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還是訂個協議書比較好?

16 Oct, 2025

問題摘要:

婚前協議書的確是一個可以保障婚後權益的重要文件。它不僅限於已經或即將結婚的男女,而且可以對於夫妻之間的財務管理方式、資產處置、家庭生活費用分攤等方面進行約定。這樣一來,在婚姻關係中,雙方的權益就能夠得到更好的保障。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訂立婚前協議書時,必須遵守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規定。例如,不能附帶不合理的離婚條件,也不能以不正當手段來達到獲取財產的目的。如果婚前協議書的內容違反了這些原則,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此外,婚前協議書的內容可以非常多樣化,涉及到家庭生活費用分攤、家庭工作分配、子女姓氏等方面。而對於可能的違約情況,例如外遇等,也可以約定相應的懲罰性條款。但是,這些條款必須建立在雙方互信互賴的基礎上,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感情上是訂了不代表會幸福,所以要不要訂就是自己想一想吧,在法律上,婚前協議書不限於已經或即將結婚的男女,但最好就照顧方式或其他金錢管理方式加以約定,至於,離婚問題,如在結婚前就附帶離婚條件,有人可能因此製造構成離婚的理由,或者促成條件來達到取得財產的目的,這部分已經違反公序良俗了。因此,約定的重點在於只要婚前協議書裡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在台灣多半是抓到偷吃的和解書,本律師良心的建議祇要抓到劈腿的,就應該訂立城下之盟,畢竟口說無憑,君子協議祇有對於有信用的人比較有用,如果真得要走下去,訂立附有懲罰性違約金的感情協議書比較有保障!

 

所謂婚前協議書是結婚雙方於婚前為了保障自己婚後的權益所作的協議。 內容通常提到對婚後生活、資產以至離婚時財產等等的處置。

 

有關於預立離婚契約並請求履行相關協議的情形,在法律上引發了許多討論與爭議。不少人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基於對婚姻不穩定的擔憂,選擇以契約方式對雙方行為進行約束。例如,協議中可能會規定,若一方違反婚姻忠誠義務,如外遇、曖昧行為或欺瞞,則需無條件同意離婚,放棄子女監護權或探視權,並支付一定金額作為賠償。然而,這類協議是否有效,需依法律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來判斷。

 

根據民法契約自由原則,個人有權訂立各類契約,但此自由須受法律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限制。婚姻是以兩人結合、共建家庭及追求幸福生活為目的,若夫妻在婚前或婚內簽訂以離婚為核心的協議,法院認為這違背婚姻的本質與目的,因此屬於違反善良風俗的無效契約條款。最高法院的見解(50年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明確指出,此類以離婚為目的的契約條款無效。

 

在實際案例中,若預立的契約包含一方外遇或出軌時需同意離婚並支付賠償金等約定,法院通常認為這些條款與離婚直接相關,違反善良風俗,因此無效。然而,若協議中包含防止家庭暴力或增進夫妻和諧的條款,如對言語或肢體暴力行為約定高額賠償,則與婚姻解消無關,因此被法院認定為有效。這類約定旨在維護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符合公共利益,並不構成違法。

 

進一步分析,此類賠償約定在法律上並非違約金,而是附條件的債務履行條款。當約定條件成就時,債務人便須履行該債務,與傳統違約金不同,因此不適用減輕或調整的規定。

 

婚前協議建議主要針對財產和金錢使用進行約定,例如夫妻財產制的安排。至於涉及身份權利義務的事項,因婚姻與家庭關係本質處於持續變動狀態,相關法律已有預設規範,當事人若試圖自行改變這些規範,可能會因違反法律與公共秩序而導致無效。

 

雖然婚前協議似乎能對雙方提供保障,但若涉及金錢與財產分配之外的事項,可能會給夫妻關係帶來壓力,甚至引發更多爭端。婚姻本質上是一種人際關係的結合與重塑,最重要的核心應是建立信任與相互尊重。過度拘泥於條款與限制,可能削弱婚姻中的情感基礎。因此,夫妻應更專注於彼此信任與關愛,而非過度依賴法律手段來維持婚姻關係的穩定。


 

婚前協議書的目的和重要性

保障權益:

婚前協議有助於確保婚後各自的權益不受未預見的婚姻問題影響。尤其在涉及大量資產或複雜家庭結構(如再婚家庭)的情況下,此協議提供了一種明確且合法的保障方式。

 

避免未來糾紛:

通過在婚前明確約定財產管理和分配方式,可以減少未來可能的爭議和法律訴訟,這對雙方都是有益的。

 

婚前協議的合法條款

財產管理:

雙方可以約定婚後各自的財產權,包括如何處理婚前資產和婚後所得。在我國最常見便是夫妻財產制之約定,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如果沒有書面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

 

生活費用及家務分配:

協議可以明確規範家庭生活費的分攤方式及家庭日常工作的分配,這有助於設定雙方的期望和責任。婚後的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攤?家庭工作也可以一起規範家裡的重要開銷,而家庭的日常工作也可以在協議書中分配。

 

自由處分金:

特別是對於其中一方如果選擇留在家中不工作的情況,婚前協議可以約定一定的經濟支援,保障其基本生活質量。

 

另自由處分金之約定,有時也是重要的,通常夫妻如有一方在家照顧孩子,沒去外面工作,民法規定,在家的那一個人可以請求外出工作的另一半給零用錢,這部分也可以在婚前協議書也可以約定。

 

子女的姓氏:

雖然現行民法沒有強制規定子女必須跟隨父親的姓氏,這部分也可以在婚前協議中達

成共識。

 

民法並沒有規定子女一定要跟父親姓,而是由雙方書面約定,也可以在婚前協議中,一併提出小孩的姓氏跟誰一樣。最後,是否可以約定一些懲罰條款,例如外遇就要賠償對方?重點在於不得違反婚姻本質,即以雙方互信互賴作為基礎,否則可能是無效!

 

需要避免的條款

不可違反婚姻本質:

任何可能威脅婚姻基於互信互賴原則的條款都可能被視為無效。例如,約定若發生外遇則必須支付一大筆金錢賠償,這可能被認為是對婚姻自由的不合理限制。

 

公序良俗:

所有婚前協議的條款都必須符合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不得包含任何非法的要求。

 

總的來說,婚前協議書可以根據雙方的需求和情況進行約定,但必須合法合理,並且不得違反婚姻關係的本質原則。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保障雙方的權益並確保協議的有效性。建議在訂立婚前協議時,雙方最好各自咨詢法律專業人士。這不僅有助於確保協議的條款公平、合法,同時也確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平衡且明確。此外,透過專業人士的介入,可以確保協議遵循當地法律的規定,並有效執行。

-家事-親屬-婚姻-婚前協議(婚姻協議)

(相關法條=民法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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