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財產是夫妻共有嗎?對方不負擔家用也不顧小孩,離婚還可以分一半嗎?
問題摘要:
結婚後財產並非自動共有,婚姻存續期間各自管理、使用及收益,離婚或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才涉及剩餘財產分配,且法院將綜合衡量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貢獻、家事及子女照顧情況、分居時間、財產取得及經濟能力等因素,必要時調整或免除未貢獻方分配額,以達到公平合理的財產分配。對於夫妻財產管理與分配的理解,應以民法相關條文及實務解釋為依據,並注意蒐集婚姻存續期間之證據,保障自身權益,尤其在對方不負擔家用、不照顧子女或對家庭毫無貢獻情況下,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仍需法院審酌,非一律平均分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結婚後財產是否變成夫妻共有,以及對方不負擔家用、不顧小孩,離婚時能否分配剩餘財產,是許多人婚姻中最關心的法律問題。首先,要了解夫妻財產制的基本概念,我國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主要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大類,法定財產制乃夫妻未經書面約定財產制時的法律補充制度,其重要性往往凌駕於約定財產制。因一般民眾對法律知識不足,不明白夫妻財產制之意義,或雖知悉但不知如何訂立其內容,加上尚未經歷實際婚姻生活,對夫妻間財產利害關係毫無把握,因此多數人選擇信賴普通法定財產制,不去約定其他財產制。
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選擇約定財產制,而第1005條明文規定若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則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且依第1008條規定,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後仍不影響其他財產權登記效力,顯示約定財產制需有明確法律程序方能生效。
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財產仍由自己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並非婚後財產自動成為夫妻共有,民法第1017條與第1018條明定夫妻婚前及婚後財產各自所有與管理方式,僅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才可能涉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而設,該條文於2021年1月20日施行,新增第三項規定法院在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時,應綜合衡量雙方對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對家庭付出、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婚後財產取得時間、經濟能力等因素,避免一律平均分配造成顯失公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僅在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可行,最常見情形包括離婚、一方死亡或夫妻改採約定財產制,這表示約定財產制下,夫妻各自努力所得的財產不涉及分配差額。
舉例而言,若夫妻A與B婚後財產分別為A有500萬、負債100萬,B有300萬,離婚時差額為(500-100)-300=100萬,B得請求A一半,即50萬,然而婚姻存續期間,各自財產仍各自管理、處分,無須對方同意,B不得請求分配差額。至於對方不負擔家用、不顧小孩或對家庭毫無貢獻,法院在衡量剩餘財產分配時,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3項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避免不公平情況發生。
因此,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僅在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剩餘財產差額才可請求分配,且法院可根據雙方對家庭付出情形、子女照顧、分居期間、婚後財產取得時間及經濟能力等因素調整分配額,這也凸顯了離婚時財產不是絕對一刀平分。婚姻中若夫妻一方對婚姻及家庭生活毫無貢獻,另一方日後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應注意蒐集證據,例如家用支出單據、對方長期不歸家或未履行家務的證明,以便法院作為判斷調整分配額依據。
這次修法主要立法理由是保障經濟弱勢的一方,使其婚姻貢獻獲得合理承認,但避免平均分配造成顯失公平,因此法院可考量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婚後財產取得及經濟能力等因素調整分配,並非婚後財產自動共有,剩餘財產分配亦需在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提出請求。約定財產制下,夫妻婚後財產各自管理,離婚時不涉及差額分配,強調夫妻應於婚前或婚後依自身情況及生活習慣,合理選擇財產制,若婚後發現消費差異或貢獻不均,也可透過書面約定調整財產安排。此外,夫妻對婚姻生活費用的負擔,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民法第1003-1條夫妻應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所生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第1018-1條亦規定可協議一定金額供配偶自由支配,這顯示婚姻中財產管理仍重視公平與實際貢獻。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夫妻財產制度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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