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時,剩餘財產的分配和夫妻離婚一樣嗎?
問題摘要:
夫妻一方死亡時,剩餘財產的分配與離婚原則上相同,都是依照民法第1030-1條計算財產差額並平均分配,但在死亡情況下,生存配偶可先行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再進入繼承程序與其他繼承人分割遺產。若財產較少一方先過世,則不再發生剩餘財產分配問題,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現存財產。整體制度設計目的在於保障生存配偶與財產較少一方的權益,讓婚姻中的勞務付出獲得合理評價,避免家庭財產集中於一方,兼顧公平與家庭正義。
律師回答:
夫妻一方死亡時,剩餘財產的分配和夫妻離婚是否一樣,首先必須從民法第1030-1條的規定談起。依照該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也就是說,當夫妻關係因離婚或死亡而結束時,都會發生所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這個制度的核心精神,在於保障婚姻中財產累積較少的一方,讓其多年來對家庭勞務的付出獲得合理回饋,而不是因為沒有直接獲得收入,就在財產分配上處於絕對劣勢。
依據民法第1017條的區分,夫妻財產有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財產自屬個人所有,婚後財產則須在夫妻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進行清算。此處特別要注意,依法律明定,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列入婚後財產範圍,因為這類財產的取得與婚姻勞務付出無關,因此在剩餘財產計算上排除在外。
若以離婚情況為例,夫妻雙方要先分別計算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再比較差額,由財產較多的一方,支付差額的一半給財產較少的一方。例如丈夫婚後財產淨額為2000萬元,妻子婚後財產淨額為200萬元,差額為1800萬元,妻子得請求900萬元,這就是典型的剩餘財產分配。而在死亡情況下,流程基本一致,但多了一層繼承程序。婚姻因死亡而消滅後,生存配偶先行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清算出自己該分得的財產,之後再與其他繼承人就剩餘的財產進行遺產分割。
例如一位地主過世,留下兩億元遺產,若法院認定這些屬婚後財產,生存配偶可先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權分得一半,再與子女共同繼承剩餘部分,如此可保障其生活所需。但若子女抗辯遺產屬祖產或繼承所得,須提出證據證明,否則仍視為婚後財產。
換言之,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的請求順序是先清算夫妻財產,再參與遺產繼承,這與單純離婚情形最大差異在於繼承層次的介入。至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時效,依第1030-1條第3項,應自知有差額之日起兩年間行使,且自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起最遲不得逾五年,逾期即消滅。這表示生存配偶必須在合理期間內主張,否則可能喪失權利。
另一方面,要注意若財產較少的一方先死亡,則其本身已無權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依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其繼承人也不能代為主張,只能就死者遺留財產繼承。因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權僅於財產較多一方先死時,生存配偶才可行使。又若另一方在離婚前或死亡前五年內故意減少財產,例如脫產或贈與他人,依法律規定仍應回溯計算,以免影響剩餘財產清算的公平性,但若是基於履行扶養親屬等道德義務,則不在追溯之列。實務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可以拋棄,只要當事人向對方表示並完成送達即可生效,常見於離婚協議或夫妻財產協議中,藉由放棄請求權來簡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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