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收入的家庭主婦或夫,離婚會不會淨身出戶?發現丈夫(或妻子)正在脫產,如何補救?

16 Oct, 2025

問題摘要:

無收入的家庭主婦或主夫在離婚時絕不會因為沒有薪水而淨身出戶,法律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承認家事勞動的價值,使他們能分享婚後共同生活所累積的財產。而當配偶有脫產行為時,亦可透過假扣押、撤銷權及追加計算等制度進行補救,以避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成為空談。這一系列規範充分體現我國民法在夫妻財產制上的公平精神,讓無收入一方在離婚時仍能獲得相應保障,不致因長年為家庭付出而在婚姻破裂後一無所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無收入的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在婚姻存續期間往往專注於家務、育兒或照顧長輩,雖然沒有實際的金錢收入,但在法律上並不會因為離婚就被認定「毫無貢獻」而淨身出戶。

 

有些家庭可能因為小孩等原因,會有由一方出去工作賺錢、一方專心操持家務的情形。那麼,若是夫妻雙方論及離婚,大半輩子都忙於家務的配偶,是不是就準備被淨身出戶?(一)未經約定,適用法定財產制按民法第1004條之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又民法第1005條之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由此可知,夫妻結婚前或結婚後,可以自行以契約約定選擇一種財產制,而若是沒有特別約定的夫妻,就會直接被預設為「法定財產制」。

 

依據我國現行民法規定,夫妻未特別約定財產制者,適用的是「法定財產制」。在這個制度下,夫妻雙方各自擁有、管理與處分自己的財產,並無「共同財產」之觀念,然而當婚姻關係消滅時,法律設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一方的權益。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

 

換言之,即便家庭主婦或主夫沒有薪水收入,但婚姻期間另一方所賺取並累積的財產,仍需納入婚後財產的範圍,於離婚時平均分配差額。這也是立法者在1985年修正親屬編時,參考德國、瑞士立法例所引進的制度,目的就是要承認家庭勞動的價值,避免家務付出的一方因無收入而在婚姻關係解除後失去保障。

 

再者,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與第3項明文指出,法院在判斷分配額時,應綜合考量家務勞動、子女照顧、家庭整體協力狀況、經濟能力、婚姻存續與分居時間等因素。因此,法律已經明白將「家事勞動」納入衡量基準,足以破除「沒有賺錢就等於沒貢獻」的迷思。舉例來說,夫妻結婚多年後協議離婚,丈夫名下財產1000萬元,妻子名下財產200萬元,雙方差額800萬元,依規定妻子得請求一半,即400萬元。縱使妻子多年沒有工作,專心在家照顧小孩與料理家務,仍然依法享有這份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正是法律體現男女平等與家務價值的具體制度。另一方面,實務上常見的另一個問題是,一方在離婚過程中為規避剩餘財產分配,刻意將財產轉移或掏空,俗稱「脫產」。例如將名下不動產過戶給親友,或是製造債務假象,使表面上財產減少,意圖讓對方在離婚時分不到財產。對於這種情形,法律也設計相應的補救措施。

 

首先,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針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規定若一方要聲請假扣押,法院所命提供的擔保金不得超過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這是考量到婚姻當事人在爭取剩餘財產時常面臨舉證困難,若要求過高擔保金將不利於權利行使,因此透過修法降低門檻。

 

其次,民法第1020-1與第1020-2條明定,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如果損害將來對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另一方得聲請撤銷。但若是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則不在此限。如果是有償行為,則須在行為時本人與受益人均知情的情況下,方得撤銷。這項規定的立法意旨在於避免一方刻意利用財產處分手段來侵害對方的分配權利,確保婚後財產分配制度能真正落實。

 

此外,民法第1030-3條更進一步規定,夫妻之一方若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為減少另一方分配額而處分婚後財產,則該財產應追加計算,視為現存婚後財產。若因為處分財產造成另一方分配不足時,對方得向受領財產的第三人請求返還,但僅限於受領人係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此條款的設計,是為避免有人在離婚前夕刻意轉移財產,透過追加計算與對第三人追償的方式,保障受害方的權利。

 

舉例來說,丈夫在離婚前兩年將市值500萬元的房屋以極低價格賣給親戚,意圖規避剩餘財產分配。此時,該500萬元房屋仍視為丈夫現存財產納入計算,而妻子若因丈夫資產不足導致分配額無法全額取得,還可向受讓該房屋的親戚請求返還相當利益,防止財產被惡意掏空。最後,行使撤銷權與返還請求權均有時效限制,前者自知悉撤銷原因起六個月間不行使即消滅,後者自知悉受侵害起二年不行使亦同,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無論如何也消滅。此舉一方面保障當事人行使權利的及時性,另一方面維護交易安全,避免第三人長期陷於不安定狀態。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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