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夫妻財產制登記?
問題摘要:
夫妻財產制登記是一個必須嚴謹遵循的程序,涉及契約書、清冊、證件、財產證明等諸多文件,並須透過法院及公示方式完成,方能對抗第三人。雖然在婚姻初期談論財產制度或許顯得不夠浪漫,但卻是保障彼此權益的重要安排,一旦發生離婚或一方死亡,是否有辦理登記,將直接影響到財產分配的公平與法律效力。
律師回答:
夫妻財產制登記在我國法律上是有明確規範的程序,依據民法第1005條,夫妻若未以契約訂立財產制度,原則上即適用「法定財產制」。然而,夫妻雙方可以透過契約約定改採「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契約必須以書面為之(民法第1007條),並且要經登記後,方能對抗第三人(民法第1008條)。此登記制度的目的,在於保障交易安全以及維護夫妻財產制度的公信力,避免財產歸屬在外部法律關係上產生不確定性。
實務上,若夫妻想要變更財產制度,例如從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或是由分別財產制改為共同財產制,都必須走登記程序,否則僅有夫妻間效力,不能對抗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至於登記程序與所需文件,必須逐一備齊,方能完成。登記時夫妻需共同提出登記聲請書一份、契約書一份、財產清冊一份,並檢附夫妻雙方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書、戶籍謄本,以及涉及財產的相關文件。
若有不動產,則需提出最近年度房屋稅單、地價稅單影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若夫妻並無不動產,則需提出動產或其他財產權之證明,例如存款簿、車輛登記證、股票或股東名簿等。辦理登記時,夫妻雙方應親自至法院「為民服務中心」內的登記處辦理,且不得互相代理,也不得委任同一代理人。
若因故無法親自出席,可委任代理人辦理,但必須提出委任狀、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並攜帶正本及印鑑章到法院,代理人方得代為辦理。登記聲請書上必須載明夫妻結婚的時間與地點、約定財產制的種類,並詳列財產清冊,且財產清冊僅限於具有財產價值的項目,並附上價值證明,例如買賣契約、稅單或其他憑證。
整個登記程序大致分為幾個步驟:
第一步,先至地方法院服務台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及附件;第二步,填妥聲請書並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及郵費;第三步,至夫妻戶籍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收發室送件;第四步,大約一週後法院會寄發通知書;第五步,夫妻雙方必須共同攜帶通知書、身分證及印鑑章至法院辦理核對程序;第六步,法院會將該契約刊登於司法院公報,並要求夫妻刊登報紙聲明;第七步,完成上述程序後,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即算完成,日後新增財產將依所約定之制度歸屬。
特別要注意的是,夫妻辦理財產制契約登記後,若日後戶籍有變更,例如遷至不同法院管轄的地區,則夫妻雙方須在遷移後三個月內,到新住所管轄法院重新辦理登記,否則既有的約定夫妻財產制將失其效力。由此可知,登記制度具有地域性與持續性,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夫妻財產制度的透明與穩定。
就制度本質而言,夫妻財產制不只是夫妻間的私法契約,它同時具有對外公示效力,對於第三人如債權人、繼承人或交易相對人均有重大影響。例如,若夫妻選擇分別財產制並已辦理登記,則夫妻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屬清楚,債權人不得因配偶債務而追償另一方的財產;反之,若未登記,即使夫妻間有契約,仍難以對抗第三人,債權人仍可能主張法定財產制下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另一方面,若夫妻選擇共同財產制,則所有財產一律歸夫妻共同所有,除另有約定外,一方不得單獨處分重大財產,這對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也有直接影響。因此,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在我國法律制度上扮演重要角色,它不僅是夫妻財產歸屬的依據,也是保障第三人交易安全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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