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女要如何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可以用收養的方式嗎?

15 Oct, 2025

問題摘要:

私生子女要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最核心的途徑只有兩個:一是父母結婚而產生準正,二是生父進行認領,無論任意、擬制或強制認領,皆具有同等效力。至於收養,雖然能使子女與養父母之間成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但並不會使子女自動轉換為「婚生子女」,僅能在法律層面上取得繼承與扶養的權利義務,而不能完全取代認領與準正的效果。因此,若要真正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私生子女必須透過準正或認領,而非以收養為途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私生子女能否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長久以來一直是我國親屬法領域中的核心爭議之一,因為這關係到子女的身份尊嚴、繼承權利、扶養義務以及社會公平。要探討這個問題,首先必須釐清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差異,以及我國民法對於準正、認領、收養制度的定位與效力。

 

依照民法第1061條規定,所謂婚生子女,係指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反之,不具婚姻關係下所受胎而生的子女,即屬於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女」。再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受胎,推定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這就是婚生推定的效果,除非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該子女並非婚生,並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否則婚生推定具有極強的效力。

 

對於非婚生子女要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方式,第一個途徑是「準正」。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換言之,只要雙方事後補辦結婚登記,即使子女原本是非婚生子女,也會自動轉換為婚生子女。這種轉換效力具備溯及力,自出生起即視為婚生,因此準正是最直接且影響最廣的制度。

 

第二個途徑是「認領」。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認領可以分為任意認領、擬制認領與強制認領三種形式。

 

任意認領,是指生父透過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書面聲明甚至口頭表示,承認某子女為己出子女,即可成立。

 

擬制認領,則是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規定,生父如曾有撫育行為,就視為認領。例如長期支付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即便未辦理戶籍登記,也會被推定為認領。強制認領則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若有事實足認某男子為生父,則非婚生子女、生母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認領之訴,法院判決確定後,即發生認領效力,且同樣具有溯及性(民法第1069條)。

 

此三者雖形式不同,但認領一經成立,子女便視為婚生,繼承權、扶養義務等與婚生子女無異。第三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是收養是否可以成為私生子女轉換地位的途徑。

 

收養制度的本質,是非基於血緣而建立之法律親子關係,換言之,收養所形成的親子關係並不依賴血統。

 

若一名男子與非婚生子女並無認領,卻欲透過收養方式來使之成為法律上的子女,從技術上是可行的,但問題在於收養所創設的法律關係與婚生子女地位是否相同。依我國民法第1172條規定,收養須經法院認可,且多數情況下為建立新的人倫關係,例如繼嗣、無子女者之扶養安排等。因此,如果生父僅透過收養方式與其親生子女建立親子關係,雖然法律上成立親權義務與繼承權,但此種親子關係是以「養子女」身分存在,並非「婚生子女」。

 

換言之,收養不能取代認領或準正的效力。實務亦認為,親生父親應透過認領而非收養來確認子女地位,否則將混淆制度設計。進一步而言,假如夫妻一方在婚姻中發現子女並非由夫所受胎,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得在知悉後二年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以排除婚生推定。若不提起,婚生推定將繼續發生效力,該子女即為婚生。此設計目的在於穩定家庭秩序與子女地位,避免親子身分反覆爭訟。

 

至於在準正或認領後,若事後發現子女與生父並無血緣關係,該準正將因欠缺基礎而不生效力,利害關係人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認領則依民法第1070條但書,可撤銷認領。這顯示婚生與非婚生子女之間的轉換,必須建立在真實血統或有效婚姻為基礎。

 

從繼承角度來看,非婚生子女在未經準正或認領前,原則上不得繼承生父遺產,只能繼承生母遺產。一旦準正或認領成立,效力溯及至出生,非婚生子女即成為婚生子女,自然取得與其他婚生子女平等的繼承權。然而需要注意,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不受影響。例如在生父死亡後,他的婚生子女已經完成遺產分割,此時若另一子女再經判決確認為生父之子女,雖然理論上繼承權成立,但不得再要求重新分割既已合法完成的遺產,以維持法律安定性。這種安排保障既有交易與法律秩序,同時兼顧新承認子女的權益。

 

最後要討論的是,若生母為有夫之婦所生之子女,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其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除非提起婚生否認訴訟成功,否則生父無法認領,進而非婚生子女也無法準正。換言之,欲取得婚生子女地位,必須先透過婚生否認訴訟,解除與推定生父之婚生關係,再由生父進行認領,否則一切無從談起。

-家事-親屬-親子-親子關係成立-非婚生子女-認領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1條=民法第1063條=民法第1065條=民法第1067條=民法第1069條=民法第1070條=民法第10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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