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財產制是什麼?
問題摘要:
妻離婚或財產制消滅時,婚後財產扣除婚姻期間負債後如有剩餘,雙方可按平均原則分配;若一方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或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姻期間債務,應分別納入婚後財產或婚姻期間所負債務計算。此制度強調婚前財產保護與婚後財產共享兼顧,確保夫妻在婚姻期間各自付出及投入資源得到適當承認與保障。實務操作中,法定財產制亦涵蓋各類財產形式,如不動產、動產、債權、投資、股票、基金、現金及孳息等,皆需依照婚前婚後區分原則及孳息視為婚後財產規定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並需留意債務扣除順序與實務可執行性。最後,對於多數台灣夫妻而言,法定財產制為結婚後財產安排的預設規範,提供清楚分界與法律保障,使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得以自行管理財產,並在關係消滅時有明確剩餘財產分配標準,兼顧公平、透明與配偶協力原則,是現代婚姻財產制度的核心基礎。
律師回答:
法定財產制是我國夫妻財產制度中的基礎規範,其核心目的在於明確區分夫妻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並在婚姻終止時(如離婚、配偶死亡或改採其他財產制)提供剩餘財產分配的法律依據,以保障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共同付出的努力與貢獻。婚姻作為兩個個體共同生活的契約,不僅涵蓋日常生活與子女撫養,也包括經濟資源的累積與分配,然而婚姻走到終點時,對於婚後財產如何計算、誰應得多少,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法律因此設置了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作為最低標準的保障。依照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可見法定財產制為夫妻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度的預設值;而民法第1017條明定夫妻財產應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財產為夫妻各自所有,婚後財產則可能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且夫妻婚前財產於婚姻存續期間所生孳息亦視為婚後財產,這項規定目的在於保障配偶對婚姻生活的協力,避免婚前財產所產生的利益完全歸屬一方而忽略另一方付出的貢獻。
法定財產制的核心原則可概括為二:第一,夫妻財產依婚前與婚後予以區分,各自擁有管理、使用及收益處分權;第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若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實務上,夫妻若未在婚前或婚後透過契約約定財產制,便默認適用法定財產制,這也是多數台灣夫妻的情況;因此,婚後取得的財產,包括薪資、獎金、投資收益或贈與等,均可能成為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而婚前財產則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惟其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生孳息,則視為婚後財產。針對孳息的歸屬,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家上字第33號判決明示,即便孳息來源為婚前財產或他人贈與,因婚姻存續期間配偶有協力,仍應視為婚後財產,以保障剩餘財產分配之公平性(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較,前者為法律預設值,後者需夫妻以契約明定財產歸屬,約定財產制可分為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各有其管理、使用及收益分配方式。舊制下的聯合財產制雖與法定財產制相似,但男性可掌管妻方財產且對婚姻存續期間財產管理權較集中,修法後因符合憲法性別平等原則而改為法定財產制,保障雙方平等權利。法定財產制的設計除了保障配偶權益,也有助於減少離婚時財產爭議的摩擦,讓剩餘財產分配有明確依據,避免因收入差異或投資收益產生不當分配爭議。
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基礎在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亦即離婚、配偶死亡或改採其他財產制之時點,但夫妻間亦可協議以起訴時或和解成立時作為計算基準,法律允許雙方意思自治,雙方可透過約定調整計算時間,靈活運用法定財產制規範。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區分,除婚前財產取得的孳息納入婚後財產外,夫妻各自對財產有管理、使用及收益權利,對於債務亦各自負責,除非另有協議或法律規定代為清償,否則不得動用對方財產。法定財產制不僅保障配偶在婚姻期間的協力及財產貢獻,也提供離婚或其他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的分配準則,避免財產分配過程因資訊不對稱或一方操作而失衡,兼顧公平性與法律確定性。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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