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財產分配應該知道的事?

16 Oct, 2025

問題摘要:

婚後財產分配制度的設計,是為平衡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的經濟地位,承認非金錢性的付出與家務勞動的價值,保障在婚姻解體後不至於一方貧困、另一方獨享財產。然而,在實務上,由於財產認定與計算方式繁複,加上當事人常有隱匿或轉移財產的情況,婚後財產分配往往成為離婚訴訟的核心爭點。對一般人而言,理解婚後財產分配的基本規則,知道哪些財產會被列入計算、哪些財產不會,解負債與還款的影響,認識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效,乃至於思考是否要事先選擇不同的夫妻財產制,這些都與未來自身的權益密切相關。婚姻不僅是感情的結合,更是法律上的契約關係,解婚後財產分配制度,就是在保障自己與配偶在婚姻終結時的公平與尊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婚姻在人生中是一個重要的轉折點,除感情與生活方式的改變,法律上也會帶來一連串的財產責任與權利安排,其中最容易被忽略卻在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影響重大的,就是婚後財產分配的問題。

 

結婚對於許多人而言,是件人生大事,訂婚、婚禮、度蜜月等的重要行程,都是一生只有一次的活動,大家總是會謹慎規劃,想要讓自己的婚禮舉辦得完美,再搭配浪漫的蜜月旅行,作為婚姻的美好起點,但在這些華麗的儀式過後,真正要面對的卻是日常生活與法律責任,尤其是財產問題,往往成為夫妻關係最敏感卻又最容易被忽略的部分,所謂婚後財產,就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各自取得的財產,這個概念在法律上有嚴格的定義,與一般人日常用語中的「婚後財產」可能不完全一致,而這些差異在離婚分配財產或配偶死亡時的遺產繼承中,會帶來極為巨大的影響,因此理解法律上婚後財產的範圍與分配方式,是每個進入婚姻的人都應該具備的知識。

 

很多人在婚姻開始時,往往只重視婚禮、蜜月等儀式,卻未必清楚法律上對於夫妻財產的劃分方式與分配規則,然而這些規則會在婚姻解體時深深影響雙方的經濟狀況與生活品質,因此理解婚後財產分配的規範與原則,對每一對夫妻而言,都是必須要有的基本知識。

 

約定財產制則包括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前者將婚後財產(除個人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夫妻為公同共有;後者則完全各自管理財產,且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由於共同財產制在我國實務上運用極少,分別財產制則多在夫妻一方有經商風險或需要避免債務牽連時採行,因此大部分夫妻仍然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

 

依據我國民法第1017條,夫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財產指結婚時雙方各自擁有的財產,婚後財產則是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且婚前財產的孳息也屬於婚後財產。如果財產無法證明是婚前還是婚後的,推定為婚後財產;若無法證明是夫或妻所有,則推定為夫妻共

 

有。這樣的規範避免一方將財產隱匿或轉移,導致另一方在婚姻解體時無法主張應得的利益。民法第1030-1條則進一步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應計算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並予以平均分配,藉此保障在婚姻中可能長期付出家務勞動或子女照顧的一方,避免因未直接賺取收入而在婚姻結束時處於經濟劣勢。這項制度在1985年引入,正是為貫徹男女平等,承認家庭勞動與外出工作具有同等價值。

 

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婚後取得的財產都必須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法律明定幾項例外,例如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以及特定性質的保險金,都不屬於婚後財產分配的標的。這樣的設計,主要是考量到繼承與贈與多數屬於人身專屬或來自第三人無償給予,不宜與婚姻中共同努力的財產混為一談。至於保險金與慰撫金,則屬於補償個人損害或風險的給付,也不應與配偶分享。

 

這些排除規定雖看似合理,但在實務上卻常成為爭執焦點,因為當事人往往會主張某筆財產屬於贈與或慰撫金,藉此避免被列入分配範圍。另一方面,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並不只限於帳面上的存款與資產,若夫妻一方利用婚後所得償還婚前債務或房貸,也被視為財產的增加,因為相對於未還債務的狀態,債務減少同樣提升財產淨值。

 

因此,表面上看似沒有存款,但實際上降低的負債仍會計入婚後財產的分配計算之中,這點常被忽略。至於婚後財產是否等於共有或直接一人一半,答案是否定的。在婚姻存續中,財產仍是登記在誰名下就由誰管理、使用與處分,另一方並不能主張共同所有權。但當婚姻關係消滅時,對方才可以基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主張分享財產的「價值」,而不是財產的直接所有權。

 

舉例來說,若房屋登記在丈夫名下,妻子無法在婚姻存續中直接要求共有或阻止出售,但若離婚或丈夫死亡,妻子則可依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主張房屋價值的一半差額。

 

另一方面,如果夫妻在婚姻中曾以婚前財產購置不動產,這部分則可主張是婚前財產的轉換,需透過金流證據加以證明。房屋漲價部分屬於婚後財產,需依照實價登錄或專業估價來計算。

 

當涉及財產查調時,配偶並不能私自調閱對方的存款、保險或股票等資料,必須透過訴訟程序,由法院發函至金融機構或地政機關等單位,律師也會根據調閱資料進一步調查是否有脫產的情況。這也是為何實務中常見一方隱匿財產,另一方需透過專業法律協助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再從制度層次來看,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是最常見的模式,除非夫妻事先訂立契約並登記,否則結婚後自動採行法定財產制。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然保障弱勢配偶,但也有時效限制,依民法第1030-1條,須在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之日起兩年內行使,且最遲不得逾法定財產制消滅五年,否則即歸滅失。

 

依民法第1017條的規定,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財產是指結婚時一方本來就擁有的財產,而婚後財產則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甚至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的孳息,例如存款利息或股票股利,也都會被視為婚後財產,如果某項財產無法證明是婚前還是婚後,則推定為婚後財產,如果無法證明是夫或妻所有,則推定為夫妻共有,這樣的規定是為避免一方在婚姻過程中隱匿或轉移財產,導致另一方在關係消滅時無法保障自身的權益。那麼結婚後增加的財產是否都算婚後財產呢?

 

原則上確實如此,但法律上有幾項重要例外。

第一,繼承所得的財產不算婚後財產,例如因父母死亡繼承遺產,這部分在離婚時不用拿來分配,因此嫁入豪門的人離婚時也不能分到對方的整個家產,僅能分配依婚姻中共同努力所得的部分;

 

第二,無償的贈與財產,例如父母贈與或朋友餽贈,也不列入婚後財產的範疇;

 

第三,慰撫金,像是車禍或職災的賠償屬於個人身分專屬性質,不需要納入分配;

 

第四,特定保險金,例如癌症給付或壽險理賠,也被排除在外,從這裡可以看出一個簡單的規則:凡不是靠工作或投資取得的財產,通常都會被排除在婚後財產之外。

 

至於為什麼要計算婚後財產,原因在於夫妻的財產制多半採取法定財產制,這是一種「各自所有」的制度,雖然在婚姻中財產歸屬登記在誰名下就由誰支配,但當婚姻關係消滅時,法律設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1030-1條,夫妻一方死亡、離婚或改用其他財產制時,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如有剩餘,其差額必須平均分配,這是對婚姻共同生活與付出的公平考量,保障即使未直接賺錢的一方,也能因長期經營家庭而獲得財產分享。

 

很多人以為婚後財產就是共有財產,理所當然一人一半,但其實在婚姻存續中,財產仍是登記在誰名下,誰就擁有完整的管理與處分權,另一方不能干涉,能主張的僅是價值的一半,而不是財產本身的所有權,只有在婚姻結束時,才會以剩餘財產分配的方式計算差額並分配。

 

實務上,若想知道對方婚後有哪些財產,自己並沒有調查權,一定要透過訴訟程序,由法院發函給銀行、保險公司、地政機關、監理機關、股票集保中心等單位,才能取得完整資訊,若對方有脫產企圖,通常要靠律師透過金流與文件進一步追查。至於如何降低自己將來可能被分配的婚後財產,這雖然在現實中有人會動腦筋,但法律上早已有防弊機制,例如若是拿婚前財產購買房屋,雖然房屋整體被視為婚後財產,但只要能提出金流證明,證明部分價值是由婚前財產支付,就可以主張扣除,保留婚前財產的轉換價值。

 

此外,房屋漲價部分則屬於婚後財產,需要依實價登錄或估價師鑑定計算。關於負債問題,如果婚姻中的債務是與經營事業或家庭生活相關,就可以扣除婚後財產的總額,但最多只能抵扣至零,不會倒扣變成另一方要替對方填補債務;反之,如果債務與家庭無關,例如賭債或刻意製造負債以減少婚後財產,就不能作為扣抵,法院在訴訟中會審查並加以糾正。

 

此外,若夫妻一方將婚後所得全部用來還債或繳貸款,看似沒有增加財產,但法律上會認為債務減少等同於財產增加,因為如果沒有還債,那些金錢理應存下來,因此仍應納入計算,避免不公平。

 

這也提醒當事人,若面臨離婚或配偶死亡的情況,應及早處理財產分配問題,以免喪失權利。此外,法院在處理剩餘財產分配時,並非機械式的一人一半,而是會考量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的貢獻與協力情形,例如家務勞動、子女照顧、經濟能力、婚後財產取得時間、分居時間長短等。如果一方對婚姻生活毫無貢獻或甚至有惡意行為,法院可依公平原則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避免平均分配反而造成不公。

 

婚後財產的計算與分配,不僅僅是單純的資產清算,而是法律在婚姻制度中平衡雙方權益的一種設計,目的在於承認家務與經濟活動的共同價值,避免一方因在婚姻中長期付出而在關係結束後陷入困境。民法第1030-1條還規定,若一方對婚姻生活完全沒有貢獻,或有重大不利行為,法院可以調整甚至免除其分配額,並且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自知悉之日起二年內必須行使,最遲不得逾五年,否則權利消滅。

 

這提醒每一個人,若面臨離婚或配偶死亡時,應及早行使權利以免喪失。婚姻不只是浪漫的開始,更是法律上的契約結合,婚後財產分配是保障雙方公平與尊嚴的重要制度,解其中的範圍、例外、計算方法與程序,才能在面臨變故時有清楚的依據,不致於在情感破裂之餘還承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

(相關法條=民法第1017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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