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誰買?婚前簽約,婚後移轉登記,離婚算剩餘財產?
問題摘要:
房子雖形式上屬婚後財產,但因實質上是父母出資支付貸款,可主張屬於無償取得或借名登記,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即使最終被視為婚後財產,女方也僅能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差額金額,而不會直接分得房屋一半。因此,訴訟實務上關鍵在於舉證,當事人應盡量保留父母付款證明、贈與或借名的相關事證,以便爭取法院採認,保障自身財產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民法夫妻財產制度的演進中,最重要的一次改革就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親屬編,廢除了舊有聯合財產制,改為以「法定財產制」為原則,並引進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立法精神在於貫徹男女平等,承認夫妻共同生活中,不論是一方在外工作賺取收入,或另一方操持家務、扶養子女,都對家庭財富的累積有等同的貢獻,應在婚姻關係消滅時給予公平的評價。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後,如有剩餘,其差額應由財產較多的一方支付一半給另一方。這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然而並非所有的財產都會納入計算,條文同時明文排除了兩類財產:一、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二、慰撫金。
因此,在離婚或財產制消滅時,如何認定財產的性質,往往成為訴訟爭點。如果父母在購買預售屋,並於興建過程中將登記過戶到子女名下,再由父母提供資金協助清償貸款,首先必須釐清該不動產究竟屬於婚後財產,還是因「無償取得」而排除在分配之外。依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以登記為準,因此從形式上看,該房屋確實是在婚後登記到當事人名下,即令簽立預售屋契約是婚前簽立者,完成預售屋亦是在婚後方完成,並移轉登記,原則上應屬於婚後財產。但民法第1030條之1已明文規定,若是無償取得,則不納入分配。
父母支付貸款之行為,若被認定為贈與,則該房屋屬於無償取得的婚後財產,自不列入剩餘財產計算。這也是許多實務上當事人會提出的抗辯理由:雖然房子登記在婚後,但實質上係父母贈與,與婚姻共同生活無涉。
另一個可能方向,是主張「借名登記」。借名登記係指實際財產所有人因特定原因,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但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若能證明房屋由父母負擔價金,且平日管理權、使用權仍掌握在父母手中,則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借名登記,進而否認登記名義人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權。不過,借名登記的舉證責任極重,必須提出父母支付資金的來源證明、房屋使用管理的實際情況,否則單憑口頭主張,法院往往難以採信。
若無法證明贈與或借名登記,則該不動產仍將被認定為婚後財產,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基礎。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房子被視為婚後財產,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標的並非「房子一半」,而是計算雙方婚後財產淨額的差額。例如該房屋價值若為一千六百萬元,但其中八百萬元為父母支付,法院仍可能將其認定為「受贈部分」排除,僅以實際屬於當事人出資或婚後努力的部分納入計算。此舉可避免將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錯誤地視為夫妻共同成果。
再者,即便不動產全部納入婚後財產,剩餘財產分配也不是直接要求「一人一半」,而是透過比較雙方財產總額的方式,讓財產較少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換言之,女方並不會直接取得該房屋的共有權,而僅能請求金錢補償。
此外,實務上法院在審理剩餘財產分配時,也會考量公平原則。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例如若能舉證父母贈與目的係為保障子女生活,與配偶貢獻無涉,法院有可能酌予排除該部分價值。至於女方另行請求贍養費,則屬於不同法律關係。贍養費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需符合「離婚致生活困難,並非自己可歸責之事由」的要件,與剩餘財產分配並無直接衝突。法院通常會分別審酌,決定是否准許贍養費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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