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怎麼分?快速解「剩餘財產分配」
問題摘要:
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設計,旨在於夫妻一方因專注家務或扶養子女而犧牲就業機會時,仍能於婚姻解體後獲得合理保障,體現家務勞動與經濟貢獻之等值原則,避免經濟強勢方獨占婚姻成果。此制度透過明確的財產計算、撤銷脫產行為、舉證報告義務與公平調整條款,剩餘財產分配制度透過明確區分婚後財產的列入與排除範圍,並設計保障機制與調整空間,不僅體現婚姻中家務勞動與經濟貢獻的平等價值,也確保婚姻解體或配偶死亡時,經濟弱勢一方能獲得基本保障,同時兼顧稅制與繼承制度之銜接。使夫妻財產關係更符合公平與正義,並進一步落實男女平等的核心價值,保障婚姻制度在現代社會中持續發揮其正向功能。
律師回答:
在現代法治國家的發展趨勢中,貫徹男女平等已成為世界潮流,婚姻作為一種制度性安排,其核心價值早已不再是男主外、女主內的單一分工,而是強調一男一女依法結合,攜手追求婚姻共同生活的美滿,並將雙方在不同領域的付出視為同等重要。德國、瑞士等先進法治國家率先於其民法夫妻財產制中,設立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以保障經濟弱勢配偶的地位,使家務勞動不再被忽視。我國舊法採聯合財產制,因未能徹底落實男女平等而飽受批評,認為仍存有歧視妻子之嫌,因此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進行親屬法大幅度修正時,仿效德瑞立法例,在民法第1030條之一增設剩餘財產分配規定,首次將操持家務與出外工作給予同等評價,確實是落實男女平等的一大突破。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立法目的,即在於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讓雙方對婚姻協力的貢獻獲得彰顯,並在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因此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死亡而消滅時,財產相對較少的一方,即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至於夫妻財產制的類型,我國法律提供三種選擇:第一,法定財產制,夫妻婚前與婚後財產各自獨立計算,並以婚後財產作為剩餘財產分配基礎;第二,分別財產制,夫妻不論婚前或婚後財產均完全分開,婚姻關係消滅時無剩餘財產分配;第三,共同財產制,除特有財產(民法第1031條之一)外,其餘財產均屬共有,婚姻關係消滅時,先各自取回訂立契約時帶入的財產,再將剩餘部分扣除共同債務後平均分配。
在實務上,絕大多數夫妻未作財產制特別約定,因而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能夠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原因,主要有兩種:夫妻離婚以及夫妻一方死亡。此請求權具有時效限制,自知悉有財產差額可分配之日起二年內必須行使,最遲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五年內不行使即告消滅。可被請求分配的範圍,是指夫妻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後之餘額,然因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依法不得列入計算。關於財產計算的細節,首先需注意婚後財產的孳息收益,例如股票股利、債券利息、房租等,即使標的物屬於婚前或因無償取得之財產,仍屬婚後所得,必須列入分配。
其次,若婚後財產被用以清償婚前債務,為避免減少分配基礎,法律要求應將清償部分視為現存財產列入計算。
再者,若一方於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有脫產行為,意圖減少分配基礎,另一方得請求將該部分財產追加入計算。若是無償贈與,或惡意賤價轉讓且第三人明知者,則可聲請撤銷,但若為履行道德義務的合理贈與,則不在追究範圍內。
此撤銷權設有時效,自知情時起六個月或行為發生滿一年即消滅,然而即便未及時行使,若在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的脫產財產,仍可被加計,對於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尚可請求返還所受利益,但須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返還請求同樣受兩年或五年的時效限制。至於財產價值的計算基準,通常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若因訴訟離婚則以起訴時為準,而脫產財產則以處分當時之價值為準。
雖然原則上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但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2項特別規定,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典型情況如一方長期對家庭毫無貢獻,卻要求平均分配時,法院可適度限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使期限,自財產制消滅時起已知者二年內,不知者五年內必須行使,逾期即消滅。此外,在婚姻尚未結束時,若因配偶不支付家庭生活費、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當減少婚後財產或夫妻分居超過六個月等情況,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一方得單獨聲請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並同時觸發剩餘財產分配機制,保障弱勢一方權益。
在我國夫妻財產制之下,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及排除項目,法律已有明確規範。依民法第1017條規定,婚後取得的財產,例如現金、土地、房屋、汽車、有價證券(如股票)等,均屬婚後財產,必須列入計算。同樣地,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的孳息收益,也需納入,例如婚前房屋在婚後出租所得的租金收入、婚前存款於婚後產生的利息,這些均屬於婚後財產範圍,依法應計入分配。此外,保險契約中因繳納保費而逐年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實務上也被認定屬於婚後財產的一部分,因此亦應列入計算。相對地,有些財產類型則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基礎,包括因繼承取得的財產,因贈與等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立法上之所以將其排除,是因為這些財產並非因婚姻協力所生,而屬於當事人單獨取得或補償性質的利益,與夫妻共同生活的經濟成果無關。
計算上也有幾點特別需要注意。第一,若一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為負數,計算時一律以零元處理,而不是以負數計算。這表示即便一方因債務纍纍而使婚後財產淨值為負,仍視為零元,不會影響分配基礎。第二,若剩餘財產分配爭議進入法院訴訟,法官在裁量分配數額時,並非機械性地平均分配,而會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2項之規定,綜合考量夫妻在婚姻期間之家務勞動、子女照顧、家庭付出、雙方經濟能力、共同生活或分居時間長短、財產取得時點等多項因素,進行酌量調整。因此,分配結果未必就是嚴格的五五分,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予以調整甚至免除分配。當夫妻一方死亡時,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分配的順序與性質也需釐清。法律上,剩餘財產分配應先於遺產分配進行,因為這是對存活配偶因婚姻協力而給予的保障,而非繼承制度中的繼受利益。
換言之,必須先計算並分配剩餘財產後,才進行遺產分配。且剩餘財產分配屬於配偶專屬的請求權,與遺產不同,因此不課徵遺產稅。不過須注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視同遺產,需併入遺產總額計算並課徵遺產稅,但這只是稅收制度上的規範,並不影響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與請求權。
舉一個具體案例說明:夫在婚前有現金50萬元、房屋一棟市值300萬元、債務20萬元,另有繼承所得45萬元;婚後則有現金30萬元、土地一筆市值200萬元、租金收入50萬元,另有慰撫金20萬元(不列入)。妻在婚前有現金20萬元、債務30萬元、繼承所得50萬元;婚後則有現金30萬元、債務100萬元,另有慰撫金10萬元(不列入)。因夫妻並未約定其他財產制,因此適用法定財產制。依計算,夫之婚前財產為375萬元(50+300+45-20),婚後財產為280萬元(30+200+50);妻之婚前財產為40萬元(20+50-30),婚後財產則為-70萬元(30-100),依規定以零元計算。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為280萬元,應平均分配,因此妻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140萬元。若夫死亡,妻除可先取得140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外,夫之婚前財產375萬元,加上婚後慰撫金20萬元及剩餘財產分配後之餘額,共計535萬元,則屬於遺產,將由繼承人依民法繼承編規定分配,並依法課徵遺產稅。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
瀏覽次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