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夫妻財產制如何登記?

16 Oct,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財產制的登記程序設計兼顧夫妻間私權自主與外部對抗效力,登記完成後,夫妻即可依所約定財產制管理財產、分擔債務,並於離婚或死亡時依契約條款保障各方權益,且透過明確文件及登記程序,提供法律可預見性與第三人信賴保障,避免財產紛爭與債務連帶責任衝突。夫妻在選擇與辦理財產制時,應綜合考量家庭收入、財產結構、債務風險及生活安排,並完整準備登記所需文件,依程序向法院登記處辦理,以確保夫妻財產制契約對夫妻及第三人皆具法律效力。

律師回答:

約定夫妻財產制如何登記?關於這個問題,首先應釐清民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範與適用範圍。夫妻財產制的法律設計,除法定財產制外,允許夫妻依契約約定財產制,以符合個別家庭的經濟與財務安排。

 

民法第1004條明文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夫妻財產制,而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法定財產制。由此可知,夫妻若未主動約定財產制,即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其特點為夫妻財產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與使用權,債務各自負擔,並無對第三人之效力。然而,若夫妻欲採取不同於法定財產制的安排,則須依第1007條以書面方式訂立、變更或廢止契約,且依第1008條規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換言之,夫妻財產制契約若未辦理登記,對於外部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無效力,而登記後的效力不影響其他法律上財產權登記的效力,夫妻財產相關約定亦準用第1008-1條規定。

 

民法上的夫妻財產制主要分為三類,其一為夫妻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與使用權,債務亦各自負擔,此制度需夫妻婚後向法院遞狀聲請約定登記,登記完成後始對第三人發生效力。其二為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持有並共同負擔債務,處分財產須經另一方同意,此制度亦需婚後向法院聲請登記。其三為夫妻法定財產制,夫妻若未約定財產制,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即夫妻財產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與使用權,債務各自負擔,但離婚或死亡時,依第1030條之1第1項,弱勢方可向財產較多的一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保障經濟弱勢配偶之利益。選擇適合的財產制時,夫妻應評估自身財力、對外債務狀況及收入分布,若一方財力雄厚且對方可能承擔外部債務,分別財產制較為妥當;若夫妻收入差距大、家庭主婦或無穩定收入者,法定財產制則更能保障弱勢方利益。

 

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時,夫妻應準備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並共同向法院登記處辦理或委任代理人辦理,若不辦理登記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需檢附文件包括夫妻財產制契約正本、夫妻雙方身分證及影本、近期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書、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不動產應附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動產如存款、汽機車、股票及股權應附相關證明文件,聲請費用為新台幣1,000元,夫妻應親自或委由代理人到場辦理,法院核准登記後,即自送件日起生效。(非訟事件法第104條)。

 

無論採何種夫妻財產制,家庭生活費原則由夫妻共同分擔,可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及其他情況調整分擔比例,因家庭生活費所生之債務,夫妻須負連帶責任。民法設計夫妻法定財產制時,強調夫妻財產與債務各自獨立,避免一方債務牽連另一方,非訟事件法第101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由夫妻住所地法院管轄,如無法在住所地登記,得由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若仍無法定管轄,則由司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

 

夫妻住所或居所遷移至登記法院管轄區以外時,應陳報原登記並提出登記簿謄本,登記處應備置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需附夫妻財產制契約、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以及夫妻簽名或印鑑,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法院依民法規定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應於裁判確定後囑託登記處登記,以確保對第三人之效力。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制度類型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4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08條=民法第1008-1條=民法第1030-1條=非訟事件法第101條=非訟事件法第1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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