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約定財產制?

16 Oct, 2025

問題摘要:

實務上,夫妻間對財產制度的選擇,需兼顧生活現實與法律保障,若對法定財產制之規定未充分了解,應考慮尋求法律諮詢以避免未來爭議。約定財產制可依雙方意願訂定、變更或廢止,但均須書面完成並登記,若夫妻未約定財產制或未完成登記,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婚後所得及財產以夫妻共有為原則,特有財產除外。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自財產獨立管理,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之財產歸各自所有,對各自債務各自負責,若一方為另一方清償債務,可向其請求償還。共同財產制則強調財產共管,婚後所得及財產除特有財產外,歸夫妻共同所有,處分需相互同意,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則僅將勞力所得納入共同財產,管理範圍較小,夫妻可依需要改採其他約定財產制。婚姻存續期間若一方有脫產、減少另一方剩餘財產或其他侵害對方信賴之行為,受損害配偶可依民法請求撤銷交易或返還財產,並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但合理道德義務下之贈與除外,對第三人之返還請求自知有行為起二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五年後不行使而消滅。夫妻分居達六個月,無論過失與否,皆可請求法院宣告改採分別財產制,以保障各自財產權益,維持公平與信賴基礎,並減少財產糾紛。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應共同協商重大財產處分事宜,若一方違反規定或進行不當交易,另一方可依法請求救濟,並保障剩餘財產分配之公平性,民法對夫妻財產制之規定旨在平衡夫妻權利義務、維護婚姻生活穩定及保障財產安全,夫妻可依自身需求選擇適合財產制,以符合法律規範並維護生活品質,確保婚姻存續期間及解散時之財產安排公平合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夫妻財產制是婚姻關係中極為重要的制度安排,不僅涉及夫妻雙方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與使用權,也牽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的經濟保障與生活安排。除法定財產制外,夫妻亦可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依民法1004條與1007條之規定,以書面方式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須至法院完成登記程序,因此約定財產制的訂立、變更或廢止皆屬要式行為,必須以書面為之。

 

普通法定財產制雖為約定財產制之補充適用,但其重要性實凌駕於約定財產制,因一般人民對夫妻財產制缺乏充分法律知識,不明白各種財產制的差異,或即便知悉夫妻財產制的重要內容,仍無法預測婚姻生活中財產上可能發生的利害關係,因此多數人在未作特別約定時,仍信賴普通法定財產制,而不採用其他財產制。

 

就約定財產制而言,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主要分為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其中共同財產制依民法1031條至1040條規定,夫妻婚後所得及財產,除特有財產如日常生活所需之衣物或職業相關物品外,皆合併為夫妻公同共有,夫妻雙方對於共同財產不得任意處分,需相互協議以維持共同利益,並以夫妻緊密結合為核心理念。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則僅將婚姻存續期間因勞力付出所獲得的財產納入夫妻共同財產,包括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相關孳息,其管理範圍較一般共同財產制為小,夫妻雙方仍可於婚後視需要改採其他約定財產制。

 

至於分別財產制依民法1044條及1046條規定,夫妻各自保有婚前及婚後財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夫妻債務亦依民法1023條規定各自承擔清償責任,若一方為另一方清償債務時,可向對方請求償還而不受婚姻存續期間限制。

 

約定財產制需經法院登記,若未登記,則視為夫妻未約定財產制,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即民法1017條以下規定。法定財產制除一般剩餘財產分配外,對於因繼承、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不在平均分配之範圍,因此例如婚後受贈之房屋或車禍賠償金,並無需與配偶平均分配。

 

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有脫產行為或其他減少對方剩餘財產之情事,依民法1020條之1及1030條之3規定,可請求法院撤銷無償贈與或有償交易,並將不當減少之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分配,惟以履行道德義務之合理贈與除外,且對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自知有行為起二年內不行使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五年後不行使而消滅。法定財產制消滅後,夫妻對剩餘財產差額之請求權亦自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起二年內不行使,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關於夫妻改採分別財產制之情形,依民法1010條規定,在一方侵害另一方信賴基礎、未盡家庭生活費義務、意圖減少婚後財產、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可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保障夫妻各自財產之所有權、管理權與使用權。

 

夫妻分居達六個月者,無須考量過失與責任,亦可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最高法院101年台上613號判決指出,此乃基於夫妻不能維持共同生活之現實,保障雙方各自財產權益並減少不必要的糾紛。此外,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可因共同生活需要而對財產進行管理與運用,若涉及重大交易或處分共同財產,須獲得雙方同意以維持公平與信賴基礎,若一方違反約定或進行脫產行為,另一方可依民法規定請求撤銷交易或返還財產。夫妻財產制的選擇亦影響離婚時剩餘財產之分配,法定財產制下扣除婚姻存續期間之債務後之

 

剩餘財產,除繼承、無償取得或慰撫金外,由雙方平均分配,但如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其他情事致分配不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考量因素包括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長短、婚後財產取得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夫妻亦可於婚姻存續期間透過書面契約約定改採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須登記於法院,以確保其效力,否則仍適用法定財產制。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制度類型

(相關法條=民法1004條=民法1007條=民法1010條=民法1017條=民法1020-1條=民法1023條=民法1030-1條=民法第1041條=民法第1044條=民法第10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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