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離婚官司 可一併分配剩餘財產

16 Oct, 2025

問題摘要:

這篇文章建議了在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時,同時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作者指出,在狀紙的訴之聲明中,應清楚表明以下幾點:首先是要求法院判決離婚;其次是具體列明被告應支付原告多少金額,並附帶利息計算方式;同時也包括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的要求;最後,提出願意提供擔保,以便未來可能的假執行。文章還強調了在訴狀中必須清楚說明主張的事實及理由,並附上相應的證據來支持。總體來說,這篇文章提供了在法律程序中有效主張夫妻財產分配權的實際建議和步驟。

律師回答:

不具名讀者問:

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時,是否可以同時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一併書寫於狀紙請求法官裁決?該怎麼寫?

 

律師林俊峰回覆:

這位讀者要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時,可以同時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首先要在狀紙寫清楚「訴之聲明」,就是要請求法官如何判決的內容,包括:一、原告與被告離婚。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多少元,以及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

 

另外,訴之聲明通常也會註明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也就是要你的配偶如果最後打輸官司時,要負起因為打官司而繳給法院的裁判費。以及四、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這是要求將來若判你勝訴,縱使還沒有判決確定,你也可以拿這個判決向法院提存擔保金後,對配偶名下財產先進行強制執行。

 

不過也要提醒讀者,打官司當然要在狀紙上寫明為何如此主張的事實及理由,並附上證據。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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