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之間的夫妻債,何時清?
問題摘要:
夫妻債務清算及剩餘財產分配應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計算基準,婚前財產不納入婚後財產計算,婚後財產扣除婚姻期間所負債務後進行分配,夫妻可透過協議或法院裁判確定基準日,債務清償原則依各自責任及已清償情形計入計算,並考量家庭生活費用及財產價值變動,以達到公平合理之分配結果,確保夫妻離婚後財產權益得到適當保護,實務上亦常透過訴訟、調解或和解程序明確約定剩餘財產計算時間及債務清償方式,避免後續爭議,並依民法第1023條、第1030條之1及第1030-2條規定,將夫妻婚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及債務清償情形,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確保離婚後各方權利義務明確、分配公平、符合法律規範及實務操作標準。
律師回答:
夫妻在離婚後如何計算剩餘財產分配,以及何時清算夫妻債務,往往是實務中極為重要且容易引起爭議的問題。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夫妻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所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指的是離婚時、配偶一方死亡時,或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時。換言之,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時點,應以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正式終止之時為準,亦即在離婚裁判確定、和解成立或調解成立之時,而非離婚訴訟起訴之日。
實務上,如果夫妻在訴訟過程中達成和解或調解,並在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離婚,則剩餘財產的計算基準應以該和解或調解成立日為準。值得注意的是,民法雖有規定法定時間點,但夫妻雙方的意思仍具相當的自主性,雙方經協議,也可約定以訴請離婚日、法院受理日或其他雙方認定的時間點作為剩餘財產分配的基準日,實務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254號即為案例,該案雙方在訴訟過程中達成訴訟和解,約定剩餘財產以訴請離婚日作為分配基準日,由此可見,夫妻間可透過約定,合理調整法定計算時間點,確保雙方的意願獲得尊重。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時,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區別也極為關鍵。
民法第1017條前段規定,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婚前財產不參與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因此婚前賺得的薪水、獎金或其他財產,雖然可能在婚後才實際領取,但仍應認定為婚前財產,非婚後財產的一部分。例如,夫妻於五月結婚,但四月已工作完畢並取得薪水債權,該薪水債權在婚後實現變為薪水時,也不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
夫妻債務清算的處理亦須依照民法第1023條及第1030-2條之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應從現存婚後財產中扣除,若夫妻一方以自身財產清償另一方債務,雖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換言之,夫妻債務的清算與剩餘財產分配緊密相關,計算基準點仍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或雙方約定的基準日為準,婚前財產不計入,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再進行分配。此外,在實務操作中,剩餘財產的計算還須考量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分別財產制或夫妻約定財產制的適用範圍,夫妻分別財產制下,各自婚後財產及債務各自負責,剩餘財產分配的情形相對簡單,而夫妻共同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則須詳細盤點婚後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並依協議或裁判結果進行平均分配。夫妻若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或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應分別納入現存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以確保剩餘財產分配的公平性。
至於婚後但尚未清償或發生之債務,也應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計入,避免債務負擔不明確而影響剩餘財產分配。此外,夫妻在計算剩餘財產及清算債務時,亦須注意財產價值的變動,例如不動產可能出售或增值、股票可能漲跌,計算基準點的確定直接影響剩餘財產分配的結果,因此在訴訟或和解、調解過程中,建議夫妻應明確約定基準日,或由法院依法定時間點計算,避免日後爭議。
值得一提的是,剩餘財產分配與債務清算的計算,除財產本身及債務金額外,亦應考量家庭生活費用的支出,夫妻原則上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但可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決定各自負擔比例,若因家庭生活費用產生的債務,則由夫妻共同負連帶責任,並於剩餘財產分配時扣除。實務上,夫妻在協商剩餘財產分配及債務清算時,常會考慮離婚後生活需求、扶養子女、稅負及其他相關費用,因此剩餘財產分配不僅是財產的平均分配,也涉及生活保障與經濟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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