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透中獎,要分給配偶嗎?

16 Oct,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一方中樂透獎金,雖於婚姻存續期間並無立即的分配義務,另一方不能立刻要求分給自己,但在婚姻關係因離婚或死亡而消滅時,該筆獎金必須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依法計算後分配給配偶。因此最明智的做法,並非妄想隱匿或獨吞,而是夫妻雙方共同面對這份幸運,透過良好協商與妥善規劃,使財富成為婚姻生活的助力,而非潛在的衝突來源,這才是法律設計背後所追求的公平與婚姻圓滿。

律師回答:

樂透中獎是否需要分給配偶,表面看似一個簡單的夫妻之間財務分配問題,但實際上涉及到我國民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的整體規範以及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適用範圍。依照現行實務,多數夫妻並未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因此自結婚起便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所謂的「各自管理各自財產」的制度。

 

在這種情況下,夫妻一方於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彩券中獎所取得的金額,究竟是否屬於婚後財產,進而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必須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便成為法律上必須回答的問題。首先必須釐清「婚後財產」的範圍。

 

依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之孳息,亦屬於婚後財產。婚後財產的認定範圍極廣,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原則上皆屬於婚後財產,除非法律有特別排除。

 

至於排除的範例,則見於民法第1030-1條,規定剩餘財產分配時,下列財產不在分配範圍: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換言之,凡非屬於繼承、贈與或慰撫金性質的財產,皆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那麼彩券獎金該如何認定?雖然購買彩券的動作本身並非穩定的投資或勞動,但仍需支付價金,因此不能將其視為「無償取得」。舉例而言,若一方因繼承父母遺產取得不動產,即為無償取得,不在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內;若一方因交通事故獲得慰撫金,則是補償其個人非財產上損害,亦被排除在外。

 

然而,彩券獎金則屬於以支出價金參與抽獎活動所獲得的意外財產,雖帶有偶然性,但仍非無償,因而屬於婚後財產的一部分。在此基礎上,若夫妻一方購買彩券中獎,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便可自由支配該獎金,因夫妻財產原則上各自管理,對方不能逕自要求分配。但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便會觸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屆時中獎的一方必須將該獎金納入婚後財產盤算,計算雙方婚後財產差額,並將差額部分平均分配給另一方。

 

舉例來說,若丈夫婚後買彩券中獎2億元,婚姻期間用於購屋、投資或消費,若在離婚時剩餘1.5億元,則這1.5億元即屬於他的婚後財產現存額,扣除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後,其差額便需平均分配給妻子一半。

 

實務上亦有法院判決肯認此見解,認為彩券中獎所得並非無償取得,而是透過支付對價參與抽獎後的意外之財,因此仍屬婚後財產,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這樣的制度設計正體現民法第1030-1條的本旨,即保障婚姻中家務勞動與經濟收入價值的平等,避免僅由勞動市場賺錢的一方在婚姻消滅後獨享財產,而忽視另一方在家庭中的無形貢獻。

 

反之,若中獎一方主張彩券獎金應屬於無償取得,不在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內,則顯與法條規定不合,因為彩券購買涉及價金支出,並非單純的贈與或繼承行為。這點與例如父母將鉅額財產無償贈與子女完全不同。至於彩券獎金在婚姻期間如何使用,若一方私自將其贈與他人或移轉財產,可能構成侵害另一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情形,他方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時主張調整或補償。值得注意的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若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則不在此限,並且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五年亦同。因此,即便彩券獎金數額龐大,若當事人怠於行使,仍可能因時效而喪失權利。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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