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可以提前分婚後財產?

16 Oct, 2025

問題摘要:

提前分婚後財產,或依民法1010條改定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係法律允許的行為,夫妻無須等待離婚或死亡等法定情況,即可依單方聲請或雙方協議方式,確立婚後財產之歸屬與管理,達到風險防範與公平保障之目的,並兼顧婚姻期間財產增值、孳息及個人貢獻之平衡,這不僅是法律制度的安排,更是婚姻實務中維護財務透明與降低爭議的可行策略,尤其在現代社會中,夫妻雙方因生活壓力、價值觀差異或情感變化可能導致婚姻破裂時,提前明確財產安排,能夠有效避免複雜糾紛,保障雙方權益,確保婚後財產之安全與公平分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婚姻中,夫妻財產問題往往比想像中更複雜,尤其是對於何時可以提前分婚後財產,或改用其他財產制的理解,許多人仍存有誤解。依民法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等不在此限(民法1030-1條)。對於普通夫妻而言,金錢是否為愛情保障雖然是哲學性問題,但實務上若與另一半對財產未有共識,確實會成為婚姻經營的阻力,因此現行民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提供法律框架以保障雙方權益。

 

所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係指夫或妻之一方死亡、離婚、改用其他財產制及婚姻撤銷等情形,其中改用其他財產制,係指現行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可進一步分為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其中法定財產制係夫妻未特別約定時之補充適用,但其重要性往往凌駕於約定財產制,因一般民眾對法律知識不足,未必能完整理解財產制內容或婚後財產利害關係,因此多依普通法定財產制作為信賴基礎。法定財產制將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若無法證明歸屬,則推定為婚後財產,夫妻婚姻期間所生之孳息亦屬婚後財產,例如婚前帳戶存款之利息歸婚後財產。

 

依民法1017條規定,現行法定財產制主要將財產之種類分為婚前之財產與婚後之財產,若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之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之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而在婚姻過程中所生之孳息,亦視為婚後之財產。但婚後存款所生之利息則為婚後之財產。原則在夫妻雙方未特別約定時,適用民法1017條以下法定財產制之規定。在婚姻關係中,雙方亦可約定改用約定財產制,反之,若夫妻雙方原使用約定財產制者,亦可改定為法定財產制,其原約定財產制之財產,則視為婚前財產。

 

夫妻亦可於婚姻關係中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若原採約定財產制者改為法定財產制,其原約定財產視為婚前財產,夫妻亦可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依民法1004條與1007條之規定,以書面方式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須至法院完成登記程序。

 

係指在夫妻關係出現重大信賴破壞或一方侵害家庭義務時,依民法1010條得改用分別財產制,其強制性質明顯,以保障受害方之財產權益,因此容許單方提出聲請法院更改。

 

得改用分別財產制的情狀為何呢? 

1.當一方在關係中所為侵害他方信賴基礎或不為相當義務時,依本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規定,當一方不為給付家庭生活費,如不分擔家用之水電房租或子女教育費用;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因可歸責之一方(不願負擔費用者)使他方受到損害,他方可請求法院改定財產制。

2. 本條三、四款所指採用共同財產制卻有與他方於運用財產之意見有所出入之情事。

3. 依本條第五款他方於婚後不當減少婚後財產者,如脫產等。

4. 依本條第六款有其他重大事由等,需自個案判定之。

5. 依本條第二項之規定,夫妻分居達六個月者,不問是否有過失皆可請求法院宣告之。

 

依最高法院101年台上613號判決所述:「考量夫妻情感破裂,不能維持家庭共同生活,且事實上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如原採法定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以外之約定財產制者,茲彼此既不能互相信賴,自應准其改用分別財產制,俾夫妻各得保有其財產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減少不必要之困擾而設,且明定夫妻雙方均得為請求,可見縱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應負責之一方亦非不得為該項請求。」

 

可見第2項規定規定係為考量夫妻不能共同維持生活,不問分居原因使雙方均可請求法院宣告為分別財產制,與第1項考量之觀點有所不同。考量夫妻情感破裂,不能維持共同生活,事實上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如原採法定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以外之約定財產制者,雙方無互信基礎,自應准其改用分別財產制,使夫妻各保有財產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減少不必要困擾,且夫妻雙方均得為請求,即使事由應由一方負責,亦不影響請求權行使。

 

換言之,民法1010條第2項之設計,強調婚姻共同生活破裂時財產制轉換之公平性與便利性,而非單純責任歸屬問題。除分居情形外,民法1010條第1項亦列舉改制情形,包括侵害信賴基礎、不履行義務、財產運用分歧、脫產及其他重大事由,由法院酌情裁量。

 

在此框架下,夫妻可透過單方聲請方式,提前將婚後財產轉為分別財產制,避免婚姻破裂後因財產糾紛造成爭議或不公平分配,並兼顧雙方經濟能力與婚姻貢獻。實務上,法院在審理此類聲請時,會綜合考量婚姻期間各方對家庭之貢獻、子女照顧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婚後財產取得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以保障公平性。提前分婚後財產的實務效益,在於夫妻在婚姻仍存續期間即明確財產歸屬,降低因信賴破壞或脫產行為導致的法律風險,也有助於維持財務透明,避免婚後財產糾紛升級為離婚訴訟或其他法律爭端。

 

在實務操作上,夫妻可選擇提前聲請改定財產制,或於婚姻破裂時依民法1030-1條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兩者皆受法律保障,但前者能降低爭議發生,後者則為婚姻結束後之補救手段。若夫妻未採約定財產制,則法定財產制為補充適用,而提前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可視為在法定框架下之個案調整,以確保財產歸屬明確並維持生活經濟秩序。

 

夫妻對於婚後財產之管理、使用及收益權,透過非常法定財產制或改制為分別財產制,能夠在財產權利上達到個人保護與公平原則之平衡,並避免單方脫產或不當行為對另一方造成損害。同時,法院在審酌聲請時,亦會考量雙方經濟能力、婚姻貢獻及共同生活歷程,確保改制後之財產制安排符合法律公平原則與實際生活需求。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制度類型

(相關法條=民法1010條=民法1017條=民法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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