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受贈股權,婚後公司盈餘分配與公司結束清算分配,各是屬於婚前或婚後財產?

16 Oct, 2025

問題摘要:

婚前受贈股權的原始股本仍屬婚前財產,婚前股權婚後產生之股息、盈餘分配及公司清算溢額,依其產生原因及時間,原則上屬婚後財產,可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範圍,生存配偶或離婚一方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行使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兼顧婚前財產保護與婚後財產公平分配原則,並確保遺產繼承或離婚財產分割的公平性與合法性,實務上需佐以財產證明、股東會決議、公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紀錄,作為剩餘財產分配或遺產分割時之依據,以明確界定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範圍,避免爭議,保障夫妻雙方財產權益及遺產分配公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婚前受贈股權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涉及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區分,以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原則的適用,對於保障婚姻雙方權益及財產分配公平性具有重要意義。夫妻財產制在我國民法中採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若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其改用前之財產仍視為婚前財產。

 

在實務上,夫妻未訂立特別財產契約時,均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婚前取得之財產歸屬婚前財產,婚後取得之財產歸屬婚後財產,婚後財產是剩餘財產分配的主要範圍,因此,財產究竟屬於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將直接影響生存配偶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離婚或一方死亡時遺產繼承中的權利主張。

 

婚前受贈股權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孳息,包括股息、股利、盈餘分配等,依法屬於婚後財產,因此生存配偶有權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將其納入剩餘財產範圍,以保障夫妻雙方對婚姻生活的貢獻得到公平評價。

 

至於婚前取得股權本身,其資本部分仍屬婚前財產,除非夫妻另有約定或股權孳息轉入婚後共同帳戶,使得實際控制及收益呈現夫妻共有狀態。當婚姻存續期間公司營運獲利,依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該盈餘分配屬於婚後財產,這種孳息的婚後財產性質,不因股權本身為婚前財產而改變,因此在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時,應與其他婚後財產一併計算。

 

若婚前股權於婚後公司結束、解散清算時,清算分配的所得則須區分清算所得的性質:股本部分仍可視為婚前財產,但清算溢額部分,即超出原股本之分配,則可能被認定為婚後財產,因為其源自公司婚後營運所累積的資本增值,反映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生活所共同付出的勞務、經營或資金投入。

 

實務上,法院在判定清算分配所得屬婚前或婚後財產時,會考量股權取得時間、公司盈餘產生時間、公司婚後資本投入及夫妻財產管理方式,並依照民法第1017條及第1030-1條剩餘財產分配規定,進行具體分割,以兼顧婚前財產保護與婚後財產公平分配之原則。

 

夫或妻婚前受贈股權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產生孳息,即使該孳息直接進入婚前資產帳戶,也可視為婚後財產,這是因為民法對於婚前財產孳息規定明確,目的在於保障婚姻存續期間另一方對家庭生活的貢獻得到補償,而不因資產形式或名義上的婚前性質而剝奪夫妻共同生活權益。公司清算分配中,若夫妻一方投入婚後資金或勞務參與經營,清算所得增值部分亦可能被認定為婚後財產,其分配方式應與其他婚後財產合併計算剩餘財產差額。

 

婚前股權及其婚後孳息的性質區分,在離婚或一方死亡時遺產清算與剩餘財產分配中尤為重要,生存配偶或離婚一方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行使時,應將婚前股權所產生的盈餘、股息及清算溢額計入婚後財產,並區分股本部分屬婚前財產,避免因計算錯誤而影響剩餘財產分配權益。

 

此外,在實務操作上,夫妻若對婚前財產孳息或公司清算分配的財產性質有異議,可透過財產清冊、公司盈餘分配紀錄、股東會決議及財務報表進行舉證,以確定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之界限,並依法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及繼承或離婚財產分割比例。婚前股權婚後盈餘及清算分配涉及財產增值、孳息歸屬及剩餘財產計算,關係夫妻財產公平分配與遺產繼承公平性,應依民法第1017條、第1030條之一及相關財產分割規定,區分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明確界定股本與盈餘孳息、清算溢額,以兼顧夫妻財產權益保護及剩餘財產分配的合理性。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婚前財產-約定婚前財產範圍-婚後孳息

(相關法條=民法第1017條=第1044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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