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要彼此幫忙還債嗎?
問題摘要:
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在設計上是以保障配偶財產獨立為核心,因此除共同財產制外,夫妻間並無「當然要替對方還債」的法律義務。僅在涉及家庭生活費用、子女教育醫療開支等範圍內,夫妻可能要連帶承擔。此外,如果配偶自願擔任保證人或共同借款人,則應依約定負責。至於離婚後,更不會再有連帶清償義務,債務僅限於債務人自己。從這樣的制度設計可以理解,法律希望維護婚姻中夫妻雙方的基本自主與財產獨立,避免因一方債務導致另一方被拖累,因此在處理婚姻與債務問題時,必須先釐清所適用的財產制度與債務性質,才能正確判斷配偶是否要幫忙還債。
律師回答:
配偶要不要彼此幫忙還債,實務上經常引起爭議,特別是當一方負債龐大時,另一方會擔心債權人是否會追索到自己身上。
這個問題必須先從我國夫妻財產制度談起,因為財產制度直接決定債務歸屬與清償責任。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約定財產制者,當然適用法定財產制,而法定財產制的核心精神就是「財產各自獨立、債務各自承擔」。再依民法第1023條第1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因此若夫妻採取法定財產制,一方所負債務,原則上僅由自己承擔,另一方並沒有義務替對方清償。舉例來說,丈夫個人向銀行借款、刷卡或因經商失敗所欠之債務,原則上僅丈夫本人須負責償還,債權人不能逕行強制執行妻子的財產。
這也是大多數人婚姻中適用的情況。然而,仍須注意民法第1003條關於「家庭生活費用」的規定,夫妻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這裡所稱的家庭生活費用包括夫妻共同生活必須的食衣住行、子女教育、醫療費用等,倘若因這些費用而生的債務,夫妻可能須連帶負責,例如孩子的醫療費用、家庭日常開支等,債權人可以同時向雙方請求清償,這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延伸責任。
除法定財產制外,夫妻也可以在結婚前或婚後透過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若採取共同財產制,依其制度設計,夫妻財產歸屬共同,債務清償時即可能由共同財產負責,甚至還包含各自的特有財產,因此在這種制度下,配偶的一方所負債務,債權人原則上可以從夫妻共同財產與其特有財產中選擇執行,這會使另一方的財產實際上承擔清償責任。
相反地,如果夫妻明確約定分別財產制,那麼無論婚姻存續期間或離婚後,夫妻財產與債務都完全分離,一方所欠債務絕不會牽連另一方。這種制度在保障配偶財產獨立性上最為徹底,但在台灣實務上選用比例相對較低。那麼,如果夫妻名下有共同持有的財產,像是不動產登記為共有,或是車輛、家電以公同共有方式存在,債權人能否強制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若強制執行程序涉及債務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非債務人的配偶有權在程序終結前向法院提出異議,主張保護其應有部分不受侵害。也就是說,債權人僅能執行債務人「應有部分」,不能逾越到另一方配偶的份額,否則配偶可提異議救濟。進一步談到離婚後的債務問題,依民法第1058條,夫妻離婚時,除分別財產制外,原則上各自取回婚前或變更財產制時的財產,若有剩餘,依照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分配。離婚協議通常會明定夫妻財產如何處理,包括房屋、車輛、不動產及存款的歸屬。
一旦協議完成並依法登記,彼此財產就正式分開,離婚之後不管誰再度產生新的債務,另一方都無須承擔。換言之,離婚後的債務歸屬完全獨立,即使還有親子監護或扶養義務,也不影響債務責任的個人性質。
實務上債權人有時會誤以為夫妻必然要共同還債而對另一方提出執行,但若夫妻係採法定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這樣的執行請求法院多半會駁回,除非債務涉及家庭生活費用或雙方曾經共同簽署借據或保證。在保證與連帶債務方面,若一方配偶曾主動簽署連帶保證書,則仍須承擔責任,但這並非因為婚姻關係,而是基於民法關於保證契約的規定。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夫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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