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死亡後,生存配偶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繼承問題

16 Oct,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分割程序中,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可視為遺產債務處理,並由繼承人共同承擔,生存配偶得以自身剩餘財產請求權與繼承人身份結合,取得公平合理之遺產分配,兼顧生活保障及財產權益,並確保稅法規定之適用

律師回答:

貫徹男女平等,幾為世界潮流。婚姻作為一男一女依法結合的制度,其核心理念在於促進婚姻共同生活的美滿,並保障夫妻雙方在家庭經濟、生活參與及決策上的對等地位。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分工價值在現代法治觀念中已不再具有優先性,因而德、瑞等先進法治國家在夫妻財產制中均規定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以保障操持家務的一方能夠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家庭所付出的貢獻獲得合理評價。

 

我國舊法的聯合財產制未能完全落實男女平等,仍有歧視妻之嫌。民國74年6月3日親屬法修改後,對聯合財產制進行大幅修正,特別是參考德、瑞立法例,於民法1030條之一增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規定,明確肯定妻操持家務與夫出外工作的同等貢獻,形成男女平等的實質保障。

 

配偶一方死亡後,生存配偶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遺產繼承中所享有的權利,涉及複雜的財產清算、剩餘財產差額請求及遺產繼承規範,且兼具私法與稅法上的多重考量,對保障生存配偶生活權益及維持繼承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法定財產制下的制度安排,其本質在於保障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對家庭生活所付出的貢獻獲得公平評價,使得一方雖未直接創造財產,仍能分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累積的財產成果。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生存配偶得於配偶死亡時向其死亡配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此項請求權雖源於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安排,但在配偶死亡後,仍然可以行使,並可於遺產分配前先行清算,以保障生存配偶在遺產分割中的公平地位。

 

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繼承權之關聯性在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得以先於遺產分割行使,換言之,生存配偶首先透過清算夫妻剩餘財產,將自身應得的差額金額確定後,剩餘部分再與其他繼承人(如子女、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分配遺產,這樣的制度安排兼顧夫妻共同生活的貢獻補償與遺產繼承的公平分配,避免生存配偶因遺產分割而遭受不當損失。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與遺產債務關係密切,依民法第1164條及第824條規定,遺產清算時,夫妻剩餘財產可視為遺產債務,並作為繼承人對繼承人全體的債務處理,意味著在遺產分割過程中,可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金額納入遺產債務計算,透過一次訴訟或遺產清算程序,同時解決夫妻剩餘財產請求與遺產分配問題,既可以簡化訴訟程序,也有助於避免重複計算或爭議,確保遺產及財產權利義務的明確界定。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稅務上亦有特別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明文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納稅義務人得於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權金額,向稽徵機關申報以減免應納稅款。此項規定的設計目的在於避免生存配偶在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因遺產贈與稅或遺產稅的課徵而實質上損失權利價值,亦兼顧稅務公平及財產分配合理性。

 

然而,該稅務優惠並非無限制適用,稅法明定,納稅義務人若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稽徵機關得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對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強化稅款徵收的時效管理,避免規避或延滯繳稅行為。這種設計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遺產清算過程中既可作為遺產債務,同時兼具稅法上的減免效力,達到一併處理夫妻財產分配、遺產分割與稅務申報的綜合效果。生存配偶在實務操作上,首先應確認夫妻財產制類型,僅在法定財產制下,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方得行使。

 

計算方法為婚後財產扣除婚後負債,較少一方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該金額即為生存配偶先行取得的財產,剩餘部分再列入遺產分割計算。婚前財產、繼承或贈與取得財產通常不計入夫妻剩餘財產,但若婚後以該財產清償婚後負債或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費用,則須考量實際貢獻比例。生存配偶完成剩餘財產差額請求後,得以繼承人身份參與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確定應繼分,通常與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其他繼承人共同分配,除特別遺囑另有規定外,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繼承時,應繼分按人數平分;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共繼承時為二分之一;與祖父母共繼承時為三分之二,以保障生存配偶生活權益,並維持繼承秩序與財產分配合理性。同性婚姻合法化後,同性配偶亦適用上述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及遺產繼承權可準用,保障同性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貢獻及繼承權益。

 

配偶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既具有配偶身份,也具有繼承人身份。作為配偶,其可於遺產分配前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確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婚後財產所付出的貢獻得到合理補償,再以繼承人身份,與其他共同繼承人(如子女)一同分配遺產。民法將夫妻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通常夫妻各自支配,但法定財產制下,婚後所得之財產仍視為雙方共同努力的成果,為避免「我賺的錢就是我的」之不公平觀念,法律設計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制度,保障貢獻較少方能依規定請求公平補償。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須先確定夫妻財產制類型,僅適用法定財產制者方能主張該權利。

 

請求時機通常為配偶死亡時,可於知悉剩餘財產差額兩年內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五年內提出,逾期債務人可拒絕給付。

 

行使方式為計算夫妻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剩餘財產較少方可向另一方請求差額一半。舉例,若A夫B妻婚後財產分別為100萬元(A婚後負債30萬元)、5萬元(B無債),則A剩餘財產為70萬元,B為5萬元,差額加總75萬元取半即37.5萬元,B可請求金額為37.5-5=32.5萬元。

 

2019年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後,同性配偶亦可準用民法夫妻財產制及繼承規定,因此同性別配偶在法定財產制下,於一方過世時,也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遺產繼承權。夫妻財產計算時需扣除婚前財產、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並注意夫妻間贈與或借名登記財產之實際負擔與管理使用情形,以判斷其是否屬於無償取得之財產應予扣除。

 

婚後負債亦需列入計算,包括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負債的情形,除已補償部分外應納入婚後財產計算,夫妻一方借貸他方作保僅計入借款人婚後債務,不列入保證人婚後債務。夫妻於離婚前分居期間所生之扶養費給付義務,不列入婚後財產計算。

 

經上述計算後,雙方剩餘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差額,即為剩餘財產價值差額,僅可以金錢請求權方式請求給付,不得就特定財產標的行使。剩餘財產請求權行使後,生存配偶再以繼承人身份參與遺產分配,確保婚姻存續期間的貢獻與婚後財產成果得到公平分配與法律保障,兼顧財產權保障與生活保障,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及家庭穩定。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30-4條=民法第1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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