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在婚後變賣,價金可否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16 Oct, 2025

問題摘要:

婚前財產於婚後變賣,價金原則上仍屬婚前財產,不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核心問題在於能否提出充分證明,若證明不足,將被法律推定為婚後財產,進而成為分配標的。因此,夫妻一方若欲維護婚前財產的完整性,應妥善保留購置與變賣過程的所有文件,並將價金與婚後財產區隔存放。法律制度雖保障婚前財產不必分配,但舉證不力或混同使用,往往會讓婚前財產「變質」成婚後財產,這正是實務上常見的風險所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婚前財產在婚後變賣,價金是否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離婚實務中極常見的爭議。依我國現行民法規範,夫妻若未另行約定財產制,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雙方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亦即俗稱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制度設計的目的,在於保障家庭中經濟上處於弱勢的一方,認可家務勞動與外出賺取所得的價值等同,體現實質上的男女平等。然而,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區分,卻往往在具體案件中引發認定爭議,特別是婚前財產於婚後出售或轉換為現金時,其價金應否視為婚後財產,攸關能否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基礎。

 

夫妻若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規定則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而法定財產制一個很重要的規定就是「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簡單來說,結婚前夫、妻各自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而結婚後夫、妻各自增加的財產則屬於婚後財產,以時間也來區分,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重大影響在於,如果夫妻之後離婚,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婚後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其差額的一半(民法第1030條之1)。

 

夫婚前有存款50萬元、妻婚財有價值100萬元的房子一棟,婚後夫努力賺錢,存款增加了200萬元,妻則投資股票婚後賺了20萬元,、離婚時,夫妻剩餘財產如何分配?夫的婚前財產50萬、妻的婚前財產100萬元不需列入分配,僅看婚後財產即可,夫婚後財產200萬元,妻僅有20萬元,兩個差了180萬元,所以妻可以向夫請求差額一半90萬元,最終兩人婚後財產均為110萬元,以達成形式上的公平。

 

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在學習上不難,通常是算數而已,但實務訴訟則很難,因為財產的調查和舉證除了困難外、更是繁瑣,而且離婚時名下的財產,究竟哪些是婚前財產、哪些是婚後財產,常常混在一起了,認定很不容易,也帶出了我們題幹的問題。

 

婚前財產在婚後變賣,價金可否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這個問題也可以說:婚前財產在婚後變賣,取得的價金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例如夫婚前有價值500萬元的房子一棟,婚後賣掉賣得650萬元,那這650萬元是婚前財產還婚後財產?如果是婚前財產的話,在離婚時就不用分錢給老婆,反之,就要分給老婆(損失慘重)。

 

先以法律關係來說,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精神並不是在處理哪個財產歸誰,而是就夫妻財產的「價值」去做一個分配,就是把夫妻的財產都換算成錢,然後決定誰婚後增加的錢多,應該要給少的那一方多少錢。所以婚前已經有的房子在婚後賣掉,只是把「房子」轉化成「金錢」,賣房子取得的錢仍然是婚前財產,而房子的漲價或跌價,也與婚姻關係無關,漲價獲得的利益,也仍然屬於婚前財產的性質,不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依民法第1017條,夫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財產係結婚前即已存在的財產,或婚姻存續中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婚後財產則是婚姻關係成立後,透過勞動、投資、交易等所新增加的財產。條文中段更明定:「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由此可見,財產歸屬的核心在於時間點與取得原因,若無法證明其來源,法律一律推定為婚後財產。那麼,婚前財產在婚後變賣,價金性質為何?

 

婚前財產變賣取得的價金,仍屬於婚前財產性質。原因在於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強調的是「價值」分配,並非個別財產標的之歸屬。既然房屋在婚前已經取得,婚後出售僅屬於「財產形態的變更」,從不動產轉換為金錢,本質上並未增加新的婚後財產,其性質仍為婚前財產。即便房屋於婚後漲價,價金高於原始購買價,增值利益仍屬於婚前財產,與婚姻存續無涉,因而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反之,若婚前財產本身在婚後產生孳息,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明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例如婚前購屋婚後出租,其租金收入屬於婚後財產,必須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婚前存款婚後產生的利息,也應歸屬婚後財產。這與婚前財產本體價值的增減截然不同,孳息具有新生財產性質,故在分配上會被納入計算。

 

雖然法律上原則明確,但實務操作的關鍵在於「證明」。若夫妻一方主張婚後持有的金錢係由婚前財產變賣所得,就必須提出相關證據,例如買賣契約、付款收據、匯款紀錄、過戶登記等,以證明價金確實來自婚前財產。倘若無法舉證,依民法推定規定,將被視為婚後財產,屆時就要納入剩餘財產分配,可能導致喪失原本應屬婚前財產的價值。

 

尤其當婚前財產變賣後與婚後所得混同存入同一帳戶,消費、投資難以區別,法院極可能認定全部屬於婚後財產,這對婚前財產持有人極為不利。因此,婚前財產於婚後出售後,應盡量單獨存放於專屬帳戶,避免與婚後財產混同,以保全證據並維持婚前財產的法律性質。

 

再者,民法第1030-2條也有相關補充規定,若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財產之債務,則清償部分應自剩餘財產中扣除,保障另一方不因婚後財產被挪用而喪失分配權。此條款與婚前財產出售價金的處理不同,但同樣體現法律對公平分配的追求。舉例而言,若丈夫婚前購屋並貸款,婚後以薪資還貸,則婚後清償的部分應扣回計算,否則妻子將因丈夫以婚後財產支付而無法享有應有分配,顯然不公平。

 

但不要掉以輕心,民法第1017條中段規定:「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如果不確定是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法律規定一律假設是婚後財產,所以把婚前房子賣掉的錢,建議單獨開一個銀行帳戶存放,不要跟其他的存款放在一起,免得婚前財產跟婚後財產混同,花的錢是什麼錢都不知道,遭推定為婚後財產的話,仍會變成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這是務必要留意的地方。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婚前財產-婚前財產變價-婚後增值-不動產登記公信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30-2條=民法第10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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