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孳息?可以約定婚前財產範圍嗎?婚後孳息是可以分配嗎?
問題摘要:
婚前財產本體仍屬於個人所有,不必在離婚或財產制消滅時分配,但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之孳息,必須列入婚後財產範圍,與婚後財產一併計算剩餘財產分配。這樣的制度兼顧個人婚前財產的保障與婚後共同生活成果的公平分享,達到法律平衡。當事人若希望另作安排,則可透過財產制契約來調整,否則將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實務上建議,若夫妻一方持有大量婚前財產,應事先規劃,否則婚後孳息都將被視為婚後財產,可能在離婚時需分配給另一方,這是許多當事人在離婚財產爭議中最容易忽略的一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婚前財產與婚後孳息在夫妻財產制中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區分,因為它直接影響到夫妻離婚或財產制消滅時能否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依照現行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這條文確立推定原則,保障財產來源不明時的公平性。
孳息是什麼?
孳息在民法上是指由「物」或「權利」所產生的收益,立法者進一步將之區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依據民法第69條第1項:「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這指的是按照物的自然用法所獲得的附加產出,例如果樹結出的果實、母雞生下的雞蛋、乳牛產出的牛奶等,均屬天然孳息。第69條第2項則規定:「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所謂法定孳息,係因特定法律關係而生的經濟利益,例如將金錢存入銀行所產生的存款利息、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或將財產提供使用所獲得的報酬等,都是典型的法定孳息。換言之,天然孳息來自物的自然生產力,法定孳息則源自法律關係的運作。兩者雖然性質不同,但在民法體系下均被視為獨立的孳息概念,並且會影響到財產歸屬與分配的判斷,例如在夫妻財產制中,婚前財產所生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而最值得注意的是,同條明文指出:「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也就是說,雖然婚前財產本身仍屬於個別財產,但若該財產在婚後產生收益,例如房屋租金、股票股利、存款利息等,這些孳息就會自動轉化為婚後財產,必須在夫妻財產制消滅時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
這樣的制度設計,乃是考量到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雙方應共同享有生活成果,孳息屬於婚姻生活的經濟來源之一,不能僅由持有婚前財產的一方獨享。反觀婚前不動產本身的增值,則不屬於孳息,而是資產本體價值的變動,因此仍歸屬於婚前財產,不必列入婚後財產範圍。
這樣的區分在實務上經常造成爭議,例如有些人誤以為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升值的部分也要拿來分配,其實依法律並非如此,只有租金等孳息才需要列入。法院實務亦支持此見解,例如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字第129號判決就明確指出,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產生的孳息,必須視為婚後財產,並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這也是保障配偶經濟權益的重要機制。
進一步來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核心,是在於婚姻關係結束時,將雙方在婚後共同努力的成果予以公平分配。立法理由在於貫徹男女平等,過去聯合財產制時常因「夫主外、妻主內」的價值觀導致妻子經濟上受歧視,修法後才引入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仿效德國、瑞士的制度設計,明確肯認家務勞動與外出工作價值相等。因此,如果婚前財產產生的孳息在婚姻期間持續流入,理應認為是雙方共同生活的成果,而非單純的一方私產。值得注意的是,夫妻若欲避免婚前財產孳息列入婚後財產,並非全無可能。
依民法第1007條,夫妻得以契約訂立、變更或廢止財產制,並且必須以書面為之。換言之,夫妻可事先簽訂「分別財產制契約」,約定婚前財產的孳息仍歸屬個別財產,不進入婚後財產範圍。這屬於意思自治範圍,法律並不禁止。但若夫妻沒有特別契約,就會適用法定財產制,婚前財產孳息自然會轉為婚後財產。實務上常見的爭議在於如何舉證孳息來源與數額。
舉例來說,若婚前購買房屋並出租,租金收入是否確實存在,需透過租賃契約、銀行匯款紀錄、報稅資料等加以證明;若婚前投資股票,婚後股息是否屬孳息,則可透過公司股利分派紀錄或銀行入帳證明;若婚前存款產生利息,則須以存摺紀錄、銀行對帳單佐證。若一方無法舉證該收入屬於婚後孳息,則可能在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時無法主張。
相對的,如果無法證明某項財產屬於婚前財產,法律推定其為婚後財產,保障另一方權益。另一方面,也要區分孳息與增值。孳息是婚前財產本身所衍生的收益,例如租金、利息、股息等;而增值則是財產本體價值的提高,例如房地產因市場行情上漲而增值,股票價格上漲等,這部分並非孳息,因此不會列入婚後財產。這一點在爭議案件中經常成為焦點,因為一方常會認為婚前財產在婚後漲價也屬婚後財產,但法院一再確認增值不等於孳息,因此仍為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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