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談錢傷感情,但夫妻之間怎麼可能不談錢?
問題摘要:
夫妻財產制的選擇與運用應考量法律效力、夫妻關係、財務管理及家庭和諧,若婚前已了解雙方消費方式及財務管理理念不同,約定分別財產制或採法定財產制皆可,但若婚後才發現矛盾,也仍可透過契約約定財產制改變原有模式,但須完成書面訂立及法院登記。夫妻應了解民法規範,善用法定與約定財產制的設計,以保障個人財產權益及維護婚姻生活中財產分配的公平合理,避免未來離婚時出現爭議,並釐清家庭生活費用分擔、個人財產管理與債務承擔責任,以兼顧夫妻共同生活與個人經濟自主,達到法律保障與婚姻穩定之平衡。此外,夫妻應注意,約定財產制之契約不僅可於婚前訂立,婚後亦可依民法規定書面變更或廢止,但必須登記才具對抗第三人效力,若未完成登記,契約僅對夫妻內部有效,無法對抗外部財產權利主體,實務上須謹慎操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都說談錢傷感情,但夫妻之間怎麼可能不談錢?
民法對夫妻財產的基本規範及制度設計
夫妻財產制度主要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大類,法定財產制是夫妻未約定財產制時的自動適用制度,而約定財產制則是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書面契約方式約定,並至法院登記後才能對抗第三人,其規範依據在民法第1004條、第1005條、第1007條及第1008條,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者,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皆須為書面,且須登記方能對抗第三人。
普通法定財產制雖屬約定財產制的補充適用,但其重要性凌駕於約定財產制,因一般人民缺乏法律知識,未必明瞭夫妻財產制之內容,即便知悉亦難以預判婚後生活中財產利害關係如何發生,故多數夫妻選擇信賴普通法制財產制而不約定其他財產制。在夫妻法定財產制下,夫妻所增加之財產,除各自父母贈與或繼承之財產及慰撫金外,均視為共同財產,共同財產之取得主要源於夫妻雙方努力所得,包括勞力、薪資、紅利、獎金或其他與勞力相關之財產及其孳息,民法第1031條至第1040條對一般共同財產制及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均有詳細規範,夫妻共同財產需雙方同意方可處分,若婚後雙方消費習慣、理財理念或財務能力差異過大,也可透過約定財產制將財產各自所有,以避免將來財產分配爭議。
分別財產制則依民法1044條、1046條規定,夫妻各自保有財產所有權及管理權,債務亦由各自承擔,若一方以自身財產清償他方債務,仍得請求償還。約定財產制需向法院登記,未登記者不對抗第三人,且不影響其他財產權登記效力。離婚時,若適用法定財產制,財產較少一方得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二分之一,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若夫妻選擇分別財產制,離婚時各自財產各歸各自,無法主張差額分配。
法定財產制下,若有一方在婚姻存續中進行脫產行為或有意減少另一方可分配財產,受損害一方可依民法1020-1條及1030-3條請求撤銷無償贈與或不當有償交易,對第三人之請求亦有時效限制,即自知情起兩年內或法定財產制消滅五年內不請求者權利消滅。
家庭生活費用方面,夫妻可依民法1003-1條及1018-1條約定分擔或供一方自由支配資金,確保生活所需支出及個人支配權益平衡,且對於夫妻一方欠債,另一方原則上不需代為清償,除非屬家庭生活費用或特定法律規定之情況。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方面,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並對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負連帶責任,而夫妻亦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一方自由處分,這樣的規範使夫妻在日常生活中有基本的支出分擔機制,並兼顧自由支配之彈性。
對於婚前婚後欲約定夫妻財產制者,法律提供靈活規範,夫妻得於婚前婚後書面約定採分別財產制,以應對雙方消費習慣、收入差異或財產管理理念不同的情形,並於法院登記後方具有對抗第三人之效力。在夫妻約定外遇賠償方面,多數法院認定此類約定屬違約金性質,法院可衡量違約情形及雙方財產資力,斟酌減少或調整賠償金額,因此實務上常見夫妻約定高額賠償,法院判決僅部分支付的情形。
夫妻財產制的實務應用,亦應注意夫妻一方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之財產性收益、投資收益、贈與及繼承財產之歸屬,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使用、管理與處分權限,避免單方擅自處分造成法律爭議,且應考量雙方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動分擔比例,以確保日常生活所需之公平分配與財產保全。總體而言,夫妻財產制涉及財產歸屬、債務承擔、剩餘財產分配、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約定財產制契約登記及外遇違約金約定等諸多層面,均有法律明文規範及實務運用方式,夫妻應在充分了解民法規定及自身財務狀況下,選擇適合之財產制,並於必要時透過書面契約及法院登記程序確立法律效力,既保障個人財產權益,也兼顧夫妻共同生活之公平合理,避免婚姻期間及離婚後出現不必要的財產爭議,維護婚姻與家庭的財務穩定與和諧。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制度類型
瀏覽次數: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