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延遲何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16 Oct,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行使,關鍵在於「何時起算時效」,而這往往取決於當事人能否舉證證明知悉差額的時間點。法律在制度設計上給予知悉後二年、最長五年的期間,兼顧權利救濟與法律安定。當事人若在離婚後懷疑對方有隱匿財產,應及早蒐集證據、查明財產,並在時效內行使請求,以免權利消滅。對於即將協議離婚的人,更應注意在協議書中明確處理財產問題,或載明放棄請求權,以避免日後再生爭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非無期限可主張,而是受到二年知悉時效與五年消滅時效的限制,除非有確實證據證明當事人早已知悉,否則法院大多傾向採五年為限,而繼承程序則常常是觸發知悉的關鍵時點,當事人唯有充分掌握這些法律規範,才能有效保障自身的財產權益。

律師回答:

夫妻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往往是雙方爭執的核心,因為這攸關雙方婚後累積財富的公平分配。依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雙方各自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惟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不在分配範圍內。也就是說,離婚時婚後財產增加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增加較多的一方請求給付差額的一半。然而,這項請求權並非可以無限期行使,法律明定時效限制,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主張,否則將喪失權利。依民法第1030-1條第4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於「知悉有差額之日起二年內」行使,且最長不得逾「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五年」。換言之,時效的設計是「二年相對期間」加上「五年絕對期間」。這樣的設計是為兼顧雙方權益,一方面給予當事人合理時間蒐集資料,一方面也避免爭議無限延伸。

 

實務上,最大的問題在於「知悉差額」的起算點,因為很多人其實沒有辦法清楚解另一半的財產狀況,尤其在婚姻關係緊張或已經分居的情況下,對方的財務常常是高度不透明的。

 

因此,除非有明確證據可以證明當事人確實已經知道差額,例如配偶主動提供財產清單、或是自己曾替對方報稅並掌握其完整財務資訊,否則法院一般不會輕易認定當事人在離婚當下即「明確知悉」差額,多數情況下仍會以五年的消滅期間為準。換言之,若沒有明顯事證,時效多半會傾向五年。舉例而言,若夫妻協議離婚時未就財產作任何約定,事後一方發現對方隱匿不動產或存款,則從知悉之時起算二年內可以提出請求;但若自離婚日起已逾五年,即使此時才發現對方另有財產,也已經因時效完成而不得再主張。


 

至於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明確知道差額」,實務上多半是有具體資料顯示當事人已經掌握財產全貌,例如對方提供完整財產清單、交由代書或律師保管過戶文件、或自己在婚姻中有為對方申報綜合所得稅而掌握其銀行存款、股票、不動產等資訊。除此之外,最常見的情況就是一方死亡後,另一方以繼承人身分處理遺產,因為在繼承程序中會製作遺產清冊,這往往使配偶或其他繼承人第一次完整得知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這也是法院最容易認定為「知悉差額」的時點之一。除時效問題,當事人在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還需注意計算方式與範圍。首先必須以財產制消滅時的時點作為基準,盤點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計算剩餘財產,再比較差額並平均分配。

 

舉例來說,若離婚時丈夫婚後財產經扣除債務後剩餘500萬元,妻子剩餘100萬元,差額為400萬元,妻子即可請求200萬元,至於給付方式可採現金、移轉不動產,或以其他協議代替,若協議不成,則須透過調解或訴訟解決。

 

在訴訟實務中,若一方擔心對方脫產以規避支付義務,可以先聲請假扣押來保全財產,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特別規定,夫妻基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時,法院所命擔保不得超過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大幅降低擔保負擔,這是法律對於婚姻財產分配爭議的一項特殊保障。值得注意的是,若夫妻在協議離婚時已經就剩餘財產達成共識,雙方並於協議書明確載明「拋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日後即不得再主張,這是避免事後爭訟的重要措施。若未作明確拋棄,則仍可依法律規定行使,但須注意二年與五年的時效限制。實務上也有一種情況是離婚多年後才有人發現對方當時隱匿財產,若距離離婚已經超過五年,即便當事人是近期才知悉,也無法再主張,因為五年屬於絕對除斥期間,不因知悉與否而中斷或延長。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消滅時效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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