並不產生法律上父子親子關係,這就是「有血統但無法律親子」的情況,法律並不承認單憑血緣即可當然主張繼承或扶養權利。
反之,若生父進行認領或準正,親子關係一旦成立,即具有溯及效力,自子女出生時起即視為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之全部權利與義務。這種法律擬制的作用,正是將血統與法律親子結合起來,保障子女的權益與社會秩序。
除認領與準正之外,還有收養制度會使得「無血統而有法律親子」的情形產生。收養係以法律行為建立的親子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並無自然血緣,但一旦收養成立,法律上即視為親子關係,並產生一切與血親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包括姓氏、扶養、繼承等。這就是所謂的「法定血親」或「擬制血親」,其效力與天然血親無異(民法第1072條)。
由此可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有三種典型情況:(一)既有血統也有法律親子,例如婚生子女或認領後的非婚生子女,這是最典型、最穩定的情形;(二)有血統但無法律親子,例如未經認領的非婚生子女,縱有DNA證明,仍僅止於生物學事實,無法主張繼承或扶養;(三)無血統但有法律親子,例如收養子女或因婚生推定而視為婚生子女,這類情形純粹依法律制度建構,血緣並非必要條件。這種設計,正是出於維護家庭制度與社會秩序的公益考量。
親子關係並非僅是私法上的權利義務問題,更關乎國家對戶籍制度、親屬繼承秩序的管理,因此法律在血統與身分之間採取折衷:一方面承認血緣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透過擬制或限制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例如若母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法律推定子女為婚生,除非有訴訟撤銷,否則不得隨意以血統否認,這正是法律上「公益優先於血緣真實」的體現。又例如收養制度,雖然沒有血統,但法律仍全面承認其親子效力,這是基於保障無依子女與落實家庭功能的考量。
-家事-親屬-親子-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認領
瀏覽次數: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