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有負債,離婚後該由夫妻誰來還?

16 Oct,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前若一方有債務,離婚後該債務仍由原債務人承擔,原則上不會因離婚而轉嫁到另一方,除非夫妻約定共同財產制或債務屬於家庭生活費用,才可能有共同清償的情況。換言之,大部分夫妻採用的法定財產制下,離婚後不用擔心必須替對方還債,頂多是債務會影響到離婚時財產分配的金額。因此,當事人在面臨離婚時,應正確認知法律對於債務責任的規範,不必因擔心替對方還債而遲疑離婚決定,而應重點放在如何妥善處理剩餘財產分配、子女監護與日後生活安排上,這樣才能在離婚後真正達到經濟與法律上的獨立。

律師回答:

離婚前若有負債,離婚後該由夫妻誰來還,這是一個許多人在婚姻破裂時最擔憂的問題,因為在考慮離婚的同時,不僅要面對情感上的決裂與子女監護權的安排,更要處理財產分配與債務承擔的複雜問題。如果不理解法律的規定,很容易以為「夫妻是一體的」,因此會擔心自己必須承擔對方的債務,甚至因此選擇留在痛苦的婚姻中而不敢離開。但事實上,民法對於夫妻財產制度及債務承擔已有相當明確的規範,依不同的財產制型態,夫妻離婚後對於債務的責任將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以下將逐一說明。首先是最常見的「法定財產制」。

 

依照民法第1005條及第1023條規定,若夫妻在結婚時或婚後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度,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而在此制度下,夫妻雙方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彼此沒有連帶清償義務。舉例來說,如果丈夫婚後購買一輛汽車,分期付款需支付二百萬元,則這筆分期付款債務應由丈夫自行承擔,妻子沒有義務分擔,即便兩人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債權人也不得逕自對妻子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若妻子基於情感或其他考量先代為清償部分債務,則她日後仍有權向丈夫請求償還,因為這筆代償行為屬於「代償債務」而非共同負擔。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在婚姻存續中債務各自承擔,但在離婚時辦理剩餘財產分配時,債務的存在會影響到可分配財產的計算基礎。例如,若夫妻婚後由一方累積一百萬元財產,但同時背負四十萬元的債務,那麼另一方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僅能分得三十萬元((100-40)÷2),因此債務會間接影響另一方可分配的金額。

 

第二種情況是「共同財產制」。依民法第1034條,若夫妻在結婚時或婚後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則婚後所生的財產與債務皆屬共同,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因此,若婚後夫妻購屋貸款一千萬元,則該貸款屬於共同債務,離婚後夫妻須共同償還。若其中一方使用自己的特有財產(例如婚前個人財產、專業必需財產或指定受贈財產)來清償債務,依民法第1038條,仍可向另一方請求補償,確保公平性。這代表在共同財產制下,債務確實會成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負擔,不論婚姻是否存續,責任都是連結在一起的。

 

第三種情況則是「分別財產制」。依民法第1046條規定,夫妻若約定採取分別財產制,則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與處分其財產,債務部分也各自負責,準用法定財產制關於債務承擔的規定。因此在分別財產制下,無論婚姻關係存續與否,債務完全屬於個人責任,離婚後更是各自取回自己的財產,債務與配偶無涉,不會因為夫妻關係而產生替對方清償的責任。這種制度與法定財產制的差別在於,分別財產制更強化夫妻財產與債務的獨立性,不僅在婚姻中分離,在婚姻解除後也沒有任何連動。

 

除財產制度的區分外,還有一個重要的例外要特別注意,那就是「家庭生活費用」。依民法第1003條規定,夫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而所謂家庭生活費用,包括日常生活中的食衣住行、子女教育與醫療費用等。因此,若債務係因支付家庭生活必需開支所生,則夫妻可能需要負連帶責任。

 

例如,孩子住院的醫療費用,縱使是由一方簽署借款或醫療支付協議,另一方也可能被要求共同承擔,因為這筆費用屬於維繫家庭生活的必要支出。

 

但若是與家庭無關的個人消費性債務,例如賭博欠款、奢侈消費貸款,則仍屬於個人債務,與配偶無涉。再進一步談到離婚後的狀況,依民法第1058條,夫妻離婚時,除分別財產制外,各自取回婚前或財產制變更時的財產,若有剩餘再依制度分配,之後所生的債務完全由各自負責,不會再有彼此連帶關係。

 

因此,離婚後即便一方再度產生債務,另一方也完全不需承擔,除非事前以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身份另行簽約。至於強制執行問題,若債務人一方有債務而債權人要執行,原則上僅能針對債務人的個人財產,不能逕自執行配偶的財產,這也是財產制度所保障的基本原則。但若夫妻名下共有財產,債權人可執行債務人應有部分,而另一方仍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異議,以保障自己權益。

 

至夫妻離婚後,雙方不再具有婚姻之身分關係,而財產上權利亦各自獨立互不干涉,與一般人無異。如夫妻於離婚後負擔債務,除非他方願負保證責任或代為向債權人清償外,應由夫或妻自行負擔清償之責,與他方無涉。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夫妻債務-離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3條=民法第1034條=民法第1038條=民法第1046條=民法第10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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